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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簡介

文/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石慧美

壹、前言

  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獸醫師法第5條第3項規定:「獸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4項規定:「第1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此,為規範獸醫師申請執業執照及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執業執照等相關事項,參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訂定「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並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農防字第1051473042A號令發布。

貳、訂定重點說明

一、獸醫師申請執業登記需檢附繼續教育證明文件(第3條)

  獸醫師申請執業執照,新增必須檢附接受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之規定,但以下情形得免附:

(一)領得獸醫師證書5年以內申請執業執照。

(二)獸醫師連續歇業2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未超過歇業前執照所載更新日期。

(三)歇業前執業執照上無更新日期。

二、獸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5條)

  獸醫師應於執業執照更新日期前6個月內,檢附原領執業執照、繼續教育證明等相關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三、獸醫師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之算法(第6條)

(一)依第3條申請執業登記,為核准執業登記日起屆滿6年之翌日。但連續歇業2年以下,重新申請執業登記時,未超過歇業前執業執照所載更新日期,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

(二)申請執業執照更新者,為原更新日期之日起屆滿6年之翌日。

(三)依第14條第1項申請換發執業執照者,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屆滿6年之翌日。

四、獸醫師應每6年完成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數、課程類別、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第8條)

(一)每6年應完成專業領域、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課程,積分數合計達120分以上。其中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課程合計應達12分以上,超過24分以24分計。

(二)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五、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辦理單位(第9條、第10條)

(一)獸醫師繼續教育之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

(二)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申請辦理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需具規定之資格並檢附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六、辦理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盡義務及注意事項(第12條)

  辦理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應依核定之計畫書,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積分採認及收費,並適時辦理經其認定課程之查核。

七、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情事(第13條)

  獸醫團體或農業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課程或積分,情節重大。針對前述情況之課程或積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不生認定或採認之效果。

(二)未依計畫書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致生超收費用或擅立項目收費。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八、本辦法施行後1年內換發執業執照之緩衝期(第14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並得免繳規費;未於期限內換發者,原領執業執照失效。

參、結語

  獸醫師職司動物醫療、防疫、檢疫、肉品衛生檢查等業務,涉及食安、公共衛生及動物福利等重要議題,責任日益加重,有必要積極提升專業,以強化我國獸醫服務體系。尤其科學日新月異,各行各業都應適時更新並提升專業知能,才能與時俱進。本辦法之施行,改變過去獸醫師執業一照到底的狀況,從制度面要求獸醫師必須定期接受繼續教育,並更新執業執照,對於獸醫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之提升具有相當助益,也能藉由獸醫界之專業自主性推動繼續教育,活絡獸醫團體之運作,營造並帶動獸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環境及風氣,進而提升我國獸醫專業水準,以符合產業需求及社會期待。

附表. 執業獸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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