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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民營輸入鳥類隔離檢疫場所登記審核及管理要點簡介

文/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局 吳佩宜

壹、前言

  應施檢疫動物於輸入後隔離檢疫係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推薦,亦為各國普遍採行之動物疫病風險管控措施之一。我國目前針對多數輸入應施檢疫動物已施行輸入後隔離檢疫,例如牛、羊、豬、馬、騾、驢、犬、貓、貂、兔、雞、鴨、鵝、火雞及陸龜等。

  為配合鳥類輸入後隔離將於106年4月1日開辦,及業者請求除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之動植物檢疫中心外亦同意指定於民間自設場所(以下簡稱自隔場)隔離檢疫,防檢局比照「畜牧場申請認可輸入雛禽指定隔離檢疫場所設置登記及管理要點」、「申請輸入牛隻之指定隔離檢疫場設置審查要點」等,訂定「民營輸入鳥類隔離檢疫場所登記審核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於105年11月4日以防檢二字第1051482487A號令發布,並自是日起施行。

貳、重點說明

  本要點共計7點及2份附表,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點訂定目的:

  防檢局為執行鳥類自隔場登記申請案之審核及管理業務,確保防疫檢疫安全,訂定本要點。

二、第二點用詞定義:

  說明本要點內相關用詞之定義,包括輸入人、輸入鳥類、自隔場、獸醫師及密閉或密閉空調等。自隔場須特別注意,應為依「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取得觀賞鳥繁殖場所核准,且建築物合法使用,並經防檢局依本要點登記認可。

三、第三點業務分工:

  防檢局總局負責協調督導與主辦年度複查,各分局則負責自隔場之登記認可及其終止、變更登記、監督查核。

四、第四點受理申請:

  防檢局受理自隔場之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文件審核及實地查核,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回復申請人,且審查結果資料應造冊列管。

五、第五點審核基準:

  條列審核基準,俾有效確保鳥類於自隔場隔離檢疫期間之防疫檢疫安全。

(一)明列應確認自隔場與外界疫病污染源具適當安全防護距離(至少100公尺),或有防止外界病原入侵之防護設施設備(隔離舍為密閉或密閉空調)。

(二)明列應檢視之自隔場外牆至內部各區及各項設施設備,確認均達到基本生物安全防護標準。

(三)明列應檢視之自隔場安全與防竊設施及措施,確認可有效保障隔離期間場內鳥類及人員安全。

(四)明列應確認之自隔場疫病清淨項目,以降低鳥類遭場內隱藏之傳染病病原污染風險。

(五)明列應檢視之自隔場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清單,確認輸入鳥類於自隔場隔離檢疫時,該場運作可有效降低疫病入侵或外溢風險。

六、第六點監督查核:

  對已通過審核登記之自隔場,防檢局不定期派員監督查核其設施設備、業務執行情形、相關文件與紀錄。另每年應進行年度普查至少一次。

七、第七點終止登記認可:

(一)共列出10項得終止登記認可之情形,除第一項為自隔場自行申請終止者外,其餘均屬自隔場不符合登記基準之程度經查已影響檢疫安全且未能有效改善。

(二)有關終止登記認可後受理重新申請登記認可之時間,為確保檢疫安全,除第一款自行申請終止者外,應俟終止日起一年之改善暨觀察期滿,再重新受理其申請。

(三)終止認可登記案應以書面通知自隔場。

八、附表A申請書:

  業者申請時應提供自隔場基本資料並檢附自隔場之空照圖、平面配置圖、土地、建物、動物運輸車輛合法使用證明、合約獸醫師執業執照、標準作業程序及疫情清淨狀況證明等相關資料。

九、附表B審查表:

  本表參照本要點所列審核基準條列審查項目,申請者及審查人員無須翻閱本要點內之條文,即可依據本表評估自隔場是否符合本要點。本表適用於:

(一)認可登記之申請。

(二)設施、負責人、主管人員、獸醫師、標準作業程序變更之申請。

(三)複查。

參、結語

  近幾年的國際疫情狀況及科學證據顯示,禽流感病毒株不斷變異,從早年的H5N1、H7N3,到現今的H5N2、H5N6、H5N8及H7N9等,強烈威脅各國的禽鳥產業及人畜安全。所以,為進一步強化我國檢疫防線,須施行鳥類輸入後隔離檢疫,亦即在現行的措施上再加一道保險,以切合國際疫情脈動並因應禽流感的病原多變性,有效防範國外禽鳥疫病入侵。

  本要點係為落實對自隔場之審核管理,確保自隔場生物安全管制良好,以有效降低境外動物傳染病入侵風險。也請國人辦理鳥類輸入時,務須遵守相關檢疫規定,以共同保障我國禽鳥養殖產業安全及公眾衛生健康。

肆、附錄

  本要點全文可至防檢局網站(www.baphiq.gov.tw)查詢或下載,路徑為:首頁/輸出入檢疫/動物輸出入檢疫/輸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輸入動物檢疫/輸入活動物檢疫程序/民營輸入鳥類隔離檢疫場所登記審核及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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