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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制度,完善保障 農民福利業務的回顧與展望

文/輔導處 王東良

壹、前言

  在臺灣經濟發展歷程中,農業長年來扮演充裕軍糈民食、安定社會、培養工業、促成臺灣經濟起飛之重要角色,政府至為肯定並感謝農民之貢獻,陸續開辦相關農民福利措施,照顧農民生活。78年7月1日制定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開辦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提供農民社會保險之安全保障;84年5月30日制定公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下稱老農津貼暫行條例)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照顧農民晚年生活;92年8月29日訂定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發放獎助學金,讓農漁民子女不致因經濟因素,喪失就讀高中職或大專校院機會;80年8月31日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並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協助農民於災後迅速恢復生產。其中,以農保、老農津貼及天然災害救助對農民最為重要之福利措施。

貳、農保及老農津貼業務改進措施

  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係按職業別分立,軍人、公教人員、勞工、農民依不同職業別參加不同的社會保險,無職業或待業者則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農民參加農保,但因農保並無如其他社會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及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有老年給付之設計,目前政府係以編列公務預算以恩給制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下稱老農津貼)方式,照顧老年農民晚年生活。由於農保保費相對優惠且農保被保險人於65歲時得依規定申領老農津貼,造成未符資格者競相參加農保並領取老農津貼,分食,農民福利資源,影響農民權益。本會為改善此種不合理現象,推動相關改善措施,說明如下:

一、健全老農津貼發放制度,落實照顧長期從事農作之老年農民

(一)100年12月21日修正老農津貼暫行條例,建立老農津貼發放金額制度化調整機制,並建立每4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調整機制,避免老農津貼成為選舉前,各政黨競相喊價加碼的對象,加重政府財政負擔,並影響農業資源分配;另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排富規定,迄至105年12月底計有4,235人受排富影響,節省財政支出。84年5月31日發放老農津貼,最初每月每人3,000元,後經5次調整,自105年1月1日起,制度化調整依CPI成長率調整為7,256元。

(二)103年7月16日修正老農津貼暫行條例,將申領老農津貼所需農保年資,由6個月提高為15年,落實老農津貼係為照顧長期從事農業工作者之立法目的,15年間將節省 463 億元,並回饋用於相關農業建設,主要用於輔導青年農民從事農業經營及小型農機具補助等,對於提升農業競爭力將有重大助益。另增列請領老農津貼者須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都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始得領取老農津貼之規定,迄至105年12月底計43,132人次受此規定影響,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二、強化農保加保資格審查制度,建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

(一)輔導農會辦理農保被保險人農保資格清查工作,包含:戶籍清查、地籍清查、長期旅居國外被保險人清查、勞農保重複清查、全面查核即將年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資格等措施。經前揭清查措施後,自98年8月截至105年12月底計有98,535人不符資格遭退農保,估計至少可節省約287億餘元老農津貼支出與喪葬津貼支出,確保老農津貼發給及喪葬津貼核給之正確性,有效遏止未符資格者參加農保繼續分食農保資源。

(二)訂定強化農保加保資格審查措施,並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經上述改革措施,101年平均加保人數4,117人,降至105年平均加保人數1,167人,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1. 102年11月7日修正該辦法,明定對於申請參加農保者之農地,由農會會同公所辦理現地勘查,以強化農地農用之認定;農保資格審查小組成員包含2名公務人員,以強化農保資格審查之公正性。
  2. 103年12月25日修正該辦法:明定新加保者相關資料應登錄於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新增規定農會於受理農民申請參加農保時,應將農民加保資料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建置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以資訊化管理被保險人資料。
  3. 104年9月15日修正該辦法:
    (1) 明定申請參加農保者應至現場領勘及農會應於被保險人加保後,每年利用衛星圖資辦理1次資格清查,以確保加保農地持續維持農業使用。
    (2)用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勾稽比對功能,取消同戶加保規定,使實際務農之老農不因農地贈與不同戶子女而喪失農保資格,以符合農村現況。
    (3)明定由農地銀行平臺媒合完成之租賃契約,經農會為公正第3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屬實,並已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者,得免經公證程序,協助新進農民申請參加農保。
    (4)刪除須持有或承租農地滿1年始得參加農保之規定,以避免新進農民參加社會保險因職業轉換而中斷。
  4. 105年6月24日修正該辦法:因應農保條例修正,農會會員與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脫鉤,增訂保障原以農會會員身分加保之被保險人權益,並使農保回歸社會保險範圍,而農會會員資格回歸人民團體規範。
  5. 建置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整合內政部戶政司戶籍、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第3類被保險人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課徵田賦農地等機關資料,以資訊化管理農保被保險人資料,並定期更新資料。農會將藉由此套系統資訊化辦理農保資格清查工作,並取代目前人工清查方式,大幅提升農會清查效率,並對完成人(被保險人)、地(農地)、行為(農業經營)之農業資料整合將有重大助益。

三、建立農保資格異常者之通知預警制度,保障農民請領權益

  由於65歲申領老農津貼當時及申請各項農保給付時,均應具備農保資格,為保障農民權益,並確保老農津貼及農保各項給付發放之正確性,實施本項預警制度,說明如下:

(一)申領老農津貼前,屆滿64歲4個月時農保資格補正:其目的旨在就即將申領老農津貼者,先完成農保資格審認程序,以便未符合申領資格者及早因應或改參加國保,避免屆滿65歲時始發現未符合農保加保資格,無法請領老農津貼,或亦超過可參加國保之年限,而影響其權益。

(二)運用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實施農保資格補正:其目的旨在協助農民儘早確認其農保資格,避免農民於65歲申領老農津貼或發生農保保險事故時,始發現未符農保資格而影響其領取老農津貼或保險給付之權利。對於農保資格異常者,亦可經由本系統適時提醒,及早預為因應補充資料,以保障農民權益。

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制度改進措施

  由於全球暖化造成氣候環境之劇烈變遷,相對使農業生產風險增加,本會自79年起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統計近10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額每年約為25億元,惟105年發放金額約達100億元。為兼顧政府財政負擔及農民權益保障,本會因應天然災害農損研擬事前風險控管及事後救助措施,以保障農民經濟安全。農損風險控管方面,包含推動設施型農業,減少氣候對農業生產的侵擾;加強選育抗逆境品種及推動農業保險等措施。災後救助措施方面,包含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擔保能力不足者,可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救助程序從速從簡原則;實施產業輔導措施及成立技術服務團,提供技術協助及資材補助,輔導農民及早恢復生產。

肆、未來農民福利業務展望方向

  農保並無老年給付項目,目前政府係以編列公務預算以恩給制發放老農津貼方式,照顧老年農民晚年生活,從85年5月開辦迄至105年12月底已累計發放約8,000億元;農保自79年迄至105年12月底亦已累計虧損約1,537億元。另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額自80年開辦迄至105年底已累計發放519億元,前述福利措施已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但也有農民反映目前老農津貼7,256元,尚不足以保障其老年經濟安全,且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金額僅占成本10%至20%,亦難以彌補農民天災損失。基於此,為保障農民從農在職及離農退休後之經濟安全,研擬相關農民福利改進措施,說明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分組報告中,提示「老農津貼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但尚不足以保障農民老年經濟安全,應建立農民年金制度。建議修正農民健康保險為農民保險,在現有基礎之下,對於65歲以下的農民,依精算結果,繳交保費累積年資,或與其他社會保險整合,領取老年給付。」本會將依此意見及農民需求,並參考產官學界意見,規劃在現行農保及老農津貼制度基礎下,建構保險繳費的機制,讓農民可以與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相同,於退休後可依其繳費年資領取老年給付,繳多領多保障多,投保愈久領得越多,使農民晚年生活獲得更充足保障。

二、建立災害復原救助從簡從速原則,及早輔導農民復耕復建,相關措施包含:1. 建置預撥救助經費,加速撥款流程;2. 建置「農產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系統」,多窗口受理農民申請案件;3. 農政系統申報有案者,直接產製資料,簡政便民;4. 利用科學技術輔助勘災,減輕勘災人力負擔。

三、推動農業保險,透過保險機制,降低農業經營風險,避免農民看天吃飯,當農損發生時能獲得足夠補償,減少損失。自104年起已試辦高接梨、芒果天然災害保險,並參考國外農業保險制度、國內試辦經驗及產官學界意見,研擬農業保險專案立法,作為未來全面辦理農業保險的依據。

四、配合整體農業產業政策,調整農保加保資格,例如:改善農保加保門檻低;加保者個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不易認定;以及農保加保無年齡上限,百歲人瑞從農而加保現象等問題,落實農保為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參加之職域性保險。

伍、結語

  照顧農民為政府施政的重要方針,未來政府將規劃農民經濟安全保障制度,在現行農保及老農津貼制度基礎下,建構保險繳費的機制,讓農民可以與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相同,於退休後可依其繳費年資領取老年給付,使農民晚年生活獲得更充足保障。此外,未來在不大幅增加政府預算情形下,將目前災害救助制度與農業保險將作適度整合,並架構以農業保險及產業輔導措施為主,災害救助為輔之農民收益保障制度,以達到穩定政府財政負擔及提高農民保障程度之雙重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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