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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考核辦法修正簡介

文/輔導處 李孟惠

壹、前言

  農會係依農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在農會法授權下肩負了21項任務,辦理農業推廣、農業金融、農業保險、農畜產品運銷、倉儲、加工、製造、零售市場經營、農業生產資材配售、供銷、農村旅遊、社會服務等等事業。為引導農會依法執行任務及發展業務、健全財務,提高農會競爭能力,健全農會財務結構,創造更好的經營績效,並使各縣市政府之農會主管機關輔導農會政策方針及考核獎懲有所依據,爰明訂農會考核辦法。

  農會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原係內政部於66年7月22日訂定發布,其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迄今歷經10次修正。鑑於近年各級農會之考核成績已達一定之水準,為進一步協助農會因應產業轉型、社會變遷,並使農會更能藉由考核結果自我檢視各部門之營運概況,適時調整經營方向精益求精,另為務實考核工作,以利各級農會主管機關與農會有所依循,爰參考以往考核結果與主管機關、農會等各界意見,檢討修正「農會考核辦法」。

貳、修正內容說明

  本次修正辦法第四條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之考核計分項目,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訂農會有財產之累計折舊應提足未提足且未改善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分而未限期改善等重大違失情事,不得考列優等;另增訂農會有累積虧損且不訂改善計畫進行彌補及農會違反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等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各項計分基準項目內容。

三、附表1及附表2之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修正內容 修正重點
1. 總分 滿分由1,100分調整為1,000分。
2. 配分調整 調整後配分如下: 會務類配分90分,業務類配分680分,財務類配分180分,特殊功過配分50分。
3. 計分基準調整-基層農會
(1)會務-會籍管理
  1. 明訂農會每年進行會員會籍清查,並以戶籍、地籍之清查結果分別計分。
  2. 105年度以農會屆次改選選舉人名冊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計分。
  3. 106年度起以戶籍、地籍清查人數計分。
(2)會務-人事管理
  1. 明確規範應參加訓練講習之對象為農會編制員工,並修正農會編制員工每人每年之平均參訓時數為12小時給6分,每增減1小時(+)(-)1分,最高給10分。
  2. 增列農會人事管理有不符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等規定情事之負面表列規定。
(3)業務-推廣服務
  1. 增列農會應依農會法提撥農業推廣經費之計分方式。
  2. 產銷性質相關活動、配合政府推動安全農業、創新事業等相關工作移列至「經濟事業績效」項下。
  3. 增列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青年農民輔導、高齡者輔導、四健青少年培育、休閒農業旅遊等重要推廣工作計分項目與計分基準。
  4. 增列辦理農業推廣志工相關工作納入「公益服務」之計分基準。
(4)業務-經濟事業績效
  1. 原項目「目標達成率」名稱修正為「業務執行率」,並調整配分與計分基準,以農會經濟事業部門計畫、預決算之執行比率計算得分。
  2. 原項目「業務成長」名稱修正為「績效表現」,並調整配分與計分方式,將經濟事業部門之毛利率納入計分,引導農會重視成本控制能力並可衡量經濟部門獲利能力。
  3. 調整經濟事業部門年度盈虧成長之比較方式,將原規定僅與上年度比較盈虧之方式修正為與「前三年度本期損益之平均值」進行比較,減少農會因受單一年度經濟事業部門盈虧劇烈變化而影響得分。
  4. 原列於「推廣服務及事業開發」項目中有關產銷相關性質相關活動及創新事業兩項目,移列本項計分,並綜合考量調整計分方式。
(5)業務-保險服務
  1. 本項配分調整為110分。
  2. 針對農會辦理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資格清查、資格認定及本會農民福利資料庫之資料建置等相關工作,調整計分並新增扣分項目。
(6)業務-信用服務
  1. 本項配分調整為220分。
  2. 調整「逾期放款比率」配分,並酌作修正計算公式文字。
  3. 修正「備抵呆帳提撥」之提撥比率未達100%者之扣分級距。
  4. 調整「信用部金融安全維護」配分。
(7)財務
  1. 本項配分調整為180分。
  2. 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條次調整「財務處理」之扣分點次順序。
  3. 調整「流動比率」及「負債對淨值比」之計分方式,並將「總資本收益率」納入計分基準,使農會能重視其短期償債能力、風險控管及資金使用效率。
  4. 增列農會違反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6條規定之違失情事應予以扣分。
  5. 調整農會年度盈虧成長之比較方式,由原規定僅與上年度比較盈虧之方式修正為與「前三年度本期損益之平均值」進行比較,減少農會因受單一年度盈虧劇烈變化而影響得分。
(8)特殊功過
  1. 本項配分調整為50分。
  2. 調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總得分最高各以25分為限。
(9)附註 附註三有關表內計分方式,敘明給、扣分均以所訂定之分數為限,另倘有分數倒扣之情事,則以倒扣至各計分基準所屬之項目分數為0分為限。

*上級農會之計分表修正方向與基層農會相同。       

參、 結語

  農會考核之成績可作為政府擬定輔導農會政策方針之參考,亦可供作農會自我檢視各部門營運成效與經營策略之修正,鑑於社會快速變遷,農會經營積極創新多元,為健全農會運作,本會將持續進行法規研修,協助農會永續經營。

  農會考核辦法修正條文及相關附表,全文請上本會網站農業法規下載,網址(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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