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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訂定簡介

文/ 企劃處蔡靜瑩 農糧署陳欣宜

壹、前言

  全球氣候變遷,颱風、豪雨等異常天氣漸趨頻仍及劇烈,對國內農業生產及農民收入常造成嚴重損失,不利於農業之穩健經營及長期發展。政府雖有天然災害救助制度、低利貸款及資材補助等措施,仍無法充足彌補災害損失及復建所需,更遑論復建期間之收入減損。

  揆之國外之經驗,無論先進或開發中國家,多以各種農業保險機制來彌補制度之不足,並穩定農民之收入,實值得我國參考採用。105年7月8日受尼伯特颱風強風豪雨影響,造成全臺嚴重農業災情,臺東釋迦農民首當其衝。災情慘重者甚至樹體死亡,必須重新種植,影響未來至少三年之收入來源,實為典型之農業受災寫照,為保障農民收入,本會爰選定釋迦作為收入保險試辦品項,採政策性保險方式辦理,透過三級農會系統辦理保險承保、核保和理賠事宜。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在農業保險法未制訂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為使農會辦理釋迦收入保險有法源依據,本會訂定「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貳、重點說明

有關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本會已於106年2月13日發布,條文重點說明如次:

一、本辦法以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為立法依據,保險商品種類包括收入保險與樹體附加險,試辦地區為臺東縣,保險人為臺東縣鄉(鎮、市、地區)農會,再保險人為臺東縣農會及中華民國農會。(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種植釋迦且符合投保資格之農民於公告受理期間,向所屬或種植所在地農會投保,保險契約應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定之,保險期間自整園期起至採收期結束止,為期一年。(第四條至第九條)

三、要保人投保本保險之土地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補助保險費之二分之一。此外,臺東縣政府得視其財政情形,另行補助農民保險費。惟本保險費補助與天然災害救助不得重複請領。(第十條至第十六條)

四、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應成立專戶(帳),其資金應專款專用以用於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為限,不得流用。(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五、本保險之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與比率原則上分別為:承保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七十、臺東縣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中華民國農會為保險金額百分之十。本保險之每年結餘應列入中華民國農會之本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理賠準備金。(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

六、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本會得協助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釋迦收入保險核保及理賠相關事宜。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得就超過部分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補助金額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賠付,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另以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七、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設立獨立會計,本會並對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業務及財務有檢查權限。對於推展釋迦收入保險業務有特殊貢獻者,本會得予以獎勵。另一方面,保險人或再保險人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得停止其辦理本保險業務,或命其繳回該年度全數補助款。(第二十五條至第第二十八條)

八、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經核定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者,應依其責任額度繳回當年度政府之補助款。(第二十九條)

九、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三十條)

參、結語

  為穩定農民收入,本會規劃試辦釋迦收入保險,由中華民國農會、臺東縣農會、地區鄉鎮農會擔任再保險人及保險人,本會農糧署負責相關政策宣導及執行,2月起陸續於臺東各鄉鎮區農會辦理試辦宣導,配合產期,本(106)年4月30日前均可辦理投保事宜。本辦法將視試辦情形,滾動檢討,供未來推動農業收入保險參考依據。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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