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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第5條修正簡介

文/水土保持局 周玉奇、游韋菁

壹、前言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於93年8月31日發布,嗣於95年2月24日至103年12月25日期間歷經6次修正。本次配合實務需要,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開發利用行為,除增訂有關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適用種類及規模,亦同時參酌經濟部訂定「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訂定採取土石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規模,並增訂其他開挖整地之面積限制;另刪除「軍事訓練場、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公共工程」文字,回歸中央機關自行興辦者,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規定,減少認定爭議。爰於105年12月15日公告修正第3條及第5條條文。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修正條文2條,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及檢討修正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土石採取、其他開挖整地適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種類及規模。(修正條文第3條)

二、檢討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分工,回歸中央機關自行興辦者,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之規定,減少認定爭議。(修正條文第5條)

參、結語

  本次修正係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所規定之開發利用行為,增加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適用種類及規模,使小規模開發案件所送審書圖文件大幅簡化,同時明確規定中央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計畫之權責,落實中央與地方之分工,以收權責分明及簡政便民之效。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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