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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作硬質玉米購銷查核作業方式」修正簡介

文/ 農糧署 賴志昌

壹、前言

  國內硬質玉米需求量每年介於400萬公噸至500萬公噸間,其中98.5%以上皆由國外進口,政府為提昇國產硬質玉米自給率,自102年起輔導中華民國農會與嘉義縣義竹鄉農會與農民契作硬質玉米,以每公斤9元價格向農民收購,銷售予國內食品或飼料廠商,若價格低於每公斤9元的收購價,則由政府與農會補貼相關價差,以確保農民收益。

  因農會辦理硬質玉米契作購銷係採取即收即售方式辦理,為避免市場價格低於契作價格時,發生以進口玉米混充、青割玉米轉繳售或已售出之國產硬質玉米回流繳售等情事,故於104年04月14日農糧儲字第1041096775號函訂定「契作硬質玉米經收查核作業方式」,以資防弊。

  為加強防杜弊端,自106年起全面辦理農民契作硬質玉米逐戶留樣及農會出貨留樣措施,爰修正留樣相關規定,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契作硬質玉米購銷查核作業方式」,於本(106)年2月22日以農授糧字第 1061096581A號令發布施行。

貳、修正重點說明

  原「契作硬質玉米經收查核作業方式」計5點,本次修正為「契作硬質玉米購銷查核作業方式」計7點,茲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加強防弊,由原本農民繳交乾籽實需作留樣,改為農民繳交溼、乾籽實皆全面留樣,並增加農會出貨玉米籽實亦予留樣,爰修正本作業方式名稱,將「經收」查核作業方式改為「購銷」查核作業方式。

二、輔導契作農會訂定契作價格收購數量上限,並自105年第2期作起,全面辦理逐戶留樣措施,並於銷售端辦理玉米籽實留樣,農會應於出貨時留取乾玉米籽實樣品。

三、為落實留樣作業,俾利追根溯源,要求各農會應與當地烘乾業者簽訂合作意願書,農民委託烘乾或繳售,由業者烘乾或代繳者,應將濕玉米籽實留樣樣品送交農會留存備查。

四、原規定農民每公頃繳售數量超過查核基準(7公噸),農會應予訪談,查明繳售量過高之原因,並由農糧署複查其合理性,以防混充繳售等弊端。因已輔導契作農會訂定契作價格收購數量上限(6公噸),爰刪除原訪談作業規定,並修正留樣樣品抽樣送檢作業程序,由農糧署人員會同農會,依風險管理原則,隨機抽選千分之五,寄送進行基因改造檢測。

五、倘經查農民繳售玉米混有基因改造玉米者,本會不補助該部分契作價與銷售價之差額;查獲基因改造玉米混充、國產玉米回流繳售、非當期作申報農地所生產等情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除移送偵辦外,並停止申報各項保價收購或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休耕之資格一年。

參、結語

  本次「契作硬質玉米購銷查核作業方式」修正,係因應輔導農會對於契作硬質玉米購銷作業方式之變革,修正相關條文。為確保國產硬質玉米收購與銷售之品質,期各執行單位加強宣導農民周知,並確實依新規定執行,以維護國產硬質玉米品質聲譽。

肆、附錄

  本次修正之「契作硬質玉米購銷查核作業方式」全部條文,可於農委會農糧署網站(http://www.afa.gov.tw/laws_index.aspx?CatID=1160)首頁/農糧法規/行政規則/糧食儲運類項下載。

  硬質玉米穗
硬質玉米穗

 硬質玉米留樣情形
 硬質玉米留樣情形

  進倉玉米粒
進倉玉米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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