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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畜牧處 湯夢汎

壹、前言

  為配套落實動物收容所零撲殺政策,農委會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以農牧字第1060042483號令發布修正寵物登記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刪除原辦理寵物登記時飼主須檢附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之規定,爾後僅需攜帶飼主身分證明文件就可辦理寵物登記,簡化辦理程序;同時,將配合擴大登記站數量、加強宣導及執法強度,以提高寵物登記率;強化源頭及飼主責任管理,提高寵物登記率;此外,可藉由寵物登記資料每年聯繫飼主補強預防注射,將有助於提升施打疫苗的覆蓋率及狂犬病防疫工作。

貳、法源依據及立法沿革

一、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下稱本法)第19條授權規定,於88年7月31日訂定發布本辦法,並自88年9月1日施行。嗣因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本法第19條規定,曾於104年5月26日配合修正發布本辦法第3條、第4條、第17條規定。

二、為落實寵物源頭管理,避免寵物店出售犬隻時,以犬隻未滿3個月不適注射狂犬病疫苗為由,而不為犬隻辦理登記之問題,經農委會105年7月21日召開之全國農業行政首長第1次座談會討論,決議朝辦理寵物登記時無須強制狂犬病預防注射之原則之修正方向,經法制作業程序,於106年2月6日踐行預告程序,並參採預告期間動物保護團體所提刪除特定寵物業者之初生寵物暫免辦理登記規定之意見,於106年4月12日以農牧字第1060042483號令發布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三、本辦法修正共計5條,簡要說明如下:

(一)刪除辦理寵物登記時需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預防注射證明文件、頸牌繳費收據,及特定寵物業者之初生寵物暫免辦理登記等規定。(第3條)

(二)刪除有關登記機構應將寵物編號並將寵物頸牌(狂犬病預防注射頸牌)懸掛於寵物頸項之規定。(第5條)

(三)刪除寵物標識中有關頸牌之規定,並明定寵物晶片之編碼數。(第13條)

(四)對應於本法規範之罰則及有關緩衝期間之規定已無必要,爰修正刪除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參、重點說明

一、刪除寵物登記須檢附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之規定:

(一)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原定有寵物登記需檢附預防注射文件,農委會並於88年公告指定狂犬病預防注射為證明文件。惟施行迄今,飼主常以寵物未達3月齡或健康狀況不佳等不適合施打疫苗的情形,未能配合主動辦理寵物登記,極不利落實犬隻源頭管理及飼主責任,亦不利於追蹤後續狂犬病預防注射情形。

(二)另各地方政府迭有反映應將施打狂犬病疫苗與寵物登記脫鈎處理,經農委會通盤檢討,狂犬病預防注射之執行及追蹤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本有規範,毋須於本辦法中重複規定,爰予修正刪除,並於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將狂犬病預防注射欄位由必填改為非必填,以簡化辦理登記程序。

二、刪除特定寵物業者之初生寵物暫免辦理登記之規定:

(一)本辦法第3條第2項原規定,對於特定寵物業者未販賣之寵物,於出生日起6個月後才需登記,農委會參酌預告修正時各界所提意見,業者應等同飼主為同條第1項規定,於出生日起4個月內完成。

(二)將特定寵物業者之初生寵物之管理明定於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俾強化特定寵物業繁殖、買賣寵物流向之追蹤管理及事權統一,故於本次修正刪除第3條第2項規定。

三、配合修正寵物頸牌相關規定,並明定寵物晶片之編碼數:本辦法原所定頸牌,係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對已執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之動物附加之記號、標示,配合寵物登記刪除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文件,爰修正刪除寵物頸牌相關規定。並將晶片編碼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更明確明定寵物晶片應具備10碼或15碼之號碼。

四、刪除已無規定必要之條文:有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之罰則,本法已有規範,尚無須於本辦法重複規範,另本辦法施行迄今已逾17年,有關緩衝期間之規定已無需適用,爰予刪除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

肆、結語

  簡化寵物登記程序,並配合擴大登記站數量、加強宣導及執法強度,將可增強飼主辦理寵物登記效率,強化源頭及飼主責任管理。簡化後雖然不用再檢附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但農委會於104年起已將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管理2個系統整合界接互為運用更新,更能強化動態管理,對於狂犬病的防疫工作並不會打折,且提高寵物登記率將有助於施打疫苗的覆蓋率。農委會呼籲飼主依法應為其飼養之犬隻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違反者可處3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現在登記程序更為簡便,愛牠就該為牠辦理寵物登記,趕快來給你的毛小孩一個寵物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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