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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生活機能服務業駐區審核要點簡介

文/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楊聰敏、蔡咏蓁、魏郁純

壹、前言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以下簡稱農科園區)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產業趨勢及國家整體政策,引領臺灣農業朝技術密集、高附加價值、低污染的農業生物科技產業發展而設置,目標為引進農業科技人才,營造農業科技產業聚落,提升農業科技產品研究開發、創新育成與量產行銷之功能,確保農業永續經營。

  農科園區自95年12月開園迄今,已建構完善軟硬體設施,提供設廠單一行政窗口、保稅區賦稅優惠、一站式便捷進出口通關、專案低利貸款、研發及產學合作輔導等措施;截至106年4月底止,成功吸引105家農企業投資進駐,形成天然物加值、水產養殖與加值、農業資材、禽畜生技與加值、生技檢測與代工服務及行銷、節能環控農業設施等產業聚落,引進新臺幣102.03億元投資金額並創造超過1,500位就業人口,行銷臺灣農業科技產品至30餘個國家,去(105)年產值已達新臺幣60.47億元。

  為充實園區內生活機能,期藉由規劃完善公共設施機能,引進各類生活機能服務業者,健全園區生活機能,提升園區從業員工之生活便利性,以符合發展需求及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爰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生活機能服務業駐區審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俾供申請進駐農科園區之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有所遵循。

貳、重點說明

  本要點於106年3月27日以農生園籌二字第1064017047A號令發布,並自是日起施行,其相關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建立生活機能服務業進入農科園區營業之秩序,提供園區事業之營運服務,爰訂定本要點。所稱生活機能服務業,係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

二、生活機能服務業提出進駐申請,管理機關應審議驗證文件及內容如下: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及污染防治計畫書。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自然人、會計師及律師業免附)。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非特許行業免附)。

(五)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生活機能服務業申請駐區之案件,由管理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三至七人進行審查,審查事項包含設立計畫書、先前申請遭否准情形、事業履約狀況及事業之聲譽,並參酌當時園區發展狀況、區內此類服務供需情形及相關環境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會議應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由管理機關將決議結果通知申請者。

四、經核准駐區營運之生活機能服務業,應於核准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租地或租用營運場所開始營運,管理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要求提報營運報告書,若有違反其協同承諾、財務情況欠佳、已無服務實績或服務滿意度未達標準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管理機關將提報審查小組審議,廢止其駐區許可。

參、結語

  本要點訂定主要目的係為建立生活機能服務業進入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營業之秩序,提供園區事業之營運服務,期望引進各類生活機能服務業者,進一步充實園區的生活機能,提供園區廠商與從業人員多元優質之生活機能服務,提升園區商業服務設施使用效益,促進產業發展,以達帶動園區整體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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