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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水保局 鄒佩蓉、姜燁秀

壹、前言

  臺灣地理環境特殊,全臺土地面積約362萬公頃,其中山坡地約占73%,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地政機關須依查定結果編定其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因此,可利用限度查定類別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之編定息息相關,且管制山坡地農業使用行為以減少土砂災害發生之機率,為一項相當重要的法定工作。

  為執行查定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1月21日89農水保字第891800023號公告「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本要點於103年11月20日修正名稱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以下簡稱工作要點),其內容包括機關分工、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之申請程序、4項因子之現場測量方法、公告程序及異議複查等作業,為因應實務須要,工作要點歷經8次修正。

貳、工作要點修正

  本次修正係為解決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結果之公告認屬一般處分後,衍生異議複查應回歸一般行政救濟程序之問題,及配合內政部推動免附地籍謄本服務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6年4月12日以農水保字第1061857201號令修正工作要點,其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3點:

  修正查定工作協辦機關之權責分工,新增縣(市)政府協助提供近10年內有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並依實務刪除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及彙轉異議案件、協助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現使用人到場指界權責等規定。

二、第4點:

(一)將查定工作明確區分為「年度專案查定」及「個案申請查定」,「年度專案查定」得由水土保持局或所屬分局運用圖資查定方式辦理;「個案申請查定」則依規定檢附申請書(或申請函)辦理,並以現場查定方式辦理。

(二)針對「個案申請查定」之申請作業,修正公私有地查定之申請人資格,並配合內政部推動「免附地籍謄本服務」,修正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增加申請人申請土地鑑界之期限、不受理未登記土地之查定申請、增訂本局及各分局辦理查定案件之處理期限等項目。

(三)修正有關一筆土地之坡度、土壤有效深度、土壤沖蝕程度及母岩性質之量測,應以可供農業使用之範圍為限,以符合查定係為管制農業使用之精神。

三、第5點:

  修正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之權責、查定結果通知書名稱為「查定公告通知書」及其格式內容。

四、第6點:

  因應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結果之公告認屬一般處分後,衍生異議複查應回歸一般行政救濟程序之問題,檢討異議複查制度。

(一)106年4月12日起,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機關不服查定結果者,得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規定辦理;但為保障民眾權益,106年4月11日前已有查定結果、已受理之個案申請或辦理中之年度專案,不服查定結果者,得申請1次異議複查。

(二)刪除四鄰指界方式及有租約之土地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申請公有地異議複查之資格,另鑑於山坡地之違規查處係屬當地縣(市)政府之權責,增訂各分局辦理異議複查前,應先向當地縣(市)政府查詢近10年內有無違規紀錄或由申請人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後提供,倘無違規紀錄,得依現況辦理複查作業。

五、第7點:

  修正查定後之土地辦理地籍分割合併之處理方式,原則以原查定別轉載,不得申請異議複查,但符合分割後之土地,其單筆土地面積大於0.25公頃或合併前之土地,非相同查定別之情事者,得申請重新查定。

参、結語

  水土保持局(前身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山地農牧局)自54年起開始辦理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期間由省政府訂頒之訂頒「臺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牧、宜林分類標準」,配合公有山坡地濫墾清查作業辦理查定,作為山坡地農業發展之依據,65年「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布後,藉由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之法制化,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訂頒「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據以辦理。

  截至106年4月底,全臺山坡地土地已完成查定面積約為90萬7千多公頃,尚有7萬3千多公頃待查定,本次修正係為解決不服查定結果案件之行政救濟程序,並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免附地籍謄本服務」,刪除申請人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規定,增加便民措施及提升行政效率。未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除持續積極辦理全臺山坡地土地查定作業,將檢討「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簡化查定作業流程,以加速查定工作之執行,並落實土地合理利用。

現場查定--坡度測量。

現場查定--坡度測量。

現場查定--土壤有效深度測量。

現場查定--土壤有效深度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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