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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蔬果農藥把關,維護消費者安全

文、製表/編輯部 柯皓翔

  為確保農產品衛生安全,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加強農藥使用管理及農民安全用藥教育輔導,並要求全國各縣市政府落實違規用藥案件之查處工作,以維護消費者安全。針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中,多項水果有「放寬」農藥殘留容許量的疑慮,編輯部透過圖解帶讀者釐清相關概念。

一、核准新增多項農藥殘留標準,有些是來自於「農藥延伸使用」

  過去一種農藥要經過申請、評估、核准流程後,才能使用在一種作物的一種病蟲害上,但農藥商基於成本考量,也自然會申請用在主要經濟作物之主要病蟲害。

  不過,這也造成「主要作物的次要病蟲害」、或是「次要作物的主要病蟲害」沒有合法的農藥可使用,如果被驗出殘留就會被貼上「不合格」標籤。

  為處理此新興作物和少量作物無藥可用的情況,農委會近年推動「群組化農藥延伸使用」,把屬性相近的作物劃為一個群組,假如群組中敏感性較高的代表作物通過試驗,則整個群組的作物都可以加以使用。

  此外,延伸使用也可以由農民團體基於產業需求提出申請,再由農委會主動評估公告。

二、我國殘留容許量「獨步全球」搶先規範或較各國「不嚴格」?

  談到化學物質對人體的危害時,首先會提到「每日容許攝入量(ADI)」的概念,規定一天內對於所有可能攝入某物質的作(食)物,其攝入量的總和要低於ADI的八成。ADI的意義是人體對某項物質即使每天攝取,也不會對健康造成影響的量,這項標準各國常常是相近或相同。

  各國也就會考量國人攝食習慣、作物種類及栽培管理目的而訂定「最大殘留容許量(MRL)」,這項標準是一種行政管制值,確認農民在田間有無正確使用農藥、遵守安全採收期規定。

  由於制定的立基點不同,各國的MRL標準也常有不一致的狀況,反映不同的風險管控手段。然而,MRL的制定牽涉到國際貿易,各國常要互相調合,才能避免貿易障礙。

  另外,若目前國外某種農藥在某個作物「不得檢出」,可能因為該作物並非「主要作物」,或沒有防治的需求,也就沒有申請、核准、與訂定殘留容許量;這並非意味著該國評估後「禁用」某農藥的使用。

三、從0.01ppm到10ppm,就是「放寬」?

  衛福部食藥署表示,0.01ppm是儀器的偵測極限,假如某農藥還沒訂定可使用在某種作物上,就會以此定量極限當作殘留標準,抽驗時不得檢出。

  日本也同樣訂為0.01ppm,歐盟則視農藥及農產品訂在0.01ppm至0.05ppm。

  因此,對於國內部分作物MRL從0.01ppm調至10ppm,而國外卻仍為0.01ppm,其實也反映國內對於該農藥在某作物上,是從「未核准使用」至「核准使用」,從定量極限到新增殘留容許量。

  以野苣(Valerianella locusta, lamb’s lettuce)為例,歐盟訂的「普拔克」殘留容許量是20ppm,但因該作物在臺灣不常見,所以未核准使用,目前只有訂偵測極限0.01ppm。「如果按照媒體的報導,就是以20ppm當分子,分母放0.01ppm,等於放寬2,000倍,比我們高,這樣的比喻是不恰當、不科學的;精準的說,普拔克在野苣上,歐盟訂定殘留容許量20ppm,在臺灣不得使用,這樣的說法比較科學。」

農藥核准新增使用有2種來源

 

殘留容許量各國不一簡報圖示

 

訂出容許標準簡報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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