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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簡介

文/農糧署 黃仲

壹、前言

  國內於85年起開始推動有機栽培,並於96年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將有機農產品正式納入法規管理,在產、官、學、研各界努力推動下,截至本(106)年4月底止,國內通過有機驗證農戶數2,915戶、面積6,979公頃,較96年面積2,013公頃,成長3.5倍,占國內總耕地面積0.8%,於亞洲地區僅略低於韓國(0.9%),超越日本(0.3%)、中國(0.4%),惟以面積規模則尚有相當成長努力空間。

  為帶動有機農業持續成長,擴大農業對環境友善之效益,除法令規範經第三方驗證之有機農業外,將友善環境耕作納入產業輔導管理,共享資源,逐步引導與有機接軌。相關之產業輔導措施,包括創新辦理有機與友善環境耕作補貼、協助有機(含轉型期)驗證及檢驗費用、溫(網)室設施、農機具及加工設備、有機農業適用肥料及微生物肥料,並擴展有機農產品行銷通路及輔導中小學營養午餐食用有機食材體系等行銷工作。

貳、國內外友善環境耕作補貼之概況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係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不依賴合成化學物質,運用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管理,以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因此世界各國皆將其推廣納國家綠色產業政策,給予農民綠色補貼或農業環境給付,以公共資源支持農業轉型,如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之綠色給付、日本環境維護型農業直接補助津貼、韓國環境友善農業給付等措施,說明如下:

一、歐盟共同農業政策之綠色給付

  因應歐洲農業所面臨問題,包括糧食安全、貿易自由化、環境資源、生物多樣性與農村轉型等,歐盟等修正其共同農業政策,其中永續農業之直接補貼方案,農民須遵守食品衛生、環境保護與動物健康、福利基準等規定,即可獲得直接補貼。

二、日本環境維護型農業直接補助津貼

  自2011年度起,實施降低化學肥料及化學合成農藥用量(原則上為5成以上)等措施,並配合參與對全球暖化預防及生物多樣性,維持極佳效果之農業經營活動時,政府將實施補助,其中包含全國共通措施(覆蓋作物、堆肥的使用、有機農業)及地區特別認證制度(綠肥、草生管理、儲水管理、綜合病蟲害、雜草管理之措施等)補助。

三、韓國環境友善農業給付

  環境友善農業給付提供實施有機農業、持續有機農業、無農藥農作與少農藥農作等並取得相關驗證,補助農民初期投入環境友善農業生產時,其成本增加與所得減損之損失,透過環境友善農業給付,以擴大推廣環境友善之耕作。

四、國內相關友善環境補貼措施

  自103年起,於「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項下新增農民種植有機作物獎勵之規定,申請補貼之農地倘符合基期年規定(83年至92年期間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83~85年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者)並通過有機轉型期驗證,每年每公頃給予補貼3萬元,補貼期限3年。前揭補貼措施執行至105年底,106年起改依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措施接續辦理,並放寬基期年以外之農地亦可申請補貼。

叁、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內容介紹

  農委會於本年5月5日發布「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創新開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以符合國際間實施綠色給付之潮流,透過政策性輔導措施,協助從事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之土地給予生態獎勵給付,並提高有機轉型期補貼,主要是考量農友從慣行轉型有機操作初期階段,往往因農田地力生態尚未回復,導致產量降低、收益減少,也成為農友轉型有機栽培之瓶頸,爰給予收益減損補貼,以引導更多農友加入有機栽培行列。本項補貼措施重點如下:

一、擴及基期年以外農地

   原103至105年執行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項下有機作物獎勵,僅限於符合基期年規定之農地申領,對於非基期年之農地不予補貼,106年起創新開辦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已排除基期年之限制,俾以擴大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之面積。

二、友善耕作納入補貼對象

  本項補貼將友善環境耕作農地納入補貼標的,只要符合有機(含轉型期)驗證通過之土地,或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耕作推廣團體登錄農友之耕作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土地,即可申請補貼。農民申請補貼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而為方便各地農友申請及簡化申請作業,可將申請文件送交所屬驗證機構及友善耕作推廣團體,再由其彙整向農委會農糧署提出申請。

三、兼具生態獎勵給付及收益減損補貼機制

  針對有機驗證通過及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之農友,按生產面積每年每公頃給予生態獎勵給付3萬元;倘為有機轉型期間,則除生態獎勵給付外,額外再給予收益減損補貼,依作物別不同,種植水稻與蔬菜每年每公頃3萬元,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5萬元,農友合計可領到補貼6~8萬元。

四、堆疊式補貼模式,符合條件申請人可併申領其他補貼項目

  已申請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之農地,若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內基期年農地,及作物轉(契)作及耕作制度相關獎勵補貼規範時,仍可請領該項計畫相關生產給付補貼。

五、密閉型環控設施不予納入補貼

  密閉型環控設施已設置水泥鋪面,為密閉室栽培,非自然栽培狀態故不予補貼,另傳統溫(網)室仍可補貼。

六、同一農地補貼期限規定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採對地補貼方式,同一農地自領取補貼有案之當月起計,補貼期間最長6年。農友如有違規情形遭驗證機構終止驗證,或農友主動退出驗證者,當年度則不予補貼,鼓勵農友遵守有機及友善栽培規範,並持續經營。

肆、結語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具有保育環境生態、促進農村發展、提供安全優質食品等多功能價值,我國有機農業歷經20多年發展,已建立認驗證制度及產業規模,政府新農業政策重視農業與環境共存,為擴大「農業永續、環境友善」效益,將友善環境耕作納入產業輔導管理,共享資源,帶動有機及友善耕作產業成長,以建構臺灣為有機樂活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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