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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畜牧處 湯夢汎

壹、前言

  鑒於近年重大虐待傷害動物、宰殺食用犬隻等社會事件頻傳,為彰顯對動物生命價值的尊重,達到有效遏阻虐待傷害動物行為,立法委員紛紛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提高罰則,立法院於本(106)年4月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並於本年4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0401號令公布增訂動物保護法第25-2條條文;並修正第5條、第12條、第25條、第25-1條、第27條、第30條、第30-1條及第33-1條條文。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次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共計9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及併予增訂相關罰則。(第5條、第30-1條)

  修正說明:飼主以汽車、機車附加繩鍊牽引寵物,導致寵物因不堪負荷或不慎摔落之案例層出不窮,更危及交通安全。臺南市動物防疫所便曾呼籲市民回歸步行方式遛狗,以免發生車禍,危及人、狗,甚至第三者的安全。且此種不當的遛寵物方式,長期累積下來不但會造成寵物心臟負擔或是其他身體不適,亦恐使寵物身體機能或關節提前退化,實有立法禁止之必要。

二、增訂任何人不得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併予修正相關罰則及行政處分。(第12條、第27條、第33-1條)

  修正說明:鑑於國內食用犬、貓之案件頻傳,如:104年7月高雄查出施姓夫婦於茄萣經營「羊肉爐」,卻在街頭任意捕捉家犬,宰殺後販售狗肉;同年9月查獲大寮區一群越南外勞,以捕獸鋏誘捕流浪貓,再割喉放血,火烤享用大餐;臺南鹽水區亦查獲宰食狗肉之案件,惟現行動物保護法僅針對宰殺、販賣行為處以罰則。宰殺、販賣、購買乃至食用,係從供應端至需求端之相應行為,皆應具體入法規範,避免懲罰宰殺及販賣行為,卻縱放購買犬貓屠體及食用行為之不對稱立法,爰有修正之必要。

三、提高對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之罰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第25條)

  修正說明:鑒於104年臺北市發生虐待流浪貓「大橘子」事件,及105年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在將犬隻送往民間狗園途中,因運送不當,導致數十隻犬隻熱衰竭死亡,虐待犬貓事件屢屢發生,顯見現行動物保護法之刑度嚇阻力不足。另「為毛孩子連署」工作團隊自105年4月起開始連署支持動物保護法第25條修法,要求加重虐待動物刑期,在短短1個月之內線上連署已累積45萬人,加上書面連署已達50萬人。廣大民意支持提高動保法刑責,以減少是類事件不斷發生。爰此,修正本條規定,將罰則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嚇阻宰殺傷害動物之犯罪。

四、增訂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及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第25-1條)

  修正說明:針對情節重大、連續犯,有暴力犯罪之潛在高風險等案例,加重刑責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有效嚇阻,保障生命尊嚴,進而可防範殺害動物者未來升高為對人命之傷害。

五、納入依第25條及第25-1條處罰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第25-2條)

  修正說明:配合第25條及第25-1條之修正,為避免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遭受行為人傷害,爰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其所飼養之動物,以保障動物之生命安全。

六、對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者,無需經勸導即可裁罰。(第27條)

  修正說明:因原條文所定違反義務之行為樣態不明,且須先經勸導,造成實務上稽查困難,及難以據此裁處,爰予以修正,明定其違法構成要件,落實查處效能,以達成寵物絕育源頭管理之效果。

七、對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者,提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

  修正說明:原規定對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該等犯罪事件頻傳不已,現行刑度顯不足以嚇阻相類犯罪以收預防之效,參酌德國動物保護法第17條處3年有期徒刑之規定,爰修正加重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有第33-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依第25條至第31條經判決有罪、緩起訴或處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講習。(第33-1條)

  修正說明:為期以教育方式根本提升國人尊重生命,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飼主,除應負相關罰則外,要強制接受主管機關辦理之動物保護講習,爰予修正。

參、結語

  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已是普世價值,本次修正動物保護法明訂提高虐待動物的刑責,並增列食用犬貓及以汽機車牽引寵物之處罰,彰顯對動物生命價值的尊重,期能有效遏阻虐待動物。動物保護工作其實要靠每一位民眾的幫忙才能順利推動,修法後,農委會與各縣市政府將持續結合民間力量,公私協力加強動物保護教育及執法效能,以提高國人動物保護意識與對動物福祉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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