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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所定初級農產品」簡介

文/ 企劃處 楊書綺

壹、前言

  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增訂條文業於105年11月30日公布,該條文規定「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項)前項所稱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2項)……」,爰本會與財政部共同訂定「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初級農產品」,以明確本項免稅優惠所適用之初級農產品範圍。

貳、重點說明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所定初級農產品,本會已於106年6月8日與財政部會銜發布,重點說明如次:

一、適用範圍基礎:為利稽徵便利及一致性,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免徵營業稅「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財政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841607538號函核釋之適用範圍為基礎。

二、新增檢討項目:經本會重新檢視財政部84年2月23日核釋之表列項目,除將財政部陸續於101年、102年、105年核釋新增之項目(如檸檬原汁、四季橘原汁、百香果原汁、畜禽精液、卵子、胚胎)納入外,基於農業經營需求及政策鼓勵作物之考量,主要新增項目如下:

(一)油料作物:大豆、花生、亞麻、油茶、向日葵、篦麻等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二)香料作物:薰衣草、迷迭香、鼠尾草、奧勒岡、甜菊、千葉苔、澳州茶樹、胡椒、香茅、山椒、丁香、肉桂、鬱金、茴香、八角、肉豆蔻等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三)飲料作物:咖啡豆經去殼、乾燥且未經烘焙、仙草經乾燥且未經烘焙。

(四)花卉、花粉經冷藏、冷凍。

(五)鵪鶉、鴕鳥等活體家畜禽、分切鹿茸、分切牛角、分切羊角。

(六)林產物之主產物(如原木、竹、枯立木、倒木、根株、殘材等)經簡易器械伐採、造材(粗解)為圓木、竹桿、山造角材、枝梢材、根株材、薪炭材、木片及其他不規則型木材。

(七)林業設施產製之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

三、初級農產品範圍分為「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及「其他」等三類,詳細清單請參閱附錄。

參、結語

  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係結合現行農、林、漁、牧、休閒之農場登記及合作社登記制度,提供獨資、合夥組織農場及農業合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措施,本會依據該條文授權已完成「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所定初級農產品」等兩項子法規之發布,供擬適用本項免稅優惠之農場或農業合作社做為依循,期促進農業初級生產之經營規模與競爭力。

附錄

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初級農產品

一、未經加工之下列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

(一)農產物:

  1. 糧食作物:稻穀、麥類、雜糧(含豆類)及其種苗。
  2. 特用作物:甘蔗、茶菁、菸草、胡麻、蠶桑、纖維作物、藥用作物、飲料作物、油料作物、香料作物及其種苗。
  3. 園藝作物:水果、蔬菜(含食用菌菇類)、花卉(切花類、盆花類)、種子、苗、木。
  4. 其他:牧草、稻篙、玉米篙、花生篙、花粉。

(二)林產物:

  1. 主產物:原木、竹、枯立木、倒木、根株、殘材。
  2. 副產物:樹皮、樹脂、種實、造林苗木、落枝、樹葉、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等採取自森林之野生植物。

(三)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珊瑚、牛蛙、鱉、鱷、海膽、海參及其種苗、卵。

(四)畜產物:豬、牛、羊、馬、鹿、兔、雞、鴨、鵝、火雞、鵪鶉、鴕鳥等活體家畜禽,生乳、雞蛋、鴨蛋、鵝蛋、羊毛、鹿茸、牛角、羊角等。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下列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一)農產物:

  1. 稻米及其加工品:糙米、白米、碎米、穀殼、米糠、稻米粉。
  2. 麥類加工品:麵粉、麩皮。
  3. 穀類、雜糧(含豆類)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4. 油料作物:大豆、花生、亞麻、油茶、向日葵、篦麻等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5. 香料作物:薰衣草、迷迭香、鼠尾草、奧勒岡、甜菊、千葉苔、澳州茶樹、胡椒、香茅、山椒、丁香、肉桂、鬱金、茴香、八角、肉豆蔻等經乾燥、去殼、篩簸、碾製、磨碎或其生粉。
  6. 飲料作物:咖啡豆經去殼、乾燥且未經烘焙、仙草經乾燥且未經烘焙。
  7. 蔬菜、水果、花卉、花粉經冷藏、冷凍等簡單處理者。
  8. 園藝作物之盆栽,且盆栽之容器材料以塑膠、素燒陶土、蛇木、紙、木材為限。

(二)林產物:林產物之主產物經簡易器械伐採、造材(粗解)為圓木、竹桿、山造角材、枝梢材、根株材、薪炭材、木片及其他不規則型木材。

(三)漁產物:魚類、甲殼類、軟體類、藻類、牛蛙、鱉、鱷、海膽、海參及其卵,經去鱗、頭、皮、殼、骨、內臟、或切割後冷凍、冷藏者。

(四)畜產物:家畜禽屠體(包括生鮮、冷藏或冷凍)、家畜禽屠體之分切部位肉、內臟、雜碎(包括生鮮、冷藏或冷凍)、分切鹿茸、分切牛角、分切羊角、生毛皮、生羽毛、鬃毛及洗選禽蛋等。

三、其他:

(一)鮮乳、蜂蜜、蜂王乳。

(二)經簡易壓榨程序取得、未改變原汁原味性質且作為原料型態供應之檸檬原汁、四季橘原汁、百香果原汁。

(三)林業設施產製之木炭、竹炭、木醋液、竹醋液。

(四)畜禽精液、卵子、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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