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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修正規定

文/農業金融局 張瑞娟

壹、前言

  農業是最重要的民生基礎產業,打造優質之農業體質,關鍵要素包括人力、技術及資金,為引導資金挹注農業,農委會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及農業金融法第6條規定,長期推動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支應農、林、漁、牧產業發展及農漁民家計週轉資金需求,截至今(106)年5月底,合計約19萬名農漁業者受益,貸款餘額達新臺幣(以下同)790億元。

貳、近期修正規定重點說明

一、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為協助農糧產業經營者改善其營運及促進事業健全發展,擴展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以提升整體農糧產業競爭力,爰訂定「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要點」,自94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

  去(105)年颱風風災造成國內溫網室受損嚴重,農委會為提升農業防災能力並穩定蔬果供應,自今年起推動設施型農業5年計畫,結合技術諮詢輔導、設施搭建人力培訓、農業金融貸款及企業參與等相關配套措施,協助農民投入設施產業,循序帶動國內農業設施產業發展,期望降低極端氣候對農業生產之影響,並配合政策檢討本貸款,調整規定如下:

(一) 為配合政策引導農戶提升農業防災能力及經營效率,以穩定蔬果產銷,增訂經相關溫網室設施補助計畫或輔導措施(方案)核定或審查通過之農民或農民團體為貸款對象;並明定每公頃最高貸款額度為1,100萬元,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3,000萬元。

(二)考量現行支應有關農村製酒業、洋蔥購貯及養蠶或栽桑等3類貸款對象,經評估其政策及實務之貸款需求已少,爰調整將該等對象改依其他類別貸款對象(經農委會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業經營者)申貸,以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三)為落實資金管控機制並兼顧實務需求,參考其他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體例,資金撥付期限由核准後3個月延長為1年,並增訂得申請延長動撥期限之但書規定,最長為1年,並以1次為限。

二、農業保險貸款

  農委會為減輕農民因天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建立農民所得安全網,除賡續辦理家畜保險外,並於104年、105年試辦高接梨、梨、芒果天然災害保險,今年已試辦釋迦及水稻保險,另規劃辦理石斑魚等農業保險,以累積相關試辦經驗,作為農業保險制度建立之基礎。

  為提高農(漁)業者參加農業保險意願,以穩定農民生計,促進農業經營發展,於今年6月5日訂定發布「農業保險貸款要點」,其要點如次:

(一)貸款對象:參加農業保險之要保人。該農業保險須為農委會核定符合農業政策或公告補助保險費之保險商品。

(二)貸款用途:繳納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所需資金。另為簡化貸款作業,明定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

(三)貸款利率:1.29%。

(四)貸款期限:最長1年。如保險期間超逾1年,貸款經辦機構得依實際保險期間予以核定。

(五)貸款額度:最高額度30萬元;但超過30萬元者,以30萬元加超過部分之90%為限。另明定借款人已獲農委會補助者,該等補助款核撥後應用以償款本貸款。

三、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為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促進農地合理利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3條規定,訂定「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自71年12月14日發布施行。

  近來迭有農會反映,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之計算,其中共同生活戶內之父母,係指直系血親父母,以致借款人雖與配偶之父母共同經營家庭農場,其配偶之父母所有耕地不得計入,不甚合理,為符現況需求,修正放寬將借款人共同生活戶內配偶之父母所有耕地,納入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計算,以協助農民取得購置或交換耕地所需資金。

四、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為發展農業科技,營造農業科技產業群聚,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並鼓勵業者進駐農業科技園區投資,爰訂定「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要點」,自94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

  本貸款為鼓勵農企業進駐農業科技園區,原給予較優惠之貸款利率1.29%及額度8,000萬元,該額度並可專案提高,考量農業科技園區發展漸趨飽和,本貸款階段性任務已完成,其利率之優惠程度允有調整必要,爰調整規定如下:

(一)參考農企業其他適用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由1.29%調整為1.68%。

(二)另經評估園區業者以興建廠房之資本支出需求較高,其他貸款用途以8,000萬元額度應足支應,爰修正以限於農業科技園區內興建廠房之資本支出用途,方得專案申請提高額度。

參、結語

  農業金融體系係農業發展的重要後盾,在其永續發展過程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要角,農委會為減輕農漁業者利息負擔,協助農漁業者穩定生計,多年來持續推動專案農貸,支應農漁業者營農所需資金,且滾動式檢討調整貸款項目及內容,以扣合當前重要農業政策及對接產業發展需要,並落實照顧農漁業者及支持農業永續發展。

肆、附錄

  農業保險貸款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高農(漁)業者參加農業保險意願,以穩定農民生計,促進農業經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除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辦理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三、本貸款之對象為農業保險之要保人。

  前項農業保險,以經農委會核定符合農業政策或公告補助保險費之保險商品為限。

四、本貸款用途為提供要保人繳納農業保險之保險費所需資金。

  本貸款免辦理貸款用途之查驗工作。

五、本貸款之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六、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為農委會及其所屬相關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七、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八、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九、本貸款利率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貸款期限最長一年。但保險期間逾一年者,貸款期限得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實際保險期間核定。

十一、本貸款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一)借款人保險費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為保險費金額。

(二)借款人保險費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者,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九十。

  借款人另獲農委會補助該保險費者,該等補助款應用以償還本貸款,該部分貸款自補助款核撥日起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人應於貸款資金撥付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保單或相關繳費證明文件影本,供貸款經辦機構留存。

十三、本貸款本金得按月平均攤還或到期一次清償,利息按月繳付。但借款人退保後,應即全數清償該貸款本息。

十四、本貸款之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五、借款人就同一資金用途不得重複申貸,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十六、本貸款資金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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