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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及常見問答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常見問答集

問1 發給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目的何在?
早期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月退休給與偏低,且部分退休人員已年邁無工作能力,如其子女仍有就學情形,對渠等之經濟負擔相當沈重,政府為加強照護,爰自65年起同意發給其子女之教育補助。
問2 本次修正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理由及原則為何?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係政府為照顧退休人員生活,實施多年的照護措施,自應隨著政經及社會環境變遷有所調整,同時更需尊重立法院審查預算案時,對此一措施的決議意見。因此,本次皆採與年終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發放基準為一致性處理,以「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為原則,修正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
問3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依據及對象?
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二)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
問4 退職政務人員得否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基於退職政務人員相關給與之一致性,參酌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做法,渠等人員不再列入子女教育補助發給範圍。
問5 兼領月退休金者,其計算基準為何?
一、退休公教人員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即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還原全額月退休金。
二、舉例說明如下:如退休公教人員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為24,000元,經還原全額月退休金為48,000元(24,000×2),超逾2萬5千元以下之基準,即非屬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
問6 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其計算基準為何?
一、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應以其實際支領之減發金額還原為全額減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二、舉例說明如下:如退休公教人員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扣除減發金額後為23,000元,經還原全額減額月退休金為46,000元【23,000×2】,超逾2萬5千元以下之基準,即非屬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
問7 符合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所稱「因公失能」之退休公教人員如何認定?
退休公教人員是否符合「因公失能」要件,而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係由各機關以其在職期間是否曾經所參加保險審核機構依其相關保險法令審核符合請領「因公失能」給付;或退休時是否經退休審定機關依其所適用之退休法令審定因公失能退休為認定基準。
問8 符合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所稱「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公教人員如何認定?
「未具工作能力」係指合於原公務人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之情事。即退休時「符合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失能或半失能,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精神耗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或「因疾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並有主管機關或醫院開具證明、或事證明確,同意逕由服務機關審酌當事人退休時之狀況,如合於上開各項情事者,即列為子女教育補助發給對象。
問9 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且經審定機關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所稱「當年度」係指為何?
一、所稱「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係指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於審定退休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僅該年度得比照現職人員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惟如在職期間已申領過之學期,不得重複申領。 
二、舉例說明如下:如公教人員於106年2月 15日退休,並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一次退休金,自當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該期間若其子女合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得比照現職人員規定請領105學年度第2學期及106學年度第1學期之子女教育補助。
問10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金額為何?
一、支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按,符合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比照現職人員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發給;兼領月退休金者,則應依規定數額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發。
二、舉例說明如下:兼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如其子女就讀私立大學,則得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數額為35,800×1⁄2=17,900元。
問11 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如何發給?
一、支(兼)領展期月退休金者,其於展期期間不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二、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按其減額比例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兼領減額月退休金者,先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率計算,再按其減額比率減發子女教育補助支給數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8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0802號函)。
三、舉例說明如下:兼領二分之一減額4%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如其子女就讀公立大學,則得請領之子女教育補助數額為13,600×1⁄2×(1-4%)=6,528元。
問3 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發給依據及對象?
依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規定,退休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
(一)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者。 
(二)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參照89年4月26日修正發布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且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比照現職人員發給;或於審定當年度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當年度比照現職人員發給。
二、領有年撫卹金之公教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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