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原料資材與寵物食品邊境輻射管理措施
更新日期:111-03-16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自日本進口農用原料資材及寵物食品輻射安全的關切,以及配合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規劃落實「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機制」,農委會針對飼料、寵物食品、高接梨穗、肥料及幼鰻等以非食用號列輸入的貨品,加強實施邊境輻射管理措施,並已於106年8月1日起陸續公告實施。
相關規定內容與實施期程如下表:
品項 | 實施內容 | 實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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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 | 農委會自100年已加強自日本進口之飼料產品邊境輻射管制措施,凡自日本進口之飼料產品,均依「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規定,抽批進行檢驗,迄今檢驗結果皆為未檢出;另為加強監控福島等5縣進口飼料,針對該5縣進口飼料採逐批抽驗(標準為銫134及銫137之總和含量最高每公斤1,250貝克),迄今並未有5縣飼料產品輸入。 | 已實施 |
寵物食品 | 農委會目前核可進口之5家日本工廠,均非位於福島等5縣。該會已增修「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及「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訂定寵物食品輻射物質標準(銫134及銫137之總和含量最高每公斤600貝克),自福島等5縣進口寵物食品,進口前必須以書面方式逐批向農委會申報並辦理檢驗,倘超過標準者即予以銷毀,不得販售。 | 已於106年10月27日公告實施 |
高接梨穗 | 農委會每年召開梨接穗進口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確認農民團體所申請之供穗梨園是否位於日本福島5縣以外地區。此外,農委會防檢局也於採穗期間進行日本產地檢疫查證,確認供穗園所在地,並於梨穗輸入時,要求農民團體檢附日本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載明產地、品種、數量及供穗梨園編號等)及輸出包裝明細表,向該局申報輸入檢疫,經同意後始得輸入,以確保進口梨接穗無輻射汙染及罹病疑慮。 | 已實施 |
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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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106年8月1日起實施 |
幼鰻 |
為加強邊境輻射管制,農委會於106年8月1日公告實施「幼鰻輸入檢驗要點」,倘有申報來自日本福島等5縣進口之幼鰻,將進行逐批輻射檢驗(標準為碘131最高每公斤100貝克、銫134及銫137之總和含量最高每公斤100貝克),符合標準者始得進口。 |
已於106年8月1日公告實施 |
另提供常見問答如下:
問1 | 國際間針對自日本輸入飼料,會要求日方提供官方輻射檢測和產地證明,否則不得進口。惟我國現行管制措施僅要求業者申辦飼料輸入登記時須檢附輸出國核發之產品合法製售文件與製造工廠資料,可否也要求日方提供官方輻射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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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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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2 | 農委會是否針對日本進口飼料進行流向追蹤管理? |
答 | 依據飼料管理法第8條之1第2款規定,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其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供應來源與流向,爰業者需依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規定,建立相關追溯追蹤機制並備存相關交易紀錄,以供農委會查核。(畜牧處) |
問3 | 為何不直接禁止福島5縣寵物食品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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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4 | 農委會僅管制犬貓的寵物食品,其他如兔子、老鼠等的寵物食品就沒有管制了嗎? |
答 | 農委會目前依據國內伴侶動物比例原則,依動物保護法以104年8月12日農牧字第1040043103A號函指定犬、貓為寵物食品之寵物種類;至於其他伴侶動物類別產品雖未列入動物保護法範圍,仍須依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在產品方面必須完善標示與對消費者負責,未來倘有必要加強其他伴侶動物類別食品之進口輻射管制,農委會將再邀集相關單位與利害團體研商。(畜牧處) |
問5 | 如何管制國人自日本採購福島等5縣生產之寵物食品,並在拍賣網站上販售或流通市面? |
答 | 依據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凡從事製造、加工或輸入之業者(含個人)均應向農委會申報,且農委會及各地方政府每年度均編列預算,針對各販售通路抽驗市售寵物食品,而拍賣網站販售之寵物食品亦為重點抽驗對象;一旦發現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動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處分。(畜牧處) |
問6 | 自日本福島等5縣進口寵物食品之業者,必須在輸入前以書面方式辦理申報,其抽檢頻率為何?檢驗設備與人力是否足夠? |
答 | 自日本福島等5縣輸入之寵物食品,將採取逐批輻射檢驗。經檢視近年來輸入及申報資料,寵物食品自日本輸入者甚少,更無來自福島等5縣產品輸入紀錄,以目前原能會所屬核能研究所有關輻射檢驗設施與人力,應足以負擔。(畜牧處) |
問7 | 未來針對福島等5縣之有機質肥料登記證將改以人工比對方式通關,並逐批採樣送驗,惟對於日本其他42縣市之管制措施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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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8 | 對於來自日本的魚苗,為何只管制幼鰻?不管制鰻線、鰻苗或其他魚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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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02-21 | |
發布單位:農委會(國際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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