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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文/企劃處 林珈芝、盧又銘

前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農委會依同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於92年12月15日訂定「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發布執行。復於98年3月16日進行第一次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簡稱本辦法)。

  又基於再生能源為乾淨綠能,亦為國家重要能源發展政策,爰於102年10月9日修正本辦法時,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等,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之1種,增訂第8章綠能設施專章予以規範,並區分營農型與非營農型綠能設施,前者需具有農業經營事實,始得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或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後者則須於嚴重地層下陷地區或已公告受污染農地上,設置免與農業經營結合之綠能設施。復為避免非營農型綠能設施零星設置,以確保完整之營農環境,於104年8月12日修正第30條規定,明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設置此類綠能設施,應於公告不利耕作之特定區位,始得申請,以引導群聚發展。

  上開規定執行以來,因農業設施於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有部分影響農業生產經營,無法確實依農業經營計畫用途使用之情事;又為避免地面型綠能設施搭建影響土壤地力之環境永續,以及考量行政作業簡化等,復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太陽光電二年推動計畫」政策推動進展,爰農委會進行綠能設施專章規定之檢討及修正。又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之申請基準或條件等規定,因地方政府迭有反映,未能符合產業需求,造成執行困擾,宜有調整及強化相關查核規定之必要。

  綜上,農委會啟動本次修法作業,係從下列政策面向「呼應國家能源政策,檢討綠能規定」、「導入完工檢查程序,管理設施興建」、「強化申請基準規範,明確審查條件」、「既有魚塭循環用水,輔導適法申請」等進行檢討修正,並於106年6月28日以農企字第1060012754A號令完成本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發布作業,期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兼顧農地資源之保育與利用。

貳、修正重點說明

  本辦法計修正8條,並修正第13條附表1、第16條附表2、第21條附表4及第23條附表5之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申請農業設施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或申請人經營之其他農業用地有未符規定使用之情形者,應不予同意。(修正條文第6條)

二、增訂申請地面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土壤地力,且不得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修正條文第27條)

三、明定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文件,且經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並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同意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修正條文第28條)

四、為引導群聚發展,確保農業經營與綠能相容使用,應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修正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籌規劃可發展區域,以計畫引導利用,並擬具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就計畫執行之可行性予以專案審查。(修正條文第29條)

五、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地面型綠能設施,修正明定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議不利農業經營之區位提送至農委會,由農委會進行審議及辦理公告作業之修正方向處理,並簡化申辦之審查流程,以及增訂綠能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以留設適當之隔離緩衝空間,避免影響鄰地從事農業使用,確保周遭維持農業經營環境之品質。(修正條文第30條)

六、為避免在農業設施興建過程中即有違規使用之情形,衍生後續管理查核之困擾,明文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應踐行完工檢查之程序;至應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則應於發給使用執照之審查階段,審查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經營計畫內容興建之程序性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

七、明定綠能設施經原核定機關廢止許可時,應一併通知能源主管機關處理之程序性規定。(修正條文第33條)

八、依據產業發展需求檢討修正各類農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之申請基準或條件,其修正重點如下各表:

(一)農作產銷設施(附表1) PDF

(二)林業設施(附表2) PDF

(三)水產養殖設施(附表3) PDF

(五)畜牧設施(附表4) PDF

參、結語

  農委會支持國家能源政策,惟因應氣候變遷在確保糧食安全之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及維護優良農地資源前提下,農地上結合綠能設施設置,應秉持農地農用及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

  對於各類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作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至於不利農業經營地區設置綠能設施者,該農地只是暫時無法營農,考量未來耕種的可恢復性,當要確保土壤地力的永續利用,同時鄰田仍從事農用者,亦要有適當緩衝隔離,避免影響其農業經營。然而,從整體再生能源政策之推動,係涉及國家對各類產業發展所需土地資源,如何從整理國土配置及永續利用觀點,進行資源合理分派,始能兼顧生態、地景和諧共榮目的。

  綜觀本辦法此次修正,內涵多為政策推動事項之檢討事宜,相關規定除考量行政簡化、彈性規定外,同時兼顧對農業設施必要約制要求,尤其對於本辦法修正期間外界關注之綠能設施規範,亦進行全面檢討,期藉由利用與管理併進,確保農地資源合理使用,達成農電共享雙贏之政策目標。

(本辦法詳細規定,可上農委會網站-農業法令查詢,網址: http://www.co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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