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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輸銷歐盟漁獲物魚市場及卸魚場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簡介

文/漁業署 盧坤宏

壹、前言

  依據本會漁業署「中華民國台閩地區漁業統計年報」,104年漁業生產量接近130萬公噸,年產值達新臺幣922億元,漁業從業人數逾32.6萬人,出口食用水產品亦高達78萬公噸,可見漁業生產對我經濟及社會的重要性。

  隨著貿易全球化及經濟發展,近年來國人對於水產品的衛生安全日趨重視,各國亦陸續提升進口水產品的標準,而水產品具易腐性,從漁船捕撈開始,經漁港卸魚場,再經產地魚市場、盤商、消費魚市場等中轉,最後進入加工廠或進到消費者餐桌,須全程保鮮並加強各階段之衛生管理,始能確保水產品衛生安全。

  以往管理輔導多集中在產銷前段的漁船或養殖場階段,及後段的加工廠階段,中間階段之卸魚場或魚市場尚待推動建立制度化之管理規定,才能將產銷鏈全程納入管理,確保魚貨品質及衛生安全,而歐盟等市場國亦要求水產品出口國須逐步建立卸魚場及拍賣場之衛生管理制度,爰參考歐盟第852/2004號的食品衛生規定,及歐盟第853/2004號對於擬定食品衛生管理措施的規定,並衡酌國內產業管理現況,訂定「輸銷歐盟漁獲物魚市場及卸魚場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期能逐步提升卸魚場及魚市場的衛生標準,並確保國產水產品外銷資格。

貳、重點說明

  「輸銷歐盟漁獲物魚市場及卸魚場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於106年6月20日發布施行,計14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輸銷歐盟漁獲物魚市場(卸魚場)申請登錄流程(要點第3點):

  由魚市場(卸魚場)的管理者填具申請資料,說明欲申請登錄的範圍及其卸售作業流程,並檢附場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作業管理規章及衛生管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書等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核轉本會漁業署或其委託機構審查。

二、審查流程及項目(要點第6點、第7點、第8點、第9點):

(一)審查流程包括書面審查及現場查核兩階段,書面審查係確認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及文件是否齊備,而現場查核係由本會漁業署會同地方政府共同赴現場瞭解實際作業情形。

(二)現場查核重點查核項目包括天花板及牆壁未有剝落情形並有適度清潔、地面及排水系統有適度清潔且可順利排水、對於人員及車輛進行適當之管制措施、漁獲物不得直接放置於地面,且未受到車輛廢氣或貓狗等動物污染或因溫度變化造成衛生危害。

(三)經現場查核評定合格者,由本會漁業署登錄為輸銷歐盟漁獲物魚市場(卸魚場),並於網站公告;登錄有效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得重新申請登錄。

三、魚市場(卸魚場)取得登錄後之權利與義務(要點第10點、第11點、第12點):

(一)確認漁獲物符合「魚市場(卸魚場)衛生檢查表」後,得於該批漁獲物之卸魚或魚市場交易證明文件上簽署註記為輸銷歐盟合格漁獲物。

(二)應每2周進行1次自主檢查並作成紀錄,且應視作業頻率增加自主檢查次數,並保存檢查紀錄1年以上;另須配合本會漁業署或地方政府進行不定期查核。

四、輸銷歐盟漁獲物魚市場(卸魚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取消其登錄資格(第13點):

(一)逾登錄有效期限。

(二)未有取得有效合格證書之專責衛生管理人員。

(三)專責衛生管理人員未依規定簽署註記輸銷歐盟合格漁獲物。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定期查核。

(五)經不定期查核,1年內有重點檢查項目不符合達2項或2次以上,或有不符合項目而未於限期內申請複查,或經複查未通過。

五、對於漁船船員的規範(第14點):

  漁船船員若違反作業管理規章中對於人員或車輛的管制措施,或將漁獲物直接放置於地面、未穿戴整潔衣物及維持個人衛生,將由本會漁業署依「輸歐盟漁產品供貨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或「外銷登錄遠洋漁船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處理。

參、結語

  魚貝類等水產品具易腐性,須全程保鮮並維護各階段衛生安全始能確保產品品質及衛生安全。為因應消費者對於食品安全日趨重視,對於漁產品衛生安全的提升已為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漁業署鑑於魚市場(卸魚場)除穩定供需外,於漁產品產銷過程中對於魚貨的衛生安全之重要性,急需推動建立制度化之管理規定,將產銷鏈全程納入管理,才能確保魚貨品質及衛生安全,爰訂定「輸銷歐盟漁獲物魚市場及卸魚場衛生管理作業要點」,未來將持續協助主要魚市場(卸魚場)進行個案改善輔導,協助改善其週邊及環境設備,並要求其改進魚貨卸售作業流程並建立管理規定,落實魚貨衛生安全作業程序以達到魚貨不落地,期能從源頭提升漁產品品質及衛生,建立我國漁產品優質形象,提升產業競爭力。

附圖 輸銷歐盟漁獲物魚市場(卸魚場)管理示意圖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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