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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修正簡介

文/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吳佩宜

壹、前言

  我國為提升輸入水生動物疫病保護水準,於100年公告修正「活魚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並以正面表列動物學名及應施檢疫疾病名稱之方式供民眾、業者及檢疫人員依循。

  本次除修正名稱為「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之輸入檢疫條件」(簡稱本檢疫條件),同時依據新版之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水生動物衛生法典、診斷手冊、疾病資訊卡、我國公告修正之動物傳染病分類表、准許輸入水產物種名錄及產業狀況、國際疫情報告、最新國際規範與科學證據等,重新盤點修正本檢疫條件內容。

  又OIE及國際農糧組織(FAO)於106年5月均發布吳郭魚湖泊病毒(Tilapia Lake Virus, TiLV)病之國際警訊。本病為新興疾病,可造成吳郭魚大量死亡(最高約9成),大部分國家尚未監測或檢測本病,故現已發布之報告可能無法完全代表實際疫情狀況(哥倫比亞、厄瓜多爾、埃及、以色列及泰國等5國曾有案例報告)。本病雖非OIE表列應通報疾病,亦非我國公告動物傳染病,但考量吳郭魚為我國水產養殖重要魚種,參酌OIE及FAO建議,緊急於本次修正時將本病及本病感受性魚種一併列入輸入應施檢疫對象,並於106年6月22日公告修正本檢疫條件且自即日起施行。

貳、修正重點說明

(一)刪除非屬檢疫規定之相關規範:

  原條文有關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原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之情形,自有該二部法律可資適用,無待於本檢疫條件贅述,故予刪除。

(二)採樣、檢測、監測及潛伏期等規定統一彙整至同一條款:

  1. 採樣、檢測及監測:應依OIE所定規範進行,對於OIE未指定者,得依據國際科學期刊所發表方法為之。
  2. 潛伏期:以OIE為準;OIE診斷手冊及法典均未記載者,以於國際科學期刊發表者為準;OIE及國際科學期刊均未記載或發表者,以30日為準。

(三)輸入供養殖用魚隻起運離水前3日內臨床健康檢查改為7日內考量各國實際執行狀況及我國輸出檢疫臨場經驗,將輸出前檢查時間自起運離水前3日內改為7日內,以提供輸出國更充分之時間確認動物健康。

(四)調整輸出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應記載事項:

  1. 考量動物學名已足以代表該種動物,動物種類部分僅需記載學名,刪除應記載普通名稱之規定。
  2. 倘輸入前採行之檢疫措施為監測指定應施檢疫疾病2年且結果為陰性者,應於檢疫證明書上登載所監測之疾病名稱。

(五)增列經漁業主管機關同意專案輸入供種原或實驗用且未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者應符合之檢疫規定:

  1. 因應我國產業上面臨部分水產種原基因窄化問題,且供試驗研究用者亦面臨相同狀況,急需引進新魚種,惟部分國家動物檢疫證明書取得困難。此種情形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4項規定,對於未依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延長動物隔離留檢期間,並為必要之診斷試驗;為明確規範相關隔離期間、採樣檢測、個體標示、指定隔離場所及其他應符合之要求,以有效控制疫病入侵風險同時協助產業發展,增列本項規定。
  2. 經漁業主管機關依水生動物種原輸入專案計畫或試驗研究用水生動物輸入專案計畫審核通過之活魚、其配子或受精卵輸入時,未依規定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應於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場所隔離。隔離時間至少為本檢疫條件附表指定檢疫疾病中潛伏期最長者之3倍;期間應連續採樣2次檢測本檢疫條件附表指定檢疫疾病,每次檢測採樣數量至少30隻,未達30隻者,全數採樣;結果應均為陰性。
  3. 前述檢測結果為陽性及同水體之魚隻,應予退運或銷毀。

(六)修正指定應施檢疫魚種及疾病:

  1. 以公告動物傳染病、OIE應通報病、OIE建議防範之新興魚病(TiLV),及前述3類疾病之感受性魚種為指定原則。惟感受性魚種如尚未列入現行准許輸入水產物種名錄,不於本次增列為應施檢疫魚種。
  2. 本次共計對11種現行應施檢疫魚種增列應檢疫疾病、3種現行應施檢疫魚種刪除部分應檢疫疾病、2種現行應施檢疫魚種自該屬所有魚種限縮至單一魚種,並刪除2種應施檢疫魚種、新增14種應施檢疫魚種。
  3. 重整本檢疫條件附表「輸入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應施檢疫之魚種及其指定檢疫疾病」內資料排序(先以魚種學名其次以疾病名稱之英文字母順序排列),方便民眾查閱。

參、結語

  有關本次增列之專案輸入隔離,由漁業主管機關每年9月指定並發布次年度專案輸入之品種、數量、申請者資格及受理申請期限,並於12月上旬將審核通過之申請資料送動物檢疫機關、隔離單位及檢測機關,據以調派次年度相關人力及資源。

  本檢疫條件規範之應施檢疫動物及疾病範圍,係考量當前國內水生動物養殖產業之特性後訂定。政府將隨時關注國際動物疫情,蒐集最新國際規範、各國規定與相關科學證據,再參酌國內水生動物養殖產業之特性,適時修訂水生動物輸入檢疫相關規定,以有效降低疫病入侵風險。也請國人辦理水生動物輸入時,務須遵守相關檢疫規定,以共同保障我國水生動物養殖產業安全。

肆、附錄

  本檢疫條件全文可至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www.baphiq.gov.tw)查詢或下載,路徑為:首頁 / 主題專區 / 水產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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