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畜禽友善飼養與動物福祉
文 畜牧處 黃瓊儀
壹、前言
農委會為因應國際間對經濟動物福祉的議題重視及發展趨勢,多年來已匯集多位畜禽生產管理、動物福祉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團隊,蒐集相關科學文獻及資料,並參酌我國產業現況,陸續完成訂定畜禽人道屠宰、運送等規範。此外,針對友善畜牧生產部分,於 103 年訂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作為推行指標之後,農委會業於 105 年再著手進行草擬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並於 106 年完成訂定作業,逐步推動友善飼養或生產觀念至各類經濟動物,以穩健方式鼓勵飼養業者轉型。
貳、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自 101年起邀集專家學者、業者及動保團體代表共同研議,依據我國相關環境狀況,擬定豐富化籠飼、平飼及放牧等 3 種為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定義及內涵。農委會業於103年將「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函送相關政府單位、學術機構、產業團體及業者參用,期使各界對於友善生產雞蛋之認知趨於一致。
另衛生福利部於 103年12月10日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農委會配合該部強化散裝食品標示管理作為,業於104年 12 月 31 日正式公告「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為鼓勵有意投入的養雞業者自願參加,農委會除公告指南外,近年來辦理多項政策性的配套輔導產業轉型,包含配合產業教育辦理 10 場推廣說明會及專家諮詢輔導機制,另增列「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之農業低利貸款,每一借款人貸款額度最高 3 千萬元,以提供農民轉型生產誘因,截至 106 年 8 月底止,已有 6 家之申請符合規定。
參、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
農委會於完成訂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公告後,即著手進行規劃訂定「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此外,立法院審議農委會主管 105 年度預算案之決議,也要求農委會應於 1 年半內研擬豬隻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
為研擬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農委會業於 105 年以強化動物福利管理政策計畫補助中國文化大學,依循「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訂定模式,結合產、官、學及民間團體,參照國際動物福利資訊及國內飼養型態,召開 5 次會議集思廣益及討論後,草擬「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草案)1 種,藉由明定友善生產定義、規範飼養面積及現場管理方式等條件,作為後續輔導飼養業者轉型的依據。該草案重點如下:
一、定義豬及豬隻友善飼養系統等名詞。
二、按種豬(種公豬、種母豬、懷孕母豬、泌乳母豬及待配母豬)與肉豬(吮乳仔豬、保育豬、生長豬、肥育豬)的飼養方式、面積……等事項訂定相關指南。
為臻周延,農委會除召開訂定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研商會議,並提交農委會第 3 屆第 2 次動物保護諮議小組諮詢委員會議審議,確認「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內容後,業於 106 年 6 月 13 日以農牧字第 1060042914 號函送「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附件)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養豬產業團體、動物保護團體、國內畜產與動物科學相關大專校院及農委會相關單位請其參考應用,並協助轉至有意投入豬隻友善飼養系統之業者規劃時參考,期許於飼養過程兼顧動物福利及實務需求,並逐步建構畜牧場及民眾友善畜牧之觀念。
肆、結語
提升經濟動物福祉是國際趨勢,也是農委會既定之政策方向,友善飼養觀念的植入與推動,雖然無法一蹴可幾,但農委會將積極鼓勵飼養業者自願性投入調整,並逐步建構消費者對友善飼養的認同而願支付合理價格消費之經濟誘因,以有效結合生產者及消費者的力量,加速國內產業的轉型。
附件、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及指南
定義
一、豬
(一)「豬」指任何年齡、性別、種用或肥育用的豬。
(二)「種公豬」指發身後或留種用的雄性豬隻。
(三)「女豬」指發身後與分娩前的雌性豬隻。
(四)「種母豬」指第一次分娩後的雌性豬隻。
(五)「懷孕母豬」指配種受孕後至分娩階段的母豬。
(六)「泌乳母豬」指分娩後與仔豬離乳前階段的母豬。
(七)「待配母豬」指離乳後至再配種階段的母豬。
(八)「吮乳仔豬」指出生後至離乳階段的仔豬。
(九)「保育豬」指離乳後至 30kg 的豬隻。
(十)「生長豬」指30kg~60kg 體重的豬隻。
(十一)「肥育豬」指60kg 至上市體重的豬隻。
二、豬隻友善飼養系統
「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為豬隻在一個良好的畜牧管理系統下,由受過訓練且技術良好的技術人員管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供容易取得、適當且足夠的飼料與飲水。
(二)提供適當的居住環境(溫度、濕度、通風、空氣品質、噪音及光照等)與設施(地面情況、床面及休息地方)。
(三)提供足夠空間與豐富化的生活環境。
(四)提供適度社會互動的機會。
(五)避免不必要的恐懼與緊迫。
(六)避免軀體受到不必要的虐待與傷害。
(七)疾病與受傷時應受到適當的處理與照顧,必要時應予適當隔離,如需宰殺,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
(八)以溫和、平靜及適當的方式移動或驅趕豬隻。
(九)畜牧經營與管理人應熟悉維護友善飼養系統必要的技術、知識和能力,並定期接受動物福祉相關之課程訓練。
(十)豬場應備有足以呈現飼養管理狀況之紀錄,以證明豬場符合所標示之生產系統。
指南
種豬(種公豬、懷孕母豬、泌乳母豬及女豬)與肉豬(吮乳仔豬、保育豬、生長豬、肥育豬) 的飼養方式,除符合上述「豬隻友善飼養系統」定義所載條件外,並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種豬
(一)懷孕母豬分為 1. 個別飼養、2. 群養及 3. 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生產系統,並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 個別飼養:
懷孕母豬採用個別欄飼養時,應獲得足夠的飼養空間,讓母豬得以無阻礙地站立、轉身並用自然的姿勢舒適地躺臥。 - 群養:
懷孕母豬採用群養時,應獲得足夠的飼養空間,但容許配種後的 30 天之內個別飼養;群養時必須能維持穩定和諧的社會階級次序,降低母豬咬鬥,以避免流產,並提供適當空間,供較弱的豬隻躲避攻擊。 - 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
豬場採用個別飼養與群養並行生產系統,其場內之懷孕母豬應分別遵照以上個別飼養與群養生產系統之規定。
(二)種公豬每頭飼養面積至少 6 平方公尺。
(三)種母豬每頭飼養面積至少 2.25 平方公尺。
(四)泌乳母豬與仔豬一起飼養時,飼養面積至少 6 平方公尺。
(五)待配母豬與女豬若群養,每頭飼養面積至少 1.64 平方公尺。
(六)泌乳母豬在分娩後,應有自由攝食、排便及躺臥的區域,且有舒適的仔豬生活區域。
(七)分娩舍設計應讓工作人員便於照顧與救援吮乳仔豬。
(八)離乳後待配母豬與更新女豬應採用群養,並盡量減少彼此侵略攻擊的情況;離乳後待配母 豬體況不良時應採用個別飼養。
(九)應隨時注意豬隻攝食及飲水狀況並且定期注意各類種豬體態變化以監測身體狀況。
(十)應提供種公豬運動機會。
(十一)應提供種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
二、肉豬
(一)吮乳仔豬
- 仔豬應在出生後立刻給予初乳或初乳替代品。
- 應注意仔豬是否顯現過熱或太冷等不適的情況,並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 豬隻不剪齒,或如需剪齒應在出生後 1 天之內採用磨齒器磨齒。
- 豬隻不剪尾,或如需剪尾應在出生後 1 天之內執行,且最多能截除 1/2。
- 豬隻標記(耳刻或耳標)應儘量減少。
- 仔公豬不去勢,或如需去勢應在出生後 7~10 日內執行;10 日齡以上的去勢須經獸醫師麻醉,並由獸醫師或在其監督下執行。
- 仔豬離乳日齡不應低於 21 天。
(二)保育豬
- 每頭保育仔豬應有適度攝食、飲水及活動空間。
- 保育豬(30 公斤以下),每頭面積至少 0.3 平方公尺。
- 應適度隔離因混欄咬鬥受傷的仔豬,或過分好鬥的仔豬。
- 應提供保育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
(三)生長肥育豬
- 每頭生長或肥育豬應有適度攝食、飲水及活動空間。
- 生長豬(30~60 公斤),每頭面積至少 0.5 平方公尺。
- 肥育豬(60~110 公斤以上),每頭面積至少 1.0 平方公尺。
- 生長肥育豬(30~110 公斤以上),每頭面積至少 1.0 平方公尺。
- 應提供生長肥育豬可探索之草料、玩具等各類豐富化資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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