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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簡介

文   漁業署 黃慶輝

壹、前言

  近年因氣候變遷,天然災害頻傳,且鑑於 106 年 1 月寒害影響漁民生計甚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稱農委會)評估損失達 42 億以上,爰農委會漁業署(簡稱漁業署)與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遂針對具備產業規模之養殖種類,研議先作保險示範補助推廣,並分別與產險公司合作開發養殖漁業氣候指數型保單。本年度屏東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與保險公司完成開發地區型降水量指數型保單,漁業署基於輔導漁民投保,藉由保費部分補助,以鼓勵養殖業者投保,其保費由中央、地方及合法養殖業者各部分負擔之原則,由漁業署於 106 年 8 月 11 日以漁四字第 1061347358A 號令發布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簡稱本要點)。

貳、重點說明

一、漁業署為鼓勵養殖業者投保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補助對象之養殖業者,係以指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簡稱養殖登記證)所載之負責人。(修正第 1、2 點)

二、漁業署自106 年起補助養殖業者投保保險之部分保險費,其補助基準為全年保險費三分之一,每公頃補助上限新臺幣 9 萬元,每戶補助上限新臺幣 13 萬 5 千元;受補助者之魚塭應具養殖登記證,並向養殖所在地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資料。(修正第 3、4 點)

三、養殖業者投保農委會所公告補助之保險商品,得於漁業署公告受理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投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保險費。(修正第 5 點)

四、地方政府受理申請補助案,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後 7 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併同補助計畫送漁業署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漁業署應通知地方政府掣據向漁業署請撥補助款;不符合資格、文件不備、記載不實或其他欠缺情形未補正、超過申請期限、土地之使用不符相關法令規定者,漁業署得駁回其申請、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修正第 6 至 8 點)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協助保險業辦理本保險核保及理賠之相關事宜;另地方政府得對養殖業者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酌予補助(修正第 9、10 點)

參、結語

  屏東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與產險公司合作所完成開發地區型降水量指數型保單,目前高雄地區已投保 20 張(戶),37.23 公頃;屏東地區 12 張(戶),3.59 公頃,本年度尼莎及海棠颱風造成屏東地區豪雨,屏東地區 12 張保單全數均可獲得理賠。另漁業署與產險公司合作開發石斑魚低溫指數型保單,預計本年秋季開賣,可投保地區為嘉義、臺南、高雄、屏東。

  政府為鼓勵養殖業者投保,藉由保費部分補助並由養殖業者自行負擔部分保費,來分擔其經營風險並培養養殖業者提前應對氣候變遷及天然災害防災與保險分散風險之觀念,並強化養殖產業秩序以永續發展產業。

肆、附錄

  本要點全文可至漁業署網站(http://www.fa.gov.tw/)查詢或下載,路徑為:首頁 / 漁業 法令 / 行政規則 / 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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