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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問答集

問1 實耕者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加之資格條件為何?
申請人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取得該證明文件者,得持該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向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參加農保,並由農會及農保審查小組依該辦法審查其加保資格。
問2 實耕者向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為何?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實耕者應為我國農民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初次申請須為65歲以下。
(二)以口頭約定方式,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2.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認定基準)。
(三)無其他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
問3 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於多久後須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實際耕作者每3年須再次向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重新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於該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得向農業用地所在地之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再次申請核發。如未取得有效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不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問4 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被改良場廢止該證明文件之情形為何?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改良場得廢止從農工作證明:
(一)未符合本要點第2點所定資格條件。
(二)實耕者未陪同現地勘查。
(三)申請人實際耕作項目與申請項目不符。
(四)檢具之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有顯著異常。
(五)申請人耕作之農業用地未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六)申請人耕作之農業用地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有其他客觀事實足以認定申請人無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符合資格條件時,即可向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提出申請。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問5 申請人經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審查後不予核發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於多久後可再次向改良場提出申請?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人如符合資格條件時,即可向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提出申請。
問6 申請人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應檢具之買售憑證為何?
有關買售憑證之審認,係比照現行農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認定方式,銷售農、林、漁、畜產品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其中銷售憑證指由政府機關、政府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承銷商、零售通路業者或國軍部隊、機關、學校、工廠等大消費團體最近1年出具之出貨單、收購聯單、市場拍賣結帳統計表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購買憑證指向政府機關、農民團體、廠商、商店等最近1年購買種苗、種用動植物、肥料、動植物用藥、農業機械、固定設施、設備及材料等生產資材之發票或收據。
問7 申請人取得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後,可否作為申請天然災害救助文件使用?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目前僅提供申請人作為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使用。
問8 如申請人已有書面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程序,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所定資格要件者,得依規定向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問9 如申請人持法人所有之農業用地,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6點就不予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之情形已有明定,尚無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係屬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限制。
問10 如申請人持父親農業用地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以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以實耕者身分加保者,須以未具自有農業用地及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者為限。
問11 畜牧從業者是否可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考量政策推動期之穩健,先以農產業為優先輔導對象,故以具農產業專業之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作為受理機關,目前尚未包含林、漁、畜產業,未來將視辦理情形滾動調整,擴大輔導對象。
問12 申請人提供之兩筆農業用地,非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可否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又其可否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
申請人倘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規定,自得向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另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所持申請加保之農業用地,須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方符合加保資格。
問13 申請人本人持有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如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可否向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依「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實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三)應無其他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係指申請人應未持有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得向其戶籍所在地農會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本人自有農業用地而言。即申請人本人持有面積達0.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如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且不相毗鄰之鄉(鎮、市、區),且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各項資格條件時,自得依規定向本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申請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
  • 發布單位:農業部(農民輔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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