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112年2月份農委會重要措施

一、2月3日至2月20日陸續公告哥斯大黎加、巴拿馬、智利及阿根廷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該等國家之活禽鳥及其相關產品自公告日起禁止輸臺。

二、2月6日公告法國塔恩-加龍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該省之活禽鳥及其相關產品自2月2日起禁止輸臺。

三、2月7日辦理「公私協力 雙贏互利-農業永續ESG GO!」記者會,對外說明本會規劃農業永續ESG專案包含淨零永續、生態保育、暖心農村三大領域,共計9項專案類別,並結合對應永續指標(SDGs)以協助對接企業自身之永續責任,期透過公私協力,創造合作可能性,共創雙贏互利。

四、2月8日修正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其中調高農保月投保金額、提高生育給付及喪葬津貼部分自2月10日生效,包含將月投保金額調高一倍為新臺幣20,400元,生育給付由20,400元調高為61,200元,喪葬津貼則由153,000元調高為306,000元,以鼓勵農民生育及減輕家屬支付喪葬費用之經濟負擔。

五、2月8日修正發布「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16條,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每半年上網申報含抗菌劑動物用藥品之銷售資料,列屬觀賞魚非處方藥品及犬貓用外用液劑藥品者除外。

六、2月8日廢止本會91年4月15日農授水保字第0911845739號公告劃定「臺北縣汐止市八連里車坪寮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臺北縣汐止市白雲里康誥坑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臺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之指定,係考量其近三年無重大土砂災害致人民生命或財產損失,且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已執行完畢,回歸一般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七、2月8日起啟動112年灌溉水質稽查作業,藉由稽查過程落實灌溉水質保護、精進搭排管理制度、嚇阻違規情事發生,並以主動稽查取代被動通報,逐步強化灌溉水質管理,確保農產品品質安全。

八、2月10日修正發布「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6條,新增農會配合重大農業政策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審認者,得不受該辦法所定出資或投資額度等限制,以利重大農業政策之推動與執行。

九、2月13日公告112年度「富邦產物香蕉植株農作物保險」為農業保險商品,農民投保該保險商品,得依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向本會申請補助保險費,以鼓勵農民踴躍投保。

十、2月17日修正發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四條附件二,修正豬隻評價基準以符合實際,提升養豬業者通報傳染病之意願,有助於國內重大豬隻疾病疫情防控。

十一、2月20日辦理臺灣豬外銷日本市場情資座談會,介紹日本消費及飲食文化趨勢,以及日本豬肉相關產品消費市場、通路資訊與買主需求等資訊,盼藉由座談,有效提升國內業者對日本豬肉市場情資掌握,以利臺灣豬肉產品拓銷日本市場。

十二、2月22日辦理「國家新型航遙測飛機King Air 360ER新機發表記者會」,分享林務局執行國家航遙測飛機更新計畫引進2架新航遙測飛機的過程。新機於112年第1季開始執行航攝任務,可拍攝地面解析度高達15公分影像供各界使用,以滿足政府國土規劃與監測、農林經營與災害防救等需求。

十三、2月23日依據2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提出強化農業韌性及推動農漁民協助措施,預計3年投入新臺幣約270億元,以加強農業及農村之社會韌性、環境韌性及經濟韌性三個重要目標,確保照顧農漁民生活、強化農業基礎建設及農產業轉型升級。

十四、2月23日修正發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配合農民健康保險調高月投保金額,將傷病給付全面提升為原一般傷病給付水準之2倍,喪葬津貼也自306,000元提高為612,000元,提升農民因從事農業工作發生職業災害之經濟補償。

十五、2月23日修正發布「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明定被保險人全年應銷售自營農產品達一定金額,並增訂學生、種植檳榔者加保應符合之資格條件,落實農保為職業保險之意旨;同時修正「翁姑、媳婦」為一親等直系姻親,以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

十六、因應近期因氣候、疫病因素及母雞換羽隻數增加,影響雞隻育成及產蛋率,本會於2月份辦理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調蛋商增加橫向調度及加工業者調度原料蛋供應傳統市場、雜糧行等通路,並就超市通路部分,協調洗選業者增供平價洗選蛋。
(二)加強宣導禽舍生物安全自衛防疫及保溫工作,提升產蛋效率及減少疾病發生。
(三)辦理減免進口飼料玉米5%營業稅、輔導產業增加蛋種雞進口數量,增加雛雞供應量與禽舍重建升級等措施,提升雞農投入生產意願。
(四)自澳洲專案進口雞蛋36萬顆,透過「進口補足加工、加工釋出消費」方式,將進口雞蛋提供加工業者使用,另從加工業者端釋出國產雞蛋,以滿足通路端消費者購買國產雞蛋的需求。

  • 發布單位:農業部(秘書處)
  • 回上一頁
  • 112-03-03: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