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支持農林漁牧業普查,掌握最新資訊

農委會統計室

 

壹、前言

 

  農林漁牧業普查係依據我國統計法規定,政府應每5年舉辦一次的基本國勢調查,主要目的在於蒐集台閩地區農林漁牧業資源分布、生產結構、經營狀況等最新基本資料,供為政府研訂農林漁牧業政策、計畫及措施之重要參據。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已定期辦理本項普查,並將其列為農業發展基礎工作之一。為因應台灣光復初期農業發展需要,並順應世界潮流,我國於民國45年首次舉辦農業普查,而後鑑於普查結果對於引導農業施政方針、釐訂政策措施及提供產業、學術單位應用助益甚大,遂建立定期辦理制度,每逢公元「0」年舉辦全面調查,逢公元「5」年則舉辦抽樣調查,迄今已辦理9次調查工作,89年為第十次辦理,且適逢公元2000年配合世界重要國家同步實施,又在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夕,農業面臨調整轉型之際舉辦全面普查,深具時代意義。( 歷次農林漁牧業普查辦理概要整理如附表DOCX / pdf)

貳、普查概要

 

  行政院主計處為統計法指定普查主辦機關,該處為妥善規劃辦理普查,乃於88年5月間報奉行政院核定「中華民國89年台閩地區農林漁牧業普查方案」,並訂定普查實施計畫及各項細部作業要點等,以為普查實施之準據。茲將本次普查辦理情形扼述如下:

 

一、查實施期間:本次普查訂於本(90)年5月1日起至6月15日全面展開實地訪查工作(惟農牧場、林場及漁業公司行號等非家庭企業得延至6月25日止)。

 

二、查資料時期:靜態資料以去(89)年12月31日情況為準,而動態資料則以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情況為準。

 

三、普查地區:以中華民國台閩地區為普查區域範圍,包括台北市、高雄市(含東、南沙群島)、台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連江縣。

 

四、普查對象:凡從事農、林、漁、牧業及農事服務業的家庭或企業,合於下列定義與標準者,均為受查對象。

 

  (一)農牧業:包括農藝及園藝業、畜牧業及農事服務業,其對象分為農牧戶、農牧場及農事服務單位。

 

 

 

  1. 農牧戶:指一般家庭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事業,或兼有以農業產品、農業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且合於下列普查標準之一者:

     

     

    (1)89年底經營(含租借用、受委託)之耕地面積在0.05公頃以上(不論是否種植農作物均包括在內)。

    (2)89年底飼養1頭以上之大型動物(如乳牛、肉牛、種牛、鹿等)。

    (3)89年底飼養3頭以上之中型動物(如豬、羊等)。

    (4)89年底飼養100隻以上之小型動物(如雞、鴨、鵝、兔等)。

    (5)89年全年出售或自用之自營農畜產品價值在新台幣2萬元以上。

     

  2. 農牧場:指農牧戶以外之農業生產單位,包含公司、合夥、獨資行號、民間團體、政府機關及學校試驗農牧場等,從事農作物之栽培,家畜、家禽及蜂、蠶之飼養等生產、試驗事業,或兼有以農業產品或農業場所、生產設施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農業活動事業,並合於農牧戶普查標準之一者。

     

     

  3. 農事服務單位:係指一般家庭或非家庭以按次收費或依合約計酬方式,接受農家委託或專門提供農作物栽培、農產品整理,以及家畜、家禽及蜂、蠶飼養等直接性服務者,包括農業產銷班提供班員農業生產及產品未銷售前之服務活動事業,且於八十九年全年服務總收入(未扣除各項成本支出)在新台幣2萬元以上者。

     

     

 

  (二)林業:係指一般家庭或非家庭(含公司、合夥、獨資行號、民間團體、政府機關及學校等)從事林木、竹林之種植、撫育及管理等經營生產事業,包括兼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林業活動事業,且89年底經營(含租借用、受委託)之林地面積在0.1公頃以上。

 

  (三)漁業:包括漁撈業及水產養殖業,其對象分為獨資漁戶及非獨資漁戶。

 

 

 

  1. 獨資漁戶:指一般家庭從事水產生物之採捕、養殖等生產事業,或兼有以漁業產品、漁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漁業活動事業,且合於下列普查標準之一者:

     

     

    (1)89年底擁有使用權(含租借用;但不含出租借)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等設備(不論是否作業均包括在內)。

    (2)89年底經營(含租借用)之養殖水產生物面積在0.05公頃以上(不論是否養殖水產生物均包括在內)。

    (3)89年全年從事採捕或養殖水產生物價值在新台幣2萬元以上。

     

  2. 非獨資漁戶:係指獨資漁戶以外之漁業生產單位,包含合夥漁戶、行號、公司、漁會、試驗所及學校等,從事水產生物之採捕或養殖等生產、試驗事業,或兼有以漁業產品、漁業生產設備、場所等提供民眾休閒遊樂之漁業活動事業,且合於前列獨資漁戶普查標準之一者。

     

     

 

五、填表單位:農牧戶、林戶、漁戶及農事服務單位等家庭企業以經營農林漁牧業生產之共同生活戶,為一普查填表單位。農牧場、林場及漁業公司行號等非家庭企業則以獨立經營管理農林漁牧業生產或試驗之場所,為一個普查填表單位。

 

六、普查方法:家庭企業採「派員面訪調查法」,以主要從事農林漁牧業工作者為資料提供義務人;非家庭企業則採「自行填報法」,以該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為填報資料義務人。

 

七、普查員:原則上每120家配置普查員一人,就現任農林漁牧行政人員、主計人員、基層統計調查網調查員、村(里)幹事、田間調查員、優秀農民、農漁會與四健會優秀人員,以及農漁科系大專學生等人員中擇優遴用擔任,合計約8千餘人,若連審核員、指導員及行政人員總計約1萬3千人。

 

八、普查報告:初步報告於91年元月底前完成;總報告於91年12月底前完成。

 

九、普查預期效益:

 

  (一)蒐集最新之農林漁牧業整體資料,作為農政機關研訂農業政策與輔導方案之依據,以因應我國準備加入WTO所帶來之衝擊,並提供業者訂定未來產銷計畫與調整經營策略之參考。

 

  (二)普查對象包括各個角落,其結果可作為小地區統計之基本資料,提供農政單位作為區域計畫、農業專業區及產銷班規劃輔導之依據。

 

  (三)本次普查係全面調查,不分規模大小、地處偏僻,只要符合普查對象標準即予調查,因此其調查結果涵蓋面完整,可建立完整農林漁牧業母體資料,以供各有關抽樣調查抽樣設計與推估應用。

 

  (四)適時反映農業發展現況,供為國際間普查結果比較,增進國際資訊交流,並提供學術、民間團體研究探討農林漁牧業問題所需。

參、據實填報

 

  統計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辦理統計調查時,被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另為保障受查者個人權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統計人員,不得利用其職權及地位,妨害被調查者之權利。又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亦規定,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

 

  農委會陳主任委員在行政院主計處舉開之「農林漁牧業普查幹部研討會」中致詞呼籲全國農漁民朋友,要正視本次普查的重要性,同心協力、互相信任,全力配合普查單位及普查人員之作業,據實填報正確資料,使普查結果帶來的效益大家一起分享。

肆、結語

 

  我國即將加入WTO,農業部門除了須面對農產品自由化、國際化所帶來的市場競爭壓力外,農業資源之重配置、農村建設與農民照護之再落實,也都是農政機關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農委會為解決當前的重大問題與因應未來的挑戰,考量各種客觀情勢,配合未來農業知識經濟發展趨勢,推動創新改革,在兼顧產業競爭力、糧食安全與生態保育前提下,以「發展農業」、「建設農村」及「照顧農民」之終極目標。研訂「邁向21世紀農業新方案」,作為90年至93年之農業施政藍本,積極落實下列措施:推動農業策略聯盟,發揮規模經濟效率與技術效率;發展食品加工業,帶動農業工業化與企業化經營;發展有潛力的精緻農業與休閒農業,擴大農業經營範圍;建置農業資訊體系,提升農業資訊力,精確掌握國內外資訊;建立生活規劃模式,加速推動農漁村建設;維護生物多樣性,加強治山防災,提升生態環境品質;建置法令制度,再造農業組織,建立高效能政策推動機制。值此關鍵時刻,十分需要最新最完整之農林漁牧業結構、經營等資料作為依據,有了翔實的普查資料,才能制定符合全民利益的農業政策,也才能夠引導突破眼前的困境及迎接未來的挑戰。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2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