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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作業程序修正簡介

農糧處農政科 洪宏毅.黃英英

壹、前言

  農委會為調整農糧產業結構,自民國73年起推動稻田轉作計畫,將玉米、高粱、大豆等雜糧列為稻田轉作之輔導對象,並辦理保價收購,至78年種植面積達到101,334公頃之高峰;嗣後農委會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削減農業境內支持,於86年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及於90年推動其後續計畫,輔導農民將保價雜糧田辦理休耕或輪作地區性特產,至91年保價雜糧之種植面積降為13,640公頃。

  由於國產雜糧保價收購之收購與銷售之價差甚大,為使雜糧生產、收購及銷售有效管理,農委會前經訂定「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實施要點」及「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作業程序」各一種,作為辦理依據。由於前開作業程序係依據實施要點所訂定,其內容較為詳盡,為簡化國產雜糧產銷業務之行政規定,並加強其管理方式,農委會就現行作業程序進行修正,並於本(92)年6月19日公布實施,同時將實施要點廢止適用。

貳、條文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係將原「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實施要點」及「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作業程序」整併,而以「國產雜糧收購與銷售作業程序」為架構進行修正,其主要之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在申報種植方面

  規定雜糧申報作業與種稻、輪作、休耕申報同時辦理,以簡化申報作業手續及節省人力,並防範重複申報之情形。對於種植面積較少或同時辦理申報有困難之鄉鎮,可由農委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擬具防範重複申報之方式,報農委會核定後實施。

二、在種植勘查方面

  將種植國產雜糧之勘查期間,延後至收穫前辦理,以防杜農民先販售青割玉米或廢耕後再報繳雜糧之情事。各地區種植雜糧辦理勘查之起迄時間調整(如表xls / ods / pdf)

三、在辦理雜糧銷售方面

  (一)在撥售期程部分:早期國產雜糧因種植面積較大,其收穫期間又集中,在考量雜糧倉儲容量不足及儲存過久可能造成大量損耗等因素下,以往國產飼料玉米不得不在收購期間辦理撥售,以調節倉容。然而本項管理方式,可能造成已撥售之雜糧再回流繳交,常造成業務執行上之困擾。近年來由於農民配合政策,保價雜糧種植面積與78年之高峰期相較,減少幅度超過八成,經收數量隨之降低,雜糧倉容已有餘裕;乃修正規定國產雜糧將於收購結束後再辦理撥售,以防範回流套繳之問題。

  (二)在契約銷售部分:原作業程序中規定對於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優先以高價(每公斤14.3元)承購高粱,惟依照行政院核定於該局改制公司型態後改按市價辦理契約承購。由於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於91年7月民營化為「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規定優先銷售部分配合修正,嗣後將比照各級農會飼料廠辦理契約銷售。

  (三)在公告銷售部分:由於目前政府已開放民間製酒,對於原公告銷售之對象,增列釀酒製造業者。

  (四)在銷售提貨部分: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農會飼料廠承購數量較多,如遇雨季或例假日,常無法如期辦理提運事宜,為解決此一問題,乃修正提運期限由15日延長為20個工作天。

四、在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理方面

  原作業程序規定,農民如虛報種植面積或繳售摻入進口雜糧,或非自行生產者,經發覺查明屬實者,取消該筆違規土地各項保價收購及比照稻田輪作休耕對地直接給付之資格;為使種植雜糧之不實申報與不實申報種稻、休耕、輪作其處理之一致性,對於該筆違規土地則處以取消連續3期作各項保價收購及辦理稻田輪作、休耕給予獎勵或補助之資格。

五、其他方面

  原作業程序內相關「契作」等用語,由於國產雜糧保價收購之申報切結書,並無存在實質之契約行為,爰將條文、表格中有關「契作」文字予以刪除;另先前部分農會之信用部因放款問題被其他金融機構接管,所以在轉存農民收購價款部分,增列「或接管農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文字;本次修正亦將原有27項表格簡化為20項,並因應實際作業情形,將部分表格報送次數及分送單位酌予減少。

參、結論

  目前國產雜糧之種植面積雖呈遞減趨勢,相關工作仍應持續推動,對於原規定在執行上所面臨之問題,亦應積極改善尋求解決。因此,農委會藉本次作業程序之修正,將加強管理現行國產雜糧之產銷過程,同時呼籲農民配合此項修正之規定辦理,以期更有效運用國內之農業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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