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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東太平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作業要點簡介

漁業署 趙 熹

壹、前言

  在民國60年以前,台灣地區所生產之頭足類僅限於烏賊、章魚、鎖管等數種,而魷魚則幾乎完全仰賴自韓國進口魷魚乾以供應市場需要,但因價格昂貴,一般民眾無法普遍消費。自民國61年起國人開始進行遠洋魷魚資源之試驗開發,由政府輔導海洋開發處所屬「榮忠號」漁船成功開發日本海域之魷漁場,再經過短短十數年的努力,我國魷漁船相繼開發北太平洋漁場、西南大西洋漁場成功,台灣地區遠洋魷魚類產量年年增加,民國76年突破10萬公噸,至民國86年更達20餘萬公噸,一躍而登上世界第三大魷魚生產國,除以較低廉價格供應國內消費,以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外更可外銷,而且成為最主要的魷魚出口國家之一。

  鑑於我國目前主要魷釣漁場侷限於西南大西洋海域及北太平洋海域魷釣漁船作業,對於業者自願前往東太平洋海域開發美洲大赤魷,將可開闢另一漁場,本署乃輔導業者前往該海域作業,以穩定作業需求。為輔導及管理我國魷釣漁船及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前往東太平洋作業,同時掌握漁船實際作業動態,確保漁船作業安全,維持漁場作業秩序,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赴東太平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作業要點」,以達有效管理目的,及促進魷漁業均衡發展。

貳、要點規定重點

  此次訂定之「赴東太平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作業要點」重點為:赴東太平洋海域從事魷釣作業之漁船及運搬船,應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核准,及請領作業證明書,並應裝妥具有船位自動回報,漁獲資料回報功能且經測試能自動回報之漁船監控系統,始得前往作業。又為確實掌控漁船作業動態及落實責任制漁業,每船安裝之漁船監控系統必須全程維持正常運作,且必須每天透過衛星,將船位及漁獲資料於本會漁業署指定時間自動傳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一次。漁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依規定回報船位規定者,依漁業法規定核處外,在核准作業期間自動回報船位紀錄中斷日數累計達15日者,於漁季結束後不得停留國外申領次年作業證明書。另為確保作業安全避免發生侵入他國經濟海域,明定未經核准參與漁業合作者,禁止進入他國200浬經濟海域,及明定前往東太平洋作業漁船不得採捕及載運保育類水產動物,及其他應注意及遵守事項。

參、結論

  東太平洋海域為我國新開闢之重要魷釣漁場,為維持東太平洋漁區作業秩序,避免造成業者無謂損失或危及漁區其他漁船之安全,須加強該漁區漁船之管理,呼籲業者及船長應確實遵守新頒訂「赴東太平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作業要點」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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