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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稻米產業因應對策

國合處

壹、產業現況

一、農戶數:民國88年底統計之稻作農戶數為35萬戶。

二、種植面積:最近3年(87年期至89年期)平均稻作面積為35萬公頃。其中梗稻占87 %,秈稻占9 %,糯稻占4 %。

三、生產成本:最近3年(87年期至89年期)平均每公斤稻穀生產成本:(一)包括設算地租及資金利息:第一期為16.4元;第二期作為19.7元;(二)不包括設算地租及資金利息:第一期為13.5元;第二期作為16.9元。

四、產量:最近3年(87年期至89年期)平均產量 153萬公噸糙米。

五、產值:最近3年(87年期至89年期)平均產值 355億元。

六、國內稻米價格:最近3年(87年至89年)產地梗種稻穀價格平均每公斤為18.8元;消費價格方面,梗種白米躉售價格為29元;白米零售價格為34元。

七、國際稻米價格:民國90年7月份上旬泰國白米(含5 %碎米粒)每公噸FOB價格為176美元,換算台幣每公斤價格約為6元(匯率按1:34.5計算)。

貳、入會諮商結果

一、進口方式及最低進口量:採限量進口方式開放稻米市場,承諾民國89年進口數量為144,720公噸糙米,占基期年(民國79年至民國81年)平均消費量之8 %,其中65 %由政府進口,另35 %由民間進口,分配民間進口配額採先申請先分配方式辦理。

二、加價處理:民間進口米及政府進口米供市場銷售時,可採加價措施,每公斤食米加價上限為23.26元,米食製品為25.59元;倘未能售出時,則每兩星期調降3元,直至配額售罄為止。

三、政府進口之食米不能供外銷、援外或撥作飼料。

四、政府處理庫存公糧時,得允許得標廠商在國內銷售,不能設限必須外銷。

參、對產業之影響

  稻米為國人主食,也是國內栽培面積最廣、農戶數最多的產業,但因生產規模較小,生產成本高,且在政府長期管制進口及保證價格收購制度的保護政策下,缺乏競爭力,入會後開放稻米進口,農民及週邊產業將會受到相當程度的衝擊。

  依據我國與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諮商結果,入會後將開放稻米市場,倘依承諾民國89年進口數量144,720公噸糙米計算,國內稻作面積須調減3萬餘公頃,再加計庫存公糧標售不得有外銷限制之數量(最近3年來外銷米年平均銷售數量約10萬公噸),國內稻作面積預估須調降5萬公頃。

  目前國內稻作農戶約35萬戶,多以兼業為主,未來因稻作面積減少所調整之人力,將配合休耕種植綠肥措施,加強農田管理;或輔導朝向農業外專業行業發展,以降低進口食米對國內稻農之衝擊及維護農田生態與農地永續利用。

  至於市場糧價,因進口食米大部分由政府掌握且採加價銷售措施,將可縮小國內外價格差距,並藉由調整國內稻米生產達到供需平衡,以降低進口食米對國內價格之衝擊。

肆、產業定位及目標

  水稻為國內最主要農作物,兼具糧食安全、農村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生態保育及文化傳承等多項功能,因此,國內應維持適度的稻田面積,以確保國內糧食安全及維護產業的永續發展。

  為因應入會後開放稻米進口及降低農業境內支持的壓力,未來稻米產業將朝供需平衡、強化國產米競爭力及維護稻農所得等方向發展。一方面調整國內農業生產結構及水土資源利用,以維護農田生態及農地永續利用,另一方面則提高國產米的競爭力。

伍、產業調整策略與因應措施

  民國87年2月間完成中美農業雙邊諮商後,政府經研擬稻米產業因應對策,列入年度施政重點積極推動,並在各地舉辦說明會,加強與基層單位及農民溝通,輔導稻農及早準備因應。嗣後,為因應經貿新情勢,又於民國89年5月間重新檢討修正相關對策,盡力謀求妥適的因應措施,以降低產業衝擊。

一、生產調整策略

  (一)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調降稻作生產面積

  政府自民國86年起實施「水旱田利用調整計畫」,加速調整國內稻米、雜糧及契作原料甘蔗等保價作物生產結構,調整之農田輔導農民輪作其他作物或辦理休耕等維護生態地力措施,給予休耕直接給付或輪作獎勵。稻作面積由36.4萬公頃降至89年之34萬公頃,生產量由166萬公噸糙米降為154萬公噸。鑑於入會後即須進口14萬餘公噸稻米,因此,稻作生產面積須再調降,其重要工作如下:

  1. 規劃國內生產面積:國內需求量扣除進口量後訂定年生產目標,以達供需平衡,民國91年稻作面積將調降至31萬公頃,糙米產量140萬公噸。

  2. 調整生產方式:
    (1)自願調整之稻田:輔導辦理翻耕、種植綠肥及維護生態景觀等措施,給予休耕直接給付每公頃上限41,000元,或輪作產銷無虞之地區性特產及雜項作物,給予輪作獎勵每公頃上限26,000元。
    (2)已規劃對第2期稻作加強推動下列措施:
    規劃性休耕:自90年度起針對低產、品質較差地區,推動規劃性休耕種植綠肥,除休耕種植綠肥每公頃給付上限41,000元外,並補助代耕費用1,000元及綠肥種子。
    稻田輪休:自91年度起辦理強制性分區輪休。為當期輪休區域內者,不辦理稻穀保價收購,但在基期年種稻或轉作休耕有案之稻田,其種植綠肥者每公頃給付46,000元,辦理翻耕或輪作者仍維持現行獎勵標準。

  (二)提升國產稻米品質,強化競爭力

  自民國74年開始推動良質米產銷輔導業務,目前良質米推薦品種已達9種,種植面積占稻作面積比率由81年期的8 %提高到88年期之57 %。本項工作仍將持續推動:

  1. 配合良質米品種選育及繁殖更新,透過育苗中心,培育適地適栽的優良品種,加速良質品種之更新推廣。

  2. 透過集團區之規劃,輔導農民在良質米適栽區種植推荐之品種,再依良質米栽培及乾燥方法生產調製,實施田間檢查、分級檢驗及品質競賽,促進國產米栽培管理技術與品質之提昇。

  3. 輔導專業稻農組成有機米集團栽培區及有機米產銷班,由農業改良場所輔導改善及提升栽培管理技術。同時,輔導產銷班轉由民間團體驗證及辦理有機米市售賣點抽檢,以確保有機米產品品質。截至89年度已輔導成立有機米產銷25班,年栽培面積達1千餘公頃,生產之小包裝米售價高於一般白米價約1倍。

  (三)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生產成本

  以往,政府在促進稻作機械化過程中,曾透過多項輔導措施,推行農機代耕業務,因此,目前民間已自然形成代耕作業之聯繫體系,現有育苗中心700餘 處,代耕中心300餘處,未來將配合稻作面積調降及推動綠肥集團栽培,輔導規模較大者,接受小農及兼業農委託,轉營成為水稻或綠肥翻耕的代耕中心;另對政府曾輔導設立但目前屬小規模經營較無經營效率或經營者已年長之育苗中心或代耕中心,鼓勵停止營運或予轉業輔導。

二、運銷調整策略

  (一)規劃稻米進口管理秩序及採取加價機制

  由政府進口之稻米納入公糧統籌處理,已進行倉庫修繕及設備改善,至89年度已完成的倉容量為36,000公噸,將可避免進口米大量流入市場衝擊國內糧價。又民間進口食米或政府進口食米釋出時,將採取加價方式銷售配額,以縮小進口米與國產米之價格差距,進口米配額分配、管理及銷售處理等業務均正規劃研擬中。

  (二)落實稻米分級制度,建立品牌及消費者信心

  1. 輔導糧食業者強化原料分級檢驗技術、製程管制與品質管制措施,建立自主品管制度,提昇國產米品質及品牌穩定性,增進競爭力。

  2. 鼓勵廠商加入CAS良質米工廠認證,目前有11家廠商計17種品牌獲得CAS良質米認證資格;另輔導以「臺灣好米」共同標誌行銷,89年度參加廠商計8家。

  3. 加強市售食米包裝標示及品質抽檢,落實分級制度,建立優良、具特色之國產食米品牌。

  (三)提昇食米附加價值

  加強米食製品研究,改進加工技術、開發新技術及新產品,促使稻米產業升級。研發方便性、即食性之米飯產品,改進恆溫貯存技術,加強傳統米製食品現代化等科技研究,提高米食食品在市場的競爭力。

  (四)改進食米運銷通路

  以資訊化為基礎,品牌為內涵,健全運銷通路。輔導產業界運用策略聯盟及產銷資訊,適度分工聯營,朝向企業化經營,以強化營運效率及降低經營成本。配合國人消費型態之改變,結合宅配、郵購或電子商務,拓展食米配送通路,並協助糧食業者拓展國內外行銷。目前花東地區已成立稻米策略聯盟推動小組,雲林地區稻米產業正籌組蘊釀中。

三、資源調整策略

  (一)改善地力及水資源運用

  經由規劃性休耕及強制性分區輪休與代耕制度,辦理區域或大面積的農田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降低作物複種指數,改善地力及土壤物理化學性質;並藉由調整稻米與其他作物之輪作休耕制度,由水利單位配合規劃水資源利用。

  (二)農地規劃與利用

  農業結構調整及相關產業發展需求,釋出生產力較低之農地;或輔導平地造林計畫涵蓋休耕田區做整體規劃,達成綠色矽島的願景。

  (三)加速產業結構調整

  調整稻米生產目標,促使供需平衡,降低政府過剩餘糧,減輕處理餘糧之龐大財政負擔,並將經費轉移作調整產業結構。

四、防疫檢疫策略

  (一)加強蒐集各國疫病資料,防止疫病入侵。

  (二)開放稻米進口後,將加強辦理檢疫防疫業務,水稻種子及稻米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機構簽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經我國檢疫合格後始得輸入。

五、農民福利策略

  國內穀價倘因開放稻米進口而大幅下跌,除依「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之規定辦理救助。若國外有傾銷或其他不公平貿易行為之虞時,則請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配合該會貿易救濟措施之執行。

六、短期稻榖價格穩定措施

  入會後,為穩定國內糧價,將按價格下跌幅度,採行下列因應措施:

  (一)當稻穀盛收期之價格受進口稻米影響下跌至平均生產成本之90%以內時,將加強辦理收購工作,以保障農民權益。

  (二)當稻榖盛收期之價格下跌至平均生產成本(87年期至89年期)80%至90%之間時,調降糧商及農會收購自營稻榖週轉金之貸款利率。

  (三)當稻榖盛收期之價格下跌至平均生產成本80%以下時,對於83年至85年種稻有案或轉作休耕有案之稻田,且於當期作申報種稻有案者,採取適當之進口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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