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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植物種苗病蟲害檢查制度簡介

防檢局 鄧堯銓

壹、前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與貿易的自由化,國際間種苗的流通交易將更加頻繁,各種隨種苗傳播之特定疫病蟲害入侵機會也相形增加,故植物種苗病蟲害檢查制度已是世界各國推動植物防疫工作極重要的一環。有鑑於此,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乃派員赴荷蘭研習該國檢查制度之運作情形,以供我國規劃建置種苗病蟲害檢查制度之參考。

貳、檢查制度之行政管理

  荷蘭種苗病蟲害檢查制度的行政管理者由農業部植物保護署(Plant Protection Service;Plantenziektenkundige Dienst;簡稱PD)負責,而檢查的執行機構則委由三個民間單位辦理,即荷蘭園藝作物種苗檢測服務中心(Netherlands Inspection Service for Horticulture;Naktuinbouw;簡稱NAKT),負責除球根花卉作物外之其他園藝作物種苗、種子的檢查;球根花卉檢測服務中心(Flower Bulb Inspection Service;BloembollenKeuringsDienst;簡稱BKD),負責球根花卉作物種球的檢查;荷蘭馬鈴薯及農藝作物種苗檢測服務中心(Dutch General Inspection Service for Agricultural Seed and Seed Potatoes;Nederlandse Algemene Keuringsdienst voor zaaizaad en pootgoed van landbouwgewassen;簡稱NAK),負責馬鈴薯種薯、雜草種子及農藝作物種子的檢查。

一、PD

  PD是荷蘭農業部門中主管種苗檢查及植物保護工作的中央行政單位,其主要業務執掌為:

─研擬制定植物保護政策
─進口植物產品檢疫
─出口植物產品檢疫
─檢疫證明文件核發
─植物疫病蟲害診斷鑑定
─植物疫病蟲害防治
─農藥管理與效果評估
─參與國際植物保護組織相關庶務工作
─植物保護教育訓練

二、NAKT

  NAKT是由NAKB (Inspection Service for Floriculture and Arboriculture;Nederlandse Algemene Keuringsdienst voor Bloemisterij)及NAKG (General Netherlands Inspection Service for Vegetable and Flower Seeds;Nederlandse Algemene Keuringsdienst Groente)於2000年1月合併成立。為一經費自籌、獨立運作的種苗檢查機構,其主要任務有:

─接受PD職權委任,執行荷蘭境內生產之園藝作物種苗(種子)檢查。
─監測及促進園藝植物種苗(種子)的品質。
─提供業者生產過程的管制諮詢服務。
─提供產品品質管制技術諮詢服務。

三、BKD

  BKD是由農民出資、獨立運作之國際貿易相關球根花卉種球之檢查機構,約有100位員工,除了進行百合、鬱金香、唐菖蒲等球根花卉之田間與室內檢查外,亦出售植物病毒抗血清供業者自行檢查之用。其主要任務有:

─接受PD職權委任,執行荷蘭境內生產之球根花卉種球檢查。
─監測及促進球根花卉種球的品質。
─檢定技術諮詢與服務。
─提供產品品質管制諮詢服務。

四、NAK

  該機構與NAKT及BKD一樣,為一經費自籌、獨立運作的民間組織,是荷蘭歷史最悠久且聞名全世界之檢查機構。其主要工作為:

─接受PD職權委任,執行馬鈴薯種薯、雜草種子及農藝作物種子檢查認證。
─執行田間檢查、收穫檢查及分批性狀檢定。
─依檢查容許標準之不同,將種薯分級檢定。

參、檢查制度之運作

  荷蘭植物種苗病蟲害檢查的運作是由政府(PD)、檢查機構(NAKT、BKD、NAK)及種苗業者(grower)三者構成的互動合作關係。基本上,種苗業者皆須加入與其繁殖作物種類相關的檢查機構,成為其會員,例如百合種苗業者就必須加入BKD,玫瑰種苗業者就加入NAKT,而馬鈴薯種薯業者就加入NAK。反之,未加入會員者,因種苗未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發給證明,故不能販售,而且種植者也不會向其購買種苗。加入為會員者必須繳交固定之會費,此為檢查機構重要的財源收入,而檢查機構則不定期至種苗業者的溫室或田間實地抽檢,並指導及記錄其栽培管理與病蟲害防治情形,若有缺失則要求種苗業者依照規定改進。其互動情形如下:

一、檢查及認證程序:

  1. 由檢查機構召集學者專家,依據荷蘭之植物種苗法(Plant and Seed Act、)及「歐洲暨地中海地區植物保護組織」(European and Mediterrane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簡稱EPPO)所提出之認證程序(EPPO Standards,Certification Schemes OEPP/EPOO 1998),再參酌國家需要略作修訂,包括栽培管理、疫病蟲害種類及容許標準等項目,經PD確定採認後實施。

  2. 種苗業者依據認證程序從事繁殖及生產工作。

  3. 檢查機構依據認證程序實施檢查及開立證明。

  4. 種苗檢查之病蟲害種類,一般而言仍以病毒病害為大宗,依不同作物種類而有差異,如百合的Lily symptomless carlavirus(LSV)、Tulip breaking potyvirus(TBV),玫瑰的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ilarvirus(PNRSV),Strawberry latent ringspot nepovirus(SLRSV)等病毒。

  5. 檢查人員在植物生長期間執行田間檢查時,是以徒步作W狀的目視檢查為主,若發現可疑病徵,則再採樣作進一步的鑑定。

二、種苗(包括球根)內銷

  1. 種苗業者於種植後向檢查機構回報品種及數量。

  2. 檢查機構在種苗生長期間不定期檢查1至3次。

  3. 種苗收穫前由檢查機構至產地檢查,檢查合格即發給證明文件,業者憑此文件即可在荷蘭內銷其種苗(包括球根)或外銷至歐盟境內。

三、種苗(包括球根)外銷

  1. 種苗業者於種植後向檢查機構回報品種及數量。

  2. 檢查機構在種苗生長期間不定期檢查1至2次。

  3. 種苗(包括球根)收穫前由PD至產地檢查,檢查合格即發給證明文件,業者憑此文件即可外銷其種苗(包括球根)。

四、切花生產

  1. 生產者向種苗商購買種苗(包括球根)種植,僅能生產切花供內銷或外銷,生產者不能自行繁殖種苗(包括球根)。

  2. 購買種苗(包括球根)時須檢查種苗商檢附之檢查機構核發的證明文件。

  3. 種植後向檢查機構回報品種及數量(生產計畫)。

  4. 切花外銷前須由PD人員至田間(產地)檢查,合格後開立檢疫證明,檢查機構不參與此階段。

肆、檢查制度之技術支援

  荷蘭農業科技及生產技術方面的研究,多集中於瓦吉寧根大學及其研究中心(Wageningen University and Research Centre)以及隸屬政府單位的九處研究機構,其中與植物種苗檢查較相關者為植物保護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for Plant Protection,簡稱IPO)、植物育種及繁殖中心(Centre for Plant Breeding and Propagation Research,簡稱CPRO)以及球根花卉研究中心(Bulb Research Centre,簡稱BRC或LBO)。這些研究中心與國內外之大學、試驗所及種苗公司之研發部門均保持密切的接觸,以結合更多的知識和經驗,確立研究方向並協助解決產業及種球貿易上的各類問題。

伍、結論與建議

  種苗園藝性狀與病蟲害管理是產業的一體兩面,兩者必須兼顧,亦即是生產健康種苗,產業發展才有前途,故相關機關(植物種苗法-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對健康種苗的未來發展應制定規範與標準並規劃願景,讓學術及產業界能有依循的標準,另我國於疫病蟲害診斷、偵測及鑑定技術之發展並不亞於荷蘭,故當務之急應為整合現有之人才及技術,成立特定任務取向之工作團隊,有效落實種苗疫病蟲害檢查體系之建立。

  品種是種苗產業的利基,鼓勵新品種的育成及加強育種者權利與植物品種財產權的保護,才能提昇國內育種水準及技術,促進種苗產業競爭力。另方面鼓勵業者提供中低價位的植物種苗、盆栽或花卉產品給消費者並倡導國人用花文化,才能擴大內銷需求,間接促進種苗產業發展。另外透過種苗檢查及認證制度,以提昇內外銷種苗之品質,並透過政府對外協商機制,協助業者擴展外銷市場。

  綜合考量上述因素,借鏡荷蘭的經驗,建議未來我國的種苗病蟲害檢查制度應規劃:

  1. 若屬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之國內應施防疫之特定疫病蟲害種類,基於防疫需要,採取強制性檢查,如火鶴花種苗檢查。反之,非屬法定疫病蟲害種類但經評估對植物品質及產量有重大影響之疫病蟲害種類,則採取自願輔導及認證方式推動,如防檢局目前極力推動之文心蘭健康種苗檢查。

  2. 針對台灣現有且具競爭力之作物種類考量檢查技術發展之成熟度,擬訂簡易可行之相關規定,率先實施輔導認證檢查,如此可提高業者配合意願,實施成效容易顯現。

  3. 召集種苗各方面之專家學者,如栽培管理、育種、病蟲害防治、產品企劃行銷、品種保護及行政管理等,組成技術服務團,巡迴輔導各地業者,並協助解決問題及推廣健康種苗輔導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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