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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修正簡介

企劃處經研科 蕭彩鳳

一、前言

  農業發展條例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依修正後之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私法人,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方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依該條文之規定訂定「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公告,作為執行之依據。

  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包括:種苗生產、作物栽培、農作試驗研究等農作類目,種畜禽生產、畜禽飼養、畜產試驗研究等畜牧類目,水產種苗生產、循環水養殖,水產養殖試驗研究等水產類目,以及林木種苗生產類目與農民團體之推廣教育示範田類目。凡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有意承受耕地,從事符合本類目及標準之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農業者,均可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申請。

  施行以來,已有各種類目申請許可承受之案例,惟部分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建議增列「休閒農業」與「實習農場」為其可承受耕地之類目。為使「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符合實際需要,配合加入WTO農業結構調整,鼓勵農企業法人參與投資經營,以達成促進農業轉型升級,活絡農村經濟的政策目標,農委會爰檢討修正「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農企字第○九一○○一○二七六號公告實施。

二、修正重點

  1. 考量目前現代化畜禽飼養設施已與污染防治設備結合,修訂「畜牧」類目之「種畜禽生產」及「畜禽飼養」子類目之標準,明定其投資金額門檻三千萬元包括「污染防治」。

  2. 明定「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實習農場」屬「推廣教育示範田」類目。

  3. 配合加入WTO農業結構調整,推動觀光休閒農業,鼓勵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法人參與投資經營,增列「休閒農業」類目,並參酌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休閒農場面積標準,訂定其標準為:「經營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之休閒農場,其含所有毗鄰面積合計達三公頃以上,且相關農業或休閒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詳細內容請參閱農委會網址:http://www.coa.gov.tw/)

三、結語

  隨著加入WTO後農業所面對之競爭環境,調整放寬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鼓勵其參與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之農業經營,引進農業現代化之資金與技術,加速農業升級,可提昇農業競爭力。此次「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與標準」修正後,將更有助於引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投資。尤其是休閒農業為非貿易財,配合加入WTO農業結構調整,為政府政策鼓勵農企業法人與農民團體參與投資經營之產業。增列「休閒農業」為「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後,凡有意投資休閒農業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除可承受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經營休閒農業外,也將可承受耕地經營休閒農業,使其經營區位之規劃更具彈性,有助於休閒農業之發展,促進農業結構調整,提昇整體農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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