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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簡介

農糧處食品加工科 蘇堯銘

  配合菸酒管理法之施行,開放民間釀酒,為提昇國產農產品附加價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有效利用地區農業資源,結合地方休閒產業及文化特色,發展農村釀酒產業,輔導農村酒莊穩健經營,因此擬訂「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以供輔導農村酒莊之依據,經多次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經該會主管會報審議及主任委員核定後,本要點業已於本(91)年8月15日以農委會農糧字第0910020788號令發布實施。

  本要點條文共16點,其重點如下:

  1. 要點第一點開宗明義地訂出本要點之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利用地區農業資源,結合地方觀光休閒產業及文化特色,發展農村釀酒產業,輔導農村酒莊穩健經營,特訂定本要點。」,顯示農村釀酒產業之發展,需結合地區相關產業相輔相成,而輔導農村酒莊之經營,應講求穩健原則,方能成功。

  2. 為使大家了解農村酒莊之內涵,於第二點:「農村酒莊指利用地區農產原料,釀製具特色之酒品,並結合地方觀光休閒產業及文化特色,營造具自然環境與農村景觀之釀酒莊園。」將其定義勾勒出來,可見農村酒莊釀製之酒品應具地方特色,始得以與一般市售酒品區隔,兼以酒莊本身具有特出莊園之景觀,加上結合地方觀光休閒產業及文化活動之策略,使其成為吸引遊客之所在。

  3. 為達到上述之目標,農村酒莊輔導之重點應包括釀酒技術、酒莊營運、酒品評鑑及推廣等相關事宜,這是要點第三點所訂之內容。

  4. 由於依據「菸酒管理法」酒製造業須取得許可執照方能製售,故規定申請農村酒莊輔導應先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另為免農村酒莊設置過於浮濫,本要點規定申請輔導者限為「依法成立之農民團體或農業企業機構、依本會相關法規登記之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要點第四點)

  5. 為使擬投入農村酒莊經營者了解其風險性,於第五點要求其對於擬釀酒類市場之現況、趨勢與需求、技術及品質之競爭優勢、釀酒原料來源、品種及特色、釀酒規模、酒莊之財務規劃及其投資效益分析、整體營運方式,與休閒、觀光及文化等事業結合營運之規劃、酒莊土地權屬及分區種類確可供釀酒用途、設置地點之交通狀況、鄰近地區自然與人文景觀資源等對酒莊之影響、酒莊設置之預期效益等皆需事先做好評估與規劃工作,以確保農村酒莊之發展有好的開始。

  6. 將上述評估與規劃結果擬成企劃書,並依據第六點之申請程序,隨同其他所需資料提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該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轄區發展農村釀酒產業之整體規劃初步審查,再轉送農委會審查。

  7. 農委會為評審該農村酒莊之未來發展可行性與是否值得輔導,會依據釀酒原料之條件(具備地方農村產業特色及適合加工釀酒之品種等)、釀酒技術之取得、釀酒設備與釀酒規模之適切、產品之市場潛力、地區發展農村釀酒產業整體性之配合規劃等項目,作通盤考量,選擇合適輔導對象。(第七點及第八點)

  8. 申請農村酒莊輔導經農委會審查列為受輔導對象,即得依農委會計畫提審程序向該會申請有關之輔導計畫;惟若違反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而被撤銷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使用非國內出產之釀酒原料或其他違反該會輔導農村酒莊之規定、情節重大等情形者,農委會即停止予以輔導或取消其受輔導對象之資格。(第九點及第十點)

  9. 為辦理農村酒莊之審查與輔導,農委會將邀集相關產、官、學、研等專家組成農村酒莊輔導小組,以辦理農村酒莊輔導相關審查及諮詢等工作。(第十一點至十六點)

  10. 有關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之詳細規定可上網查詢www.coa.gov.tw/law/lawsystem/down_2/f1/82.htm。

  農委會表示,因一座農村酒莊的設置,其資金投入動輒達數百萬到數千萬元,故在釀酒技術尚未成熟與扎根前,貿然投入農村酒莊的經營是有相當高的風險性,是以有意經營釀酒事業的農民及業者,對於擬釀造何種酒、品質的競爭優勢、營運方式等皆需事先做好評估與規劃,該會呼籲農民應放慢腳步,多思考消費市場的競爭力、本身製造技術與營運技術的優劣勢等,有了十足的把握,再予投入,才有成功的希望,而經過仔細評估與規劃之農民組織或團體,於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後,若需農委會輔導農村酒莊相關事宜,則可依上述要點辦理申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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