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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修正簡介

林業處水土保持科 李耀旭

  民國65年4月29日總統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後,臺灣省政府即依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著手進行山坡地範圍之劃定作業,並於68年11月21日經行政院核定,由臺灣省政府於69年2月6日公告在案。惟當時進行山坡地範圍之劃定作業時,由於人力、設備有限,並囿於時效,山坡地範圍線遂多以行政區界、或水路、道路等天然地界為主,致其內包夾有平坦地形之土地。由於山坡地土地,於申請開發利用時,較之平地所受法令約束為多,致民意代表近期極力主張政府應重新檢討其範圍,將地形平坦之土地予以劃出。

  以往山坡地範圍之檢討變更作業,臺灣省政府約每隔5年辦理一次,共計已辦理2次通盤檢討,及3次專案檢討。時至88年間,為使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有一致之程序及標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89年2月9日與內政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以為各縣(市)政府作業之依據。

  前述「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發布後,各縣(市)政府即著手進行作業,就合於該作業要點四、?s坡地範圍劃出原則:「1.與平地毗鄰或濱海地區,其標高一百公尺以下且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下者。」或「?l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下且面積集中在25公頃以上(原住民保留地10公頃以上),並經確認無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者。」,提報擬劃出山坡地範圍土地之圖冊資料,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彙整。經該局於90年7月至9月間邀集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等機關,依縣市別分區逐一辦理複勘檢測。經複勘檢測符合於「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四、?s坡地範圍劃出原則者,計有宜蘭縣頭城鎮、礁溪鄉、三星鄉、冬山鄉、南澳鄉8區,面積280公頃、台北縣林口鄉、八里鄉6區,面積2,000公頃、桃園縣龍潭鄉2區,面積251公頃、新竹縣寶山鄉2區,面積102公頃、新竹市東區科學段等5區,面積525公頃、台中縣大甲鎮、沙鹿鎮、新社鄉、清水鎮、大雅鄉、外埔鄉、龍井鄉、大肚鄉、后里鄉56區,面積8,356公頃、雲林縣古坑鄉3區,面積166公頃、嘉義市東區東川段等6區,面積228公頃、高雄縣燕巢鄉1區,面積105公頃、屏東縣車城鄉1區,面積12公頃、台東縣台東市1區,面積39公頃,總計為11,807公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於90年10月30日函轉陳報行政院審核。

  案經行政院秘書長於90年11月1日交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核提意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同年11月13日及12月6日二次研商,決議再行邀集學者專家選擇重要且具代表性之個案實地勘查瞭解。計分3天次實地勘查,同年12月19日勘查雲林縣古坑鄉;12月21日實地勘查礁溪鄉五峰段、冬山鄉、三星鄉;12月25日實地勘查臺中縣新社鄉、外埔鄉。嗣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議後,核提意見略為:「本次山坡地範圍檢討,除台北縣八里鄉下罟子段、宜蘭縣礁溪鄉五峰段、桃園縣龍潭鄉八張犁段、新竹市東區、新竹縣寶山鄉及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段約691公頃,因經複勘平均坡度小於百分之5且確認無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且有土地開發需求外,其餘範圍擬俟農委會重新檢討作業方式及審議標準後再行依程序辦理」,並於91年1月21日回報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爰據以核定同意上述691公頃土地劃出山坡地範圍,並於同年1月31日函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同年3月4日公告在案。

  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意見,完成「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之檢討修正作業,並於91年9月11日與內政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發布。上開作業要點第四點明定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由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政府主動檢討提報外,並應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第六點亦明定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保育、利用及經濟發展之需要,得將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1. 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5者。

  2. 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者。

  3. 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相關規定辦理退縮者。但退縮區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4. 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10公頃,且其寬度不得小於200公尺。惟其臨接平地或濱海地區者,不在此限。

  同時,第七點及第八點亦分別明定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註記道路、河川、土地利用等之等高線膠片圖為作業基圖。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以坵塊法及等高線法求得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之依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將於近期函請各縣市政府據以繼續辦理山坡地範圍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作業,並請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符合劃出山坡地範圍條件者,由鄉(鎮、市、區)公所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度分布圖」及「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敘明具體意見,另於4千8百分之一(或5千分之一)地籍圖、2萬5千分之一鄉(鎮)地段圖、5萬分之一地形圖上標明下列圖例: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及繕造劃出山坡地之土地清冊,備妥以上圖冊各10份,函報縣(市)政府。

  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作業,可謂為政府重新檢討山坡地範圍之土地,將其中平坦地或都市邊緣已完成開發整地之土地,予以劃出,減少其管制措施,以有效發揮其使用價值,並協助工商產業增加產能、發展高科技新興產業,提昇國際競爭力,厚植經濟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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