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修正簡介

防檢局植物檢疫組 甯順熙

壹、前言

  橫山梨為台灣中部低海拔地區重要果樹之一,在農業試驗研究單位及農民的技術不斷創新改良下,利用溫帶梨穗已分化的花芽,高接到橫山梨徒長枝上,在橫山梨的植株上開花結果,使低海拔地區生長之梨樹,一樣能生產高品質的溫帶梨果實,又產期較中海拔之梨山地區產期提早2個月,大大提高梨農收益。

  高接梨生產技術開發成功後,因為台灣梨山地區所產之梨穗無法完全供應各地梨農所需,部分貿易商及農民開始私自從日本進口梨穗,以應梨農之需求,為避免日本梨樹上所發生之梨壞疽斑點毒素病及萎縮病等危險性病害,藉由輸入之梨穗引入國內,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乃加強檢疫措施於民國77年公告「由日本專案進口梨接穗檢疫作業須知」,作為自日本進口梨接穗之作業依據,並開始試辦。經濟部復於79年3月26日以經(79)商檢012670號令發布「進口梨接穗檢疫作業辦法」。87年8月1日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成立,進口梨接穗檢疫及由防檢局接辦,為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明定核定及執行檢疫之主管機關、統一法規用語及配合日方防疫檢疫體系變更,農委會於89年11月1日以(89)農防字第891576128號令修正該辦法部分內容。有鑒於我國業於本(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檢疫措施必須符合國際規範,並適用於所有相關輸出國家,故於本年8月30日以農委會防檢局再以防檢四字第0911490210號令修正「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除修正名稱外,並刪除條文一條、修正六條、新增一條。

貳、修正內容重點

一、修正本辦法名稱。將原「進口梨接穗檢疫作業辦法」修改為「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二、刪除限定自日本輸入梨接穗之規定,使本辦法適用於所有的輸出國家,以配符國際規範,並提供我國梨農有更多樣性的梨穗來源。(原辦法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申請輸入梨接穗者及供穗國家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核定者為限。輸入梨接穗者應每年檢附下列資料向農委員會提出申請:(一)供穗園名單清冊。(二)梨接穗進口計畫書。(三)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報告書。(本辦法條文第二條)

四、明定首次申請輸入梨接穗至我國時,應提供下列資料供防檢局審查,並經核定後始得辦理輸入:(一)供穗梨樹品種、園藝性狀、產區分布、地理位置及氣候情形。(二)供穗地區梨樹疫病害蟲種類、發生狀況及防治情形。(三)供穗國家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對梨產區疫病害蟲防治體系及其防疫檢疫措施運作情形。(本辦法條文第三條)

五、修正供穗梨園之設置條件及供穗國家應配合事項等相關檢疫規定,包括:

(一)供穗梨園之設置條件:

  1. 供穗梨園必須位於梨衰弱病(Pear decline phytoplasma)、梨火傷病(病原為Erwinia amylovora)及梨類火傷病(病原為Erwinia pyrifoliae)之非疫區。
  2. 供穗梨園應在輸出國農業疫病蟲害防治機關之指導下進行疫病害蟲共同防治,並須具有完整之疫病害蟲防治紀錄。
  3. 供穗梨園之梨樹生育良好,且供穗母樹未嫁接其他品種(系)。

(二)供穗國家如屬梨脈黃化病(病原為Apple stem pitting virus 包括同種異名Pear necrotic spot virus、Pear vein yellow等)或梨黃化葉斑病(病原為Apple chlorotic leaf spot virus)等病害之發生地區,其供穗梨園須以經我國植物檢疫機關核定之檢測方式檢測,確認未罹染前述三種病害,並繳交該項檢測結果報告。

(三)供穗梨園應在該輸出國防疫檢疫機關指導下進行疫病蟲害共同防治,且確定供穗母樹均未罹染西方花薊馬(學名為 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梨樹潰瘍病(病原為Nectria galligena)、梨樹腐爛病(病原為Valsa ambiens )及其他危險性疫病害蟲。(本辦法條文第四條)

六、為防範各國梨樹之危險性疫病害蟲入侵,修正產地檢疫之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每年防檢局應擇期派員前往梨接穗輸出國,會同該國之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執行產地檢疫,共同查證其外銷用之供穗梨園是否符合前述之檢疫條件。

(二)雙方植物防疫檢疫人員依上述規定確認合格之供穗梨園,應由輸出國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編列經審查合格供穗梨園名冊,並函送防檢局備查。

(三)每年採穗期間,防檢局得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梨接穗之採收、集貨、冷藏或至其他相關地點執行產地檢疫事宜。

(四)前述奉派赴輸出國執行產地檢疫人員之相關差旅費應由輸入者負擔。(本辦法條文第五條)

七、修正輸出國核發植物檢疫證明書之相關規定,增列檢疫證明書上應加註之事項,以確保梨接穗係採自檢疫合格的梨園。梨接穗經產地檢疫查證符合規定者,輸出前應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並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依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加註證明外,並應述明該批梨接穗之產地、品種、數量及供穗梨園編號。(本辦法條文第六條)

八、修正輸入檢疫之程序及條件,確保輸入國內之梨接穗確符合本辦法要求,並經檢疫合格後輸入。輸入檢疫之程序及條件如下:

(一)查證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經檢疫合格者即予放行,輸入後得免實施隔離栽植檢疫。

(二)經檢疫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則不予放行:

  1. 包裝拆開脫落者。
  2. 發現罹染危險性疫病害蟲者。

(三)該批梨接穗運輸途中如須經由第五點(本辦法條文第四條)所列疫病害蟲或其他危險性疫病害蟲發生國家轉運者,輸入時應經防檢局規定之方式輸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輸入。(本辦法條文第七條)

參、結語

  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後,國外農產品由世界各地輸入之種類及數量已顯著增加,使得國外危險性植物疫病蟲害侵入我國的風險大增。為能有效做好把關工作,防檢局業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國際植物檢疫規範,加強執行輸入植物及植物產品之檢疫,並依據國外疫病蟲害疫情,隨時修訂植物檢疫法規,冀能使境外疫病蟲害入侵的風險性減到最低。為使檢疫工作落實執行,以確保我國梨樹生產的安全,在此籲請梨農及梨穗進口業者一起主動配合本項辦法之規定,使用合法輸入梨接穗,才能以達到生產品質良好之果實,並且維持我國梨產業的目標。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5,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