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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實驗動物人道管理措施之成果

農委會畜牧處 陳美玲

一、前言

  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動物保護法」,其宗旨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涵蓋的範疇為所有脊椎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鳥類、爬蟲類、兩棲類和魚類,除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外,其餘均由本法管轄。管轄類別分為寵物﹙或稱陪伴動物﹚、經濟動物﹙或稱農場動物﹚及實驗動物三大類。由於大眾對實驗動物較為陌生,茲藉本文略為介紹。

  大部分的動物實驗,以醫學、生物學、獸醫學及農學為主,近年來在生物科技及醫藥方面更是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19 世紀末,大部分的實驗動物是使用家畜;進入 20 世紀之後,科學家育成許多種純品系的小鼠﹙mice﹚和大鼠﹙rat﹚,因為牠們具有特殊的遺傳特性和疾病模式,成為生物醫學界的寵兒。舉凡生物醫學越發達的國家,所使用實驗動物的數量和種類也越多。 1990 年代,全世界實驗動物的使用量約 5,000 萬隻,其中美國約使用 2,200 萬隻,歐洲 1,180 萬隻,日本 250 萬隻,臺灣 60 ~ 70 萬隻。

  目前使用於醫學研究的動物種類,約 86%為大鼠、小鼠和其他嚙齒類動物﹙如倉鼠、天竺鼠﹚, 9%為魚類, 1.7%為兔及貂, 2.4%為羊牛豬等家畜, 0.4%為犬貓, 0.2%為猿猴。應用於各科學領域的數量,藥物研發占 20 ~ 25%,疫苗研發及測試占 15 ~ 20%,毒理及安全性測試占 15 ~ 20%,癌症研發占 10 ~ 15%,另外大約 30% 供基礎生物醫學研發、遺傳、診斷、實驗外科及教育訓練之用。

  現在介紹幾種特殊動物模式的實驗老鼠:(圖1~圖6pdf)圖1為 DBA2 Mice ﹙DBA2小鼠﹚: 使用於關節炎模式研究。圖2為SHR Rat、WKY Rat﹙高血壓大鼠、高血壓大鼠對照組﹚: 使用於高血壓研究。圖3為 Zuker (FAtty) Rat ﹙肥胖大鼠﹚: 使用於糖尿病研究。 圖4為Nude Mice ﹙裸鼠﹚: 使用於癌症和免疫不全症研究。圖5為 Long-Evans Rat ﹙Long-Evans大鼠﹚: 使用於肝炎、肝癌和免疫不全症研究。圖6為 BALB/cByJ Mice﹙BALB/cByJ小鼠﹚: 使用於癌症研究。

  過去一百多年來,生命科學的研究成果造就了人類文明的長足進步,然而這些豐碩亮麗的成就,卻是犧牲無數動物生命所換取的。為了人類的福祉,我們不得不使用實驗動物,但是對於這些默默犧牲奉獻的動物們,我們也應尊重其生命及動物權,這是國際先進國家的思潮與趨勢,也是我國「動物保護法」對實驗動物人道管理必須加以軌範的原因。

二、實施成果

  「動物保護法」中關於實驗動物和科學應用有明確的定義。依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驗動物係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而科學應用則於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係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另該法第三章並專章規定「動物之科學應用」。

為落實「動物保護法」有關實驗動物之人道管理工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自八十八年起規劃及推動各項配套措施,迄今已獲致相當豐碩的成果,茲臚列如下:

  1. 農委會於八十八年六月依法成立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由該會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共十三位委員組成。第一屆委員之兩年任期業已屆滿,第二屆委員則於去﹙九十﹚年十二月順利完成遴聘作業。

  2. 農委會於八十九年度委託中華民國實驗動物學會編印「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一書,作為國內實驗動物飼養管理與利用之規範及工具書,以落實對待實驗動物的3R原則 - 取代(Replacement) 、精緻化 (Refinement)及減量 (Reduction) ,該書業於去年一月出版並分發相關人員。

  3. 農委會於去年七月十三日發布「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及公告申請表與監督報告格式兩種,規定所有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包括專科以上學校、醫院、藥物工廠、生物製劑製藥廠、動物用藥品廠及試驗研究機構等,均須於本辦法發布後一年內,即本﹙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以前成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嗣後該機構人員如需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管理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

    管理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各管理小組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供該機構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函報農委會備查。截至目前為止,經農委會核備在案的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已達一百七十八個。

  4. 依據「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管理小組成員中必須有一位獸醫師或經農委會委託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為配合各單位之實際需要,農委會委託國科會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開始,陸續辦理四期實驗動物飼養管理專業訓練,已累計達七百人取得合格證書。

  5. 為協助各機構順利成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農委會委託中華民國實驗動物學會自去年十月起至今年上半年止,陸續至全國各相關機構實地訪查及宣導,先後共輔導全國七十二個機構成立管理小組,並現場指導動物飼養管理等事宜。

  6. 農委會於去﹙九十﹚年度委託資訊策進會設計完成實驗動物監督報告資訊系統一種,俾便將所有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資料建檔,並根據各管理小組提報之年度監督報告資料,編製為各項統計報表供各界參考。

  7. 農委會遵照行政院將實驗動物產業明定為農業類生物科技之指示,於去年十月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將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簡稱SPF)實驗動物生產場增列為專案輔導之畜牧事業設施項目,使相關業者得以採取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方式,取得興建生產場設施之用地。另該會亦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將「應用無特定病原技術繁殖生產之動物」納入該項獎勵生產之產品範圍中,使SPF實驗動物產業亦可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抵減稅款之規定。

  8. 邀請美國密西西比州立大學家禽系飼養及營養教授暨該校動物實驗管理委員會資深委員湯姆o史密斯博士,於本年七月來華訪問八天,除舉行研討會外,並實地訪問多所公、私立機構,為國內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順利運作提供許多寶貴的實務經驗。

  9. 「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準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準此,農委會業已建請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於修訂「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時,明定「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時,不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實驗。」。

  10. 本年十月,農委會根據該會實驗動倫理委員會的決議,邀集資助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開會研商,建議屬於政府資助並涉及脊椎動物實驗之計畫,應要求計畫申請人檢附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審議核可之正式文件,如未檢附該文件,則該計畫不予通過,並自明﹙九十二﹚年度開始實施。

      此外,農委會亦將建議國內各期刊出版單位,對擬發表於該期刊之論文,其中如涉及脊椎動物之科學應用者,須請作者檢附所屬機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認可文件始得刊登。此二項工作如能順利推行,將使我國實驗動物之管理邁入新的里程碑,躋身於先進國家之列。

  11. 農委會於本年度推動的另一重要工作為委託中華民國實驗動物學會規劃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查核及評鑑制度。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農委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負有監督並管理動物科學應用之權責,自明年度開始,該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委員將實地查核部分機構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運作情形。本項查核報告及各管理小組之年度監督報告資料,將由該會彙編為實驗動物年度報告,提供國內、外各界參考。

三、結語

  由於實驗動物與提昇醫學研究水準的關係極為密切,目前台灣擁有醫學院的公、私立大學,大都已設立設備與管理良好的動物中心,生產以SPF等級為主的實驗動物。除教育部經費的挹注外,作為我國實驗動物的專業供應單位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也長期投入相當多的經費和人力。同時,行政院衛生署責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自民國八十九年起設立「實驗動物資訊網」﹙http://las.nhri.org.tw﹚,預期該院未來將會在實驗動物資源方面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

  此外,由於生物製劑製藥廠對實驗動物的需求大增,各公司亦陸續投資興建或擴建動物中心,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的實驗動物房舍,在硬體設施和軟體管理制度上已達國際水準,成為國內第一所榮獲國際認證的機構。

  農委會為我國「動物保護法」之中央主管機關,雖然近幾年才開始擔負實驗動物之行政管理職責,惟在各界的支援與配合下,已具初步成果。展望未來,農委會將繼續與各機關團體共同合作與努力,並在目前國內一七八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的自律運作及該會之監督下,使我國實驗動物人道管理工作更為落實,同時亦達到提高實驗動物品質的目的。

﹙備註:照片1至5為樂斯科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照片6為國科會國家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林裕翔先生提供,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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