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秈種公糧標售作業要點簡介

第二辦公室 許良吉

壹、辦理秈種公糧標售之背景

  民國63年政府為掌握糧源及增加農民收益,設立糧食平準基金,實施保證價格收購制度。凡符合收購資格農戶,依規定申報種稻面積,不論硬秈、軟秈或梗稻皆依公告的價格、數量收購,以保障農民收益。而收購之硬秈、軟秈稻穀,除了供米製食品加工業者申購外,尚無撥售處理管道;唯由於硬秈皆供加工用途,軟秈則供加工、烹調食用,且數量不多,不致影響市價,且能提供商機及增加農業發展基金收入。

貳、秈種公糧標售作業要點簡介

  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關心稻農收益,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仍將持續辦理保證價格收購制度,為使公糧推陳納新,訂頒「秈種公糧標售作業要點」一種,本要點條文共計12點,重點說明如下:

  1. 本要點訂定目的,係為明確規範辦理秈種公糧標售作業之方法,以供應市場秈種稻米需求。

  2. 標售作業由本會所屬各區糧食管理處(以下簡稱糧管處)辦理。

  3. 標售秈種公糧之種類、年期別、型態、數量、品質規格、包裝、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糧管處應於標售前於資訊網路及門首公告

  4. 投標廠商資格為領有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者。

  5. 標售型態以糙米為限,其品質規格應符合本會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規定之秈種糙米品質驗收標準,包裝袋為PP編織袋,每袋淨重50公斤。

  6. 標售底價訂定方式如下:
    以糧管處公告前7天(不含公告當日)台灣地區各該種類秈稻穀平均價格除以全省平均碾糙率為基準價格,並依下列方式計算參考價格:
    當期米按基準價格計算。
    1. 前一期米按基準價格95%計算。
    2. )前二期米按基準價格90%計算。
    3. 前三期米按基準價格85%計算。
    4. 前四期米及以前各期米按基準價格80%計算。
    糧管處得視品質及市場需求情形,在前項各款參考價格增減百分之五範圍內核定底價。

  7. 廠商標購數量每批不得少於30公噸,惟公告數量低於30公噸者不在此限。

  8. 標售作業以每2週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9. 廠商投標前須繳交押標金,押標金之計算為第六點之參 考價格乘以投標數量乘以5%,簽約後得轉充為貨款。

  10. 廠商投標價超過底價最高者為得標。每批標售數量,如有餘額,超過底價而未得標者,得依投標價高低順序按決標價認購,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廠商同價得標而其合計總量超過該批公告標售數量,且無廠商自願放棄時,依廠商投標數量按比例分配之。

  11. 決標後,若該標案公糧稻穀經加工後產生碾餘米,糧管處得洽請得標廠商依決標價格認購該批碾餘米。

  12. 有關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事項於投標須知或合約訂定。

參、結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1年10月15日發布「秈種公糧標售作業要點」實施,授權所屬各區糧食管理處在該要點規範下,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方式辦理標售作業,歡迎具有資格之糧商、米製食品加工業者,向各區糧食管理處洽詢並參與投標,也為秈種公糧開啟了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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