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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要點簡介

第二辦公室 黃昭興‧曹紹徽

壹、緣起

  我國於91年元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入會承諾,必須進口14萬餘公噸稻米,受預期心理影響,導致91年下半年國產稻穀價格低迷不振,農民繳售公糧稻穀比率大幅增加。而公糧推陳處理方面,因公糧標售無法限制必須外銷,為避免低價之外銷米轉售國內,擾亂國內市價,必須停止辦理;又受「菸酒稅法」實施後,米酒價格調高等因素影響,釀酒糧等公糧銷售量大幅滑落,推陳不易,公糧庫存量累增,面臨倉容不足之困境。

  本會於入會前即預期可能發生上述狀況,並積極另覓推陳管道。經多次分析檢討各種可能推陳方式,考量政府所需投入成本、人力、效率及對國內稻米市場之影響,於91年6月10日「行政院對外工作小組」第一次首長會議,提案「建請外交部推動我國加入『糧食援助公約』,並編列預算協助辦理食米援外」。經主席裁示:「請行政院林副院長召集農委會、主計處、經濟部、財政部、經建會等部會就糧食庫存、休耕轉作補貼等制度作整體考量檢討改進」。行政院爰於91年7月29日召開「稻米產業政策及制度之檢討與改進」會議,原則同意辦理糧食人道援外。

  本會著即擬訂糧食人道援外相關作業規定,邀集外交部、內政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等機關及佛教慈濟慈善基金會、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台灣世界展望會等民間慈善團體,分別於8月14日及9月12日召開二次會議研商。經充分交換意見,咸認由本會無償提供公糧食米,透過政府機關或民間慈善團體辦理糧食人道援外具可行性,並研討通過「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要點」草案。經報行政院核定,於91年12月31日頒佈實施。

貳、「糧食人道援外作業要點」主要內容說明

  本要點全文11條,茲將重點條文說明如下:

一、明訂每年援外食米數量(條文第二點)

  人道援外食米數量以每年10萬公噸糙米為原則,由本會參酌公糧庫存量及國內稻米供需情形定之。

二、援外食米品質規格(條文第三點)

  人道援外食米品質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第三等級以上。

三、申請者資格(條文第四點)

  申請糧食人道援外者,以政府機關、依法設立之財團或公益社團為限。

四、申請程序(條文第五點)

  申請者應填具糧食人道援外申請書,及糧食人道援外計畫書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審查小組成員及權責(條文第六點)

  為執行糧食人道援外作業,本會應邀集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申請者提出之計畫書、計畫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簽訂糧食人道援外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條文第七點)

  申請者接獲本會核准通知後,應於30日內與本會簽訂糧食人道援外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確實依計畫書及契約辦理。援外食米應如期提貨,不得轉售圖利及變更用途,如有違反,沒入其履約保證金。申請者為政府機關者,免繳交前項所定之履約保證金。

七、履約保證金計算基礎(條文第八點)

  履約保證金按簽約時國內糙米(白米)躉售平均價格乘以援外食米數量之千分之三核算。

八、援外食米撥交程序及費用與責任劃分(條文第九、十點及契約)

  援外食米原料經衛生安全檢測合格後,由本會加工為糙米(白米),並經獨立公證公司檢驗品質合格後,運送至港口辦理船邊交貨;申請者於食米裝船後,應出具食米收訖證明,並檢附船長出具之海運清潔提單。

  費用與責任劃分以食米越船舷為界,越船舷前發生之費用與責任由本會負擔;越船舷後則由申請者負擔。

九、履約保證金核退手續(條文第十一點)

  申請者應於糧食援外計畫辦理結束後,檢具成果報告書、獨立公證公司出具之燻蒸報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及經外交部派駐當地之使領館、辦事處、代表處或經貿單位驗證之到達港口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無息退還。

參、結語

  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面臨稻米進口壓力,每年需進口14萬餘公噸的稻米,雖然政府已積極勸導農民休耕轉作,但是整體庫存量還是有過剩的壓力,使得米價疲軟不振,每年透過一定數量稻米援外,除了突顯我國的人道關懷精神,善盡回饋國際社會責任外,同時也可以刺激米價維持在比較合理的水準,並提供民間慈善團體創造一個很好的機會與國際接軌,對國家形象、農民收益及民間慈善團體成長都有很大的助益,可說是一舉數得。

  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估算,2003年全球仍有8億6仟萬人將過著營養不足的日子。目前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透過「糧食援助公約」及聯合國的「世界糧食計劃」對這些缺糧的地區進行援助。我國因非該等組織的會員,故只能透過民間慈善團體進行。繼成功加入WTO後,政府也積極爭取加入「糧食援助公約」,希望未來糧食援外能成為常態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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