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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現況

漁業署 陳華民

  國內各級產業中基層勞動力不足現象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漁業更是一個明顯的例子。近年台灣地區由於工商業、服務業等經濟發展迅速,國民所得普遍提高,相對的對於工作辛苦的海上作業漁民,所得不及岸上工作者。漁業經營因本身之特殊性及受國內外環境的影響,其勞力外流及補充困難之問題愈趨嚴重。因此,民國70年代,屏東縣東港地區為解決上述漁業勞力不足問題,即開始設置「海上旅館」擅自僱用外籍船員。直至民國80年起政府機關才正式公告漁船船主得僱用外籍船員,且外籍船員得隨作業漁船返港入境上岸並管理,「海上旅館」因而消失無形。惟因外國籍船員存有語言隔閡、生活習慣不同、技術嫻熟度等的差異,常與台灣漁船船員間發生不必要之糾紛。加以解嚴後兩岸人民來往頻繁,大陸船員因與台灣地區人民同文同種,且具地利之便,語言相通、生活習慣與台灣人民類似,於溝通上較外籍船員容易。所以僱用大陸船員逐漸受各漁船業者的青睞,且人數有愈來愈多的趨勢。

  礙於大陸政策及法令規定,尚未准許大陸地區人士進入台灣地區工作,惟鑑於海洋漁業與陸地隔絕之特性,並考量國內漁業勞力缺乏之事實,為考量漁業發展及解決漁業勞力缺乏問題,並兼顧漁船僱用大陸船員之事實,乃於82年8月行政院治安會報中,同意在顧及漁民生活需求、增進兩岸關係良性發展及保障國家整體安全3項前提下,配合「先海後陸、由遠而近」之整體引進大陸勞工政策,開放僱用大陸船員,並由行政院交農委會於84年7月29日公告「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在台灣地區離岸12浬以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及於87年2月18日訂頒「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作為我漁船得在12浬以外海域接駁僱用大陸船員參與作業以及規範許可僱用大陸船員隨船進入12浬內劃定錨泊區之管理依據。據90年及91年颱風過境暫置大陸船員暨大陸船員進港避風統計表(如表1 DOCX / odt / pdf)顯示,近年來我國沿近海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人數約介於4千人至5千人之間。

  惟實施以來,用以暫置大陸船員之「海上船屋」也隨之因應而生,超額收容大陸船員在海上暫置,已衍生人身安全、衛生、港口觀瞻、人道及國防安全等相關管理問題。尤其是涉及人道問題,更遭致外界甚至國際上負面的指責。為了改善上揭問題,農委會提報「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大陸地區船員岸置規劃評估報告」案,奉行政院90年4月10日核復指示:「在符合國家安全、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許可機制、健全岸上管理及加強僱主責任,可選擇數處適宜戒護之漁港先行試辦大陸船員上岸安置」。基此,依據方便戒護、易於管理、當地居民不反對之原則下,農委會經報行政院同意,業選定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宜蘭縣南方澳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中縣梧棲漁港及屏東縣東港漁港等五處,進行大陸船員臨時岸置試辦處所之興建。雖然大陸方面於90年12月29日宣佈暫停對臺輸出漁船船員,惟農委會仍秉持行政院指示積極辦理大陸船員岸置政策,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克服經費、土地及工程施工之種種困難,持續辦理並未因為大陸方面枉顧該等漁船船員生計之片面決定而有所停頓。除了屏東縣東港漁港一處將於92年8月完工外,其餘4處大陸船員臨時岸置試辦處所均可於91年12月底前落成使用。

  興建之5處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內部設施包括控管中心、醫務室、廚房、餐廳、休閒交誼廳、晒衣場、緊急供電設備、符合消防法規之消防設備、寢室、床鋪、個人置物櫃及適當數量之公共衛浴設備等一應俱全,各岸置處所現況詳細資料如后:

一、基隆地區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

  位於基隆市八斗子漁港突堤碼頭,海巡署八斗子安檢站旁,二樓鋼骨結構建築(如圖1),基地面積約600坪,建築樓層總面積約450坪,依據設計床位數平時可容納252人,緊急時最高可容納400人。進入岸置處所大門首先見到的是一寬廣的戶外活動空間,一樓入口左側設有控管中心,接著是兼具餐廳功能的寬廣大廳,廚房(如圖2)在中間,晒衣場在房子後面空地。一樓後側設有一間大寢室可容納84人,二樓則設有3間寢室可容納168人,床鋪為雙層木製,各寢室各自配置一獨立衛浴設備。
圖1 基隆地區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
圖2 南方澳外來船員管理中心



二、南方澳外來船員管理中心

  位於宜蘭縣南方澳漁港之南興碼頭海巡署安檢站東側,四樓鋼骨建築(如圖3),面向南方澳漁港,後有小山屏障,從南方澳大橋上遠遠望去目標極為顯著。基地面積約960坪,建築樓層總面積約1,000坪,依據設計床位數平時可容納1,335人,緊急時最高可容納2,100人。宜蘭縣政府規劃該建物除安置大陸船員外,若有多餘空間也可安置如菲律賓或印尼等其他外籍漁船船員。本建築外牆洗石子設計,地板鋪設大理石,既美觀又實用。一樓設控管中心、管理大廳、行政中心、簡報室及多功能會議室等,二、三、四樓共區分為三個居住及活動區域,每層樓各寢室七間,合計有21間寢室。床鋪為三層鋁製(如圖4),各寢室各自配置一獨立衛浴設備。建築物至後面小山間之一小片空地,可作為大陸船員戶外休閒活動場所。
圖3 新竹漁港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
圖4 梧棲漁港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

 

三、新竹漁港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

  位於新竹市新竹漁港之南碼頭後側新生地,緊鄰海巡署新竹漁港安檢所,二樓式建築。基地面積約410坪,建築樓層總面積170坪,依據設計床位數平時可容納100人,緊急時最高可容納160人。規劃設計與基隆地區岸置處所類似,進門處有一寬廣的戶外活動空間,餐廳及廚房在一樓,二樓設有5間寢室及一間交誼廳,床鋪為雙層木製,頂樓寬敞可作為另一戶外活動場所。

 

四、梧棲漁港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

  位於台中縣梧棲漁港之北側,緊鄰海巡署安檢單位,面向漁港進出港主航道,為所有岸置處所中建地面積最大,且為所有岸置處所中唯一獨立式三合院標準設計。基地面積約1,010坪,建築總面積約300坪,依據設計床位數平時可容納100人,緊急時最高可容納160人。建築物中間唯一寬廣戶外活動空間,建物正面為餐廳及廚房,共有5間寢室居兩側,床鋪為雙層木製。

 

五、屏東地區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

  位於屏東縣東港漁港之港口突堤碼頭,緊鄰海巡署東港安檢站東側,規劃設計為四樓鋼骨建築,基地面積約740坪,建築總面積約1,040坪,依據設計床位數平時可容納710人,緊急時最高可容納1,140人。一樓設控管中心、管理大廳、行政辦公室、餐廳及多功能會議室等,二、三樓層各有寢室6間及兩間休閒交誼廳,四樓5間寢室及兩間交誼廳,合計有17間寢室。床鋪為雙層鋁製,各寢室皆配置一獨立衛浴設備。

  奉行政院指示興建大陸船員岸置試辦處所之同時,為釐清大陸船員上岸安置之戒護、港區安全、防疫檢疫、岸置處所興建及管理等問題,責由農委會邀集相關機關研議擬具「台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接駁安置大陸地區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一份,並按行政程序法於90年11月間完成預告,惟因大陸方面於同年12月29日全面暫停對我派出船員,該草案中需大陸方面配合事項(如合法僱用資料取得、船員身分認證等)相對受到影響,審查時程遂延後。為避免再度發生類似90年7月間「元勝2號」漁船火災之緊急危難事件,行政院遂於同年7月12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大陸船員岸置管理等相關事宜」會議,責由農委會檢討所擬具之前開辦法草案,就操之在我部分進行檢討,俾及早讓大陸船員上岸安置。檢討修正內容重點為:僱用大陸船員方式由僱用之漁船船主於境外與大陸勞務公司簽訂契約,僱用上船工作前需向漁會、縣(市)政府報備申請;大陸船員進出海域(漁港)之查核由巡防機關辦理,大陸船員僱用資料建檔由縣(市)政府辦理;大陸船員安置以陸上岸置處所安置為主,岸置處所不敷使用或未設置地區,限量允許劃設漁港碼頭區、水域以暫置漁船安置大陸船員;大陸船員進入臺灣地區,不得擅離安置處所;安置處所外圍由警政或巡防機關依權責辦理,內部由經營者管理等。

  該草案經檢討修正後,行政院已於91年11月15日完成審查即將公佈實施。雖然大陸船員由海上錨泊區移至岸上或進港安置,就人道而言是大幅改善,可落實我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管理,並徹底解決「海上船屋」長期存在之安全、衛生、人道及國防安全、港口觀瞻等問題。但是目前大陸方面仍未恢復對我派出漁船船員,經我方積極與大陸方面協調兩岸漁業勞務洽談事宜,迄未有重大進展。在無法掌握大陸船員詳實資料下,冒然允許大陸船員上岸,不僅可能對我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造成更大負面影響,日後倘發生司法案件時,其責任更難釐清。故有關大陸船員進港上岸安置之時程,端視兩岸漁業勞務協商與恢復對我派出漁船員情形而定。呼籲大陸方面儘速與我進行漁業勞務協商並恢復對我派出漁船員,以保障雙方勞僱權益,共創兩岸漁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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