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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通過實施新稻米政策

企劃處經研科 林文傑

一、改革的背景

  1960年代末期日本為因應稻米消費逐年漸減而形成生產過剩的壓力,回應稻農擬生產高品質稻米以期能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建議,於1971年開始實施「水田生產調整政策」(註:與我國的「稻田轉作計畫」類似)、自主米與非自主米(註:日本稻農未參加農林水產省等行政機開所擬定之水田生產調整計畫,而自行負責產銷及盈虧之稻米,日人一般簡稱為「自主米」;反之,則為「非自主米」)並行之「稻米計畫流通制度」。上述諸制度歷經30多年的歲月,在美日貿易協商、GATT改組為WTO、日本被迫實施稻米進口制度、日本稻米消費仍呈續減傾向且其生產成本過高等因素影響,於2001年日本行政部門大幅度改組後,各界希望改革稻米產銷制度的要求隨之而起。

因此,農林水產省食糧廳成立以改革稻米政策為目的之「生產調整研究會」(註:屬於農林水產大臣的諮詢單位,其功能與我國的各種專案小組類似。)以研究相關事宜,而於2002年11月29日向有關單位提報「米政策改革大綱」。

二、新稻米政策的主要內容

  日本農林水產大臣接獲生產調整研究會所提報「米政策改革大綱」,並召集相關單位及代表進行協商後,於2002年12月3日正式向各界發表新稻米政策,其主要內容為:

(一)目的

  近30多年來,日本的稻米施政方針,在「維持國內供需均衡」的大前題下,積極推展稻米生產調整政策;然因受稻米需求逐年降低、生產成本偏高、國內消費價格低迷、稻農所得低等因素影響,不但迫使稻米生產調整政策面臨山窮水盡的困境,在整體的大環境朝向重視消費者需求多樣化、重視市場原理等時代潮流的趨勢下,為能創造符合日本國內稻米供需環境,進而促使水田農業能穩定經營起見,宜將現行的稻米生產調整政策相關諸措施,予以整合及作妥適改革。

(二)稻米產銷願景及實施策略

  1. 以平成22年度(註:2000年之前,日本年度的起迄期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2001年起採曆年制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平成22年度為2010年度。)為實現新的農業結構調整及稻米供需制度改革的預定期。在此目標下,各地水田農業宜努力推展多樣化的政策措施,以期能促使早日達到理想目標。

  2. 供需調整體制方面,在政府協助下 ,預定2008年度有關稻米的產銷及供需事宜,將改由以農民及農民團體為主體。在此過渡期間,應以農民及農民團體為主體 ,並由渠等以自動自發方式強化經營體質,而於2006年度檢討是否達到調整的標準。

  3. 應將現行的食糧法予以適度修定,在以農民及農民團體為主體的稻米供需體制中,明 定中央機關、地方機關、農民及農民團體應負之權責。

  4. 過渡時期中之主要政策措施為:

    1. 2004年度起,日本中央政府應經由具有中立且公正性質的第三者,以公開及公正的方式公布稻米供需政策及其相關資訊。
    2. 稻米生產數量的目標,由行政機關及農民團體協商訂定並予以妥適分配;而其預測基準改採客觀性之需求為準,如果該年(2004年為豐收年,則翌年之生產目標數量應予以酌減。
    3. 農民方面,應將其種植面積予以合併計算並進行分配,其每單位面積收穫量之換算基準,宜針對各地域實情之不同予以妥適調整。
    4. 補助措施方面,將現行日本全國統一標準的方式予以廢除,新設「發給促進產地發展專款」制度,使各地域便於自行創設新產業。
    5. 就處理可能發生豐收的預防措施而言,除了新設「過剩米短期融資制度」應急外,與期相關之充分活用其他短期融資、鼓勵過剩米採取市場區隔策略出售、整合主要的稻米販售通路等,均應予以充分協調及配合。

(三)流通制度改革

  1. 從促進具有特色的稻米產業發展及其需求的觀點,進行稻米流通制度改革的同時,各地域宜採主動方式力求稻米能穩定供給。

  2. 為配合實現由實際供需力量形成稻米價格,應積極培育及擴增稻米交易場所。

  3. 將農民團體現行的品檢制度予以整合之同時,應積極建立全國性的消費安全管理制度,以符合消費者需求。

  4. 為推展日本型的飲食消費習慣,應積極訂定飲食生活方針,並結合教育界、醫療及保健單位、研究機構、大眾傳播媒體等方面的力量,努力推展。

  5. 為使稻米能穩定供給,在整合危機管理體制之同時;就流通業者而言,於常態下,宜建立新的通報體系,以期能確實掌控稻米的供需實況。

  6. 政府的儲備米,以100萬公噸為妥適標準,其貨源以經由買入、讓售方式為之。

(四)經營政策的架構

  1. 宜將現行的農業者認定制度(註:取得農業者認定制度資格者,日本人俗稱為「認定農業者」)予以妥適修正,以期能經由與集落相關人員徹底溝通方式,使地域的稻作人員得以明確化。此外,宜採鼓勵方式,將地域裡的認定農業者,於一定期限內結合成集落型的農業經營體,並請專業經理人負責營運。

  2. 當稻米價格下跌而使稻作收入減少致產生重大影響時,除對於參加生產調整者支付促進產地發展津貼,以減緩稻米價格下跌外,以具有一定規模的稻作農民為對象,實施「稻作經營安定對策」。

  3. 強化促進農地共同經營利用相關制度,以符合稻作農民的需求。此外,對於有關水田利用的整合事業體制、農業經營體制等應予以重視,並努力推展農地共同經營利用相關事宜。

(五)推展水田利用及農業生產對策

  1. 為促進水田利用及充分發揮其所具有的多方面機能,應建立具有效率且能穩定經營的體制;在持續以水田轉換為旱田為主的輪作體制下,利用水利相關措施等方式,努力促使水田能旱田化。在此之際,宜朝研發具有高產量性質或新品質的稻米、低成本的農耕方法、使用畜力耕作方法的整合、飼料用稻米或加工用稻米能穩定成長等方向推展。

  2. 為促進轉換成以大規模稻作農民為主體的生產架構,宜針對因實際需求而從事生產高品質麥類及大豆的農民提供必要之援助,及鼓勵並支援耕種業農家與畜牧業農家合作充分利用水田生產飼料作物。

  3. 自2004年起編列與新稻米政策相關預算,以期此政策能順利推展。

三、結語

  雖然日本已決定著手推展新稻米政策,但尚有例如實施生產調整措施時之基準價格標準及其分配比例、處理過剩稻米時之融資標準及政府補貼方式等實務操作上的難題待解,其後續發展值得觀察,以供我國研擬相關稻米政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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