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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農村建設「輔導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專案貸款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簡介

輔導處農業金融科 呂玲香

壹、前言

  輔導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專案貸款以鼓勵身心健康、有志從事農業經營之農村青年留村務農,以改善農業經營,傳承農業並活絡農村經濟為目的。貸款要點於92年1月30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及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規定,農家子弟獎學金核發及嘉義大學學制改變,金融機構名稱修正及增加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為經辦機構,利率訂定機關之變更,簡化再申貸人檢附之資料及經辦機構辦理貸款用途查驗之期間等,使本貸款修正部分條文後更能符合農村青年之需求。

貳、本次部分條文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將農村青年年齡上限界定於45歲,本項貸款對象之年齡隨之調整,修正原條文第二點貸款對象之年齡由18歲至40歲延為18歲至45歲。又鑒於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補助辦理之甄選農家子弟就讀農校農經科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計畫及嘉義大學二年制農場管理科已經停招,刪除原條文第二點之(一)、(二),併入第二點之(三)修正為 「高職以上農、漁科系畢業生」。(修正條文第二點之(一)、(二)及(三))

  2. 由於台灣省合作金庫已更名為合作金庫銀行及部分農、漁會信用部已由銀行承受,將原條文第四點貸款經辦機構中之合作金庫修正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並增列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為貸款經辦機構。(修正條文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九點之(一))

  3. 由於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利率已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修正原條文第八點利率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核定改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又由於農業生產之季節性及農作物特有之生物性,致使投入與產出期間固定,無法於短期內回收成本,倘遇天災,更是血本無歸,農民於三年的還款期限屆滿,仍未必具有還款能力,或償還貸款後已無多餘資金再投入農業生產本項貸款之週轉金,原規定週轉金貸款期限為三年過短,將週轉金貸款期限延為最長5年。(修正條文第八點之(一)及(二))

  4. 由於一般貸款經辦機構於辦理貸放業務時,係循一定程序要求申貸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佐證資料,以利審查作業,並不一定要求需備妥「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紀錄簿」;鑒於產業經營項目眾多,經營紀錄簿無法一體適用於各種產業項目,故不予訂定制式紀錄簿,將原規定再申借戶應檢附貸款經辦機構認可之最近一年「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紀錄簿」,修正為檢附最近一年農場經營狀況相關資料修正為由再申借戶檢附最近一年農場經營狀況相關資料即可。(修正條文第九點之(五))

  5. 為配合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肆之九規定,將原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後三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修正為經辦機構應於貸款存續期間派員派員辦理用途查驗工作。(修正條文第十四點之(八))

參、結語

  輔導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貸款,自本次修法後,除放寬貸款年齡上限為45歲,貸款週轉金之期限延長為五年外,並簡化再申借戶檢附資料為最近一年農場經營狀況資料取代農村青年創業與改進農業經營紀錄簿,將使更多之農村青年運用本項貸款,並提升本貸款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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