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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簡介

防檢局新竹分局 施泰華

一、前言

  眾所周知,狂犬病是一種致命的人畜共通傳染病,可幸,我國自民國47年已成為狂犬病非疫區國家之一。我國能一直維持非疫區的狀態,主要靠國內防疫措施的落實及對輸入犬貓有一套嚴謹的檢疫規定。基於為防杜國外狂犬病入侵,並維護我國人畜安全,我國業於民國88年3月1日訂定「輸入犬貓檢疫執行要點」一種,據以執行。現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必須將該執行要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部分,以法律定之。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防檢局)乃修法將輸入動物檢疫執行規定移列「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並據以訂定「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該辦法之相關條文計18條,其條文內容以確保人民權利與動物保護及便民為宗旨,並兼顧減低狂犬病可能入侵之風險性。茲將該作業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二、檢疫作業辦法重點

(一)強化犬隻輸入檢疫措施

  1. 規範狂犬病預防注射種類期間及年齡

    由於我國為狂犬病非疫區國家,故對於狂犬病疫苗種類(僅能使用不活化疫苗)與預防注射有效期間(疫苗注射日至起運當日之期間需滿30日以上至1年以內)採嚴格之規範(第三條)。且依據學理,疫苗應於動物年齡滿3個月以上施打,才有保護之效果,故於第十三條明定輸入未滿3個月齡之犬貓,應隔離至滿3個月齡,並經施打一劑狂犬病疫苗30日後,再依相關檢疫規定辦理,以確保每隻輸入之犬貓均具免疫效果。

  2. 規範犬隻應植入晶片之措施

    本辦法的最大特色就是規範自狂犬病非疫區國家輸入之犬隻均應植入晶片;對於疫區國家輸入者,因考慮部分國家無晶片可供植入,故於押送至隔離檢疫場所時,須立即植入晶片,以方便管理(第十四條)。同時犬貓於隔離檢疫放行後,均函請飼養所在地之縣(市)或直轄市動物防疫機關繼續追蹤檢疫6個月(第十六條)。

  3. 強化規範進口文件申請及違反規定措施

    對於畜主未申請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即將犬貓擅自輸入、或檢附之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資料未符合規定、或經臨場檢疫發現健康情形可疑之犬貓、或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間未滿30日等違反規定者,均明確規範相關配套措施(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且對於己取得進口同意,如欲變更輸入日期者,則規定應於進口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變更輸入日期,並以一次為限(第五條)。

(二)簡化行政及強化動物保護措施  

  1. 免檢附動物相片及強化保護動物措施

    以往畜主申請犬貓輸入同意文件時,除須檢附申請書、護照(或身分證)、動物健康證明及或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外,另須檢附犬貓彩色照片。由於犬貓基本上外觀長相很類似,且參考其他國家並未要求檢附動物相片之規定,而民眾常以郵寄或用電子信件傳送申請,基於便民原則,已取消該規定(第七條)。基於保護動物原則,已將「犬貓已懷孕者,於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6週以下始可輸入」之規定列入,以免已懷孕之動物再受舟車之苦並避免流產之危險(第三條)。

  2. 方便經常攜帶動物出國之畜主

    以往對於攜帶犬貓寵物往返於非疫區國家之畜主,規定犬貓須於該國家至少飼養6個月以上再返國才得免需隔離檢疫,本辦法則採便民措施,民眾只要於犬貓寵物出國時保留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及到達國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犬隻寵物登記等資料,以備申請進口同意文件,而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必須由輸出檢疫單位記載「犬貓於抵達本國後未再進出第三國」證明(第十二條)。依此措施可方便出國的旅客,其所攜帶的犬貓在非疫區國家停留的時間不再受到太大的限制;返國後亦不需辦理隔離檢疫。

  3. 申請同意文件及查詢之便捷措施

    為方便民眾申請犬貓進口同意文件,本局各分局已設置電子信箱或電話傳真供民眾利用,而核發之犬貓進口同意文件亦可透過掃瞄後傳送或傳真給對方,以減少民眾申請之不便,並縮短申請之時間。

三、結論

  為防杜狂犬病可能入侵之風險,畜主對於自疫區國家輸入寵物應隔離21日,於健康無虞始予放行乙節,或許可能略有怨言,惟為保護人畜之健康,則應請全力配合。本局為減少民眾之不便,將加強宣導,並提供便捷之申請手續及查詢之管道,使能了解犬貓等寵物輸入之檢疫規定,以免違反規定,造成不必要之誤解。本次研訂「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時,已檢討過去執行輸入犬貓檢疫所發現之缺失,加以改進,並辦理預告兩週,綜合各方意見後,才公告實施。該「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之詳細內容,請至本局網站:www.baphiq.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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