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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全國農業會議重要結論報告

企劃處企劃科

一、會議緣起

  政府農業政策隨著農業發展情勢之變遷而調整,本會曾分別於民國71年因世界糧食危機、77年因520農民運動、83年因世界保育潮流及87年因我國加入WTO農業諮商全部完成,而先後四度召開全國農業會議,藉著與出席先進及專家共同商議,獲致共識,並納入施政。本次召開會議距離上次召開已超過4年時間,且為配合當前進入21世紀國內外經貿環境之變遷及我國農業發展新情勢,並依據於91年12月5日第2815次院會之指示,請本會於92年籌辦全國農業會議。

二、籌辦情形

  為規劃本次會議,本會於去年12月即組成籌備委員會,12月13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議,確定籌備計畫與會議議題方向,經行政院胡政務委員勝正召集黃政務委員輝珍、陳顧問武雄、胡組長富雄、經建會、研考會及本會等相關機關,於今年1月13日開會確定會議議題,並奉行政院於1月24日函示同意辦理。

  為積極籌辦本次會議,籌備委員會計召開4次籌備會議及多次工作協調會,務期依工作計畫逐步推動各項籌備作業。本次會議過程分為預備會議與正式會議兩階段辦理。預備會議各分組議題主辦單位自去年12月下旬至今年1月底自行召開,廣邀學者、專家、產業團體、農漁民團體、農漁民代表及各級農政相關單位共同參加討論,共召開18場預備會議,計有790餘人次參加,預備會議紀要及結論已彙編成「預備會議紀錄」,另特邀請對各子題素有研究的學者、專家15位撰擬引言報告,事先提供與會人員參閱。

三、主要議題

  本次會議以「開放與振興-台灣新農業」為中心議題,並規劃「建構農業加值體系,開創農業優勢布局-創造農業明天的活力」、「調整農業保護措施,維護農民權益-疼惜咱農民咱的農業」、「輔導農民團體創新經營,強化服務功能-做伙打拼為農民」、「強化農業環境保護,促進資源永續利用-給咱們子孫一個好山水」及「推動鄉村振興計畫,縮短城鄉差距-打造美麗的新故鄉」等五大議題。

四、會議辦理情形

  正式會議於3月28至29日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開,由本會李主任委員親自主持,邀請 總統及行政院院長蒞會致詞,並邀請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柯承恩院長以「從企業價值鏈看我國農業發展」為題發表專題演講;大會共有產官學各界代表、立法委員及嘉賓382位出席。在各分組引言人提出15篇精闢的報告、各分組主持人及大會共同主持人引領,經過各位與會代表的熱烈參與及踴躍提供建言,共有316人次口頭發言,另有22份書面建言,經分組會議、分組結論報告及綜合討論等過程,深入探究相關重要議題,使本次會議獲致豐碩的成果。

五、會議結論

  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及確認後,共獲致54項重要結論,茲依照議題分類臚列如后:

(一)第一議題:建構農業加值體系,開創農業優勢布局

  1. 規劃台灣農業科技發展策略,促使農業轉型為知識型產業;檢討農委會及所屬試驗機關之業務職能,評估未來是否適合及如何轉型為行政法人;強化農業高科技研發人力,整合農業相關研究機構之資源,以團隊方式進行科技研發,並規劃整合上、中、下游相關單位開發產業技術,落實研發產業化。
  2. 推動農業生物技術園區,設置植物種苗、畜牧業創新育成中心,鼓勵企業投資高科技農業,促進農業走向專業化、精緻化;儘速完成修訂「植物品種與種苗法」,擴大保護範圍,建立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授權機制,選擇適當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並推動其商品化。
  3. 強化農業資訊網路基礎建設,建構農業資訊社群網絡,促進農業產銷組織經營管理資訊化;推動農產品標準化、規格化及條碼化,確立商業模式,有效運用電子商務;建立農業核心知識管理系統,有效協助農民應用資訊科技。
  4. 評估台灣地區農業發展方向,整合相關單位之力量,針對具發展潛力農漁畜產品,發揮地區農業特色,發展具競爭力的「小而美」優質產業;善用臺灣農業技術優勢,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農漁畜產品,透過農業策略聯盟整合小農,強化其國際行銷能力,發展成為具有規模經濟效果之「大而強」的外銷型產業。
  5. 發展有機農業,加強改進有機生產資材及栽培技術,建立法令規章及制度,以生產自然、衛生、安全優質農產品 。
  6. 加強國產大宗農漁畜產品加工技術及生物技術在食品加工之研發與應用;開發多樣化、高品質、符合市場需求的農產加工品;並強化CAS標誌產品之品質保證及擴大辦理CAS認證產品,確保加工產品衛生安全。
  7. 加強產、學、研及農工雙方的合作與分工,輔導農民團體與食品業界策略聯盟,使成為食品工業之衛星工廠;推展具市場潛力之地方特產食品及具本土風味保健產品之商品化,並結合地方觀光、休閒及文化資源,促進農村食品工業發展;協助農產加工業掌握國內外農產加工原料來源品質及對外投資,以強化產業全球布局。
  8. 推動農業生態旅遊,建立森林遊樂區生態旅遊管理機制,規劃國家級休閒農業生態旅遊套裝行程及代表性節慶、文化活動,加強休閒農業經營管理教育訓練;修訂「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並建請行政院協調財政、地政、建管、環保、水保等機關,修法適度放寬限制,以輔導休閒產業合法化經營;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教育部將休閒農場、教育農園納入相關輔導措施之實施對象。
  9. 輔導設立農產品產地標準化處理中心,建立供應鏈與物流對應聯絡窗口;改善國產農產品包裝規格與設計,落實產品標示;結合資訊系統,建立產品追蹤管理制度,以確保產品之品質;整合農民團體自營超市、直銷中心及與民間零售通路業者,建立國產農特產品之連鎖行銷網;輔導拓展電子商務、宅配等多元化通路,並配合觀光、休閒旅遊產業,強化農特產品在地行銷。
  10. 選定具出口潛力之國產農產品,針對目標市場,協助農民團體及公會組團參加國際食品及農業相關展示會積極拓銷;邀請國外業者、代理商來台參訪採購,並合作辦理國外促銷活動;加強蒐集外銷商機,建立農產品外銷網站,同時積極透過諮商談判,排除我農產品出口障礙;加強培育國際農產貿易人才,並研擬以國防役及替代役進用農業經貿人才;強化及整合具行銷力量之組織,建立國際行銷品牌;運用大陸台商組織,建立台灣農產品在大陸市場之輸銷管道。
  11. 強化動植物疫情監測及預警機制,建置地方植物防疫專責體系,增修訂相關動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充實相關軟、硬體設施,及加強辦理對國人防疫檢疫觀念之宣導,以落實各項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維持我國為特定疫病蟲害非疫區,及加強辦理口蹄疫、東方果實蠅等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之撲滅或防治工作;持續推行農產品安全認證標章制度,修訂農產品生產作業規範,加強農用資材安全、生產之源頭管理及農藥、動物用藥品及相關藥物之使用管理,擴大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業務,強化農產品藥物殘留之檢驗工作,落實跨部會協調合作機制與違法查緝取締,並積極協調緝私機關,加強走私查緝。
  12. 鑑於休閒農業之輔導、農產品藥物殘留檢驗、查緝走私、生物科技產品規範等業務涉及諸多相關部會,應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或成立單一窗口處理。

(二)第二議題:調整農業保護措施,維護農民權益

  1. 配合國內開放稻米進口,強化稻米計畫生產,研究規劃休耕措施,積極開發稻田多功能性利用價值,將生產補貼轉換為環境補貼,以維護農民收益;並檢討調整國內安全存糧掌握方式與數量,加強輔導農會辦理公糧業務合併經營,降低營運成本。
  2. 輔導農會、糧商結合稻農組織,成立區域性產銷策略聯盟,種植優良品種、提升稻米品質及建立共同品牌之「三品策略」,以建立消費導向之經營觀念,加強稻米檢驗,拓展多元化行銷管道,建構稻米產銷資訊網,以全面強化稻米產業競爭力及提昇稻米消費量。
  3. 規劃調整現行稻穀保證價格收購制度,推動實施固定給付及價差或所得補貼等措施,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新回合農業協議規範;並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試辦公糧稻穀分級收購,及加強農會、糧商購買自營稻穀輔導措施,透過市場運作,以穩定糧價。
  4. 妥善運用關稅配額措施(TRQ)、防衛措施(SG)、特別防衛措施(SSG)以及反傾銷措施,適時提高關稅或限制進口數量,以減少對農業衝擊;同時蒐集各國補貼相關資料,並聯合與我立場一致之國家,在新回合談判爭取我國家權益,維護國內農業永續發展並保護農民權益。
  5. 應事先對產業結構做整體有效調整,提升競爭能力,當國外農產品大量進口使國內農業相關產業遭受進口損害時,啟動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機制,以保障農民收益。
  6. 對大陸農產品採取有效管理、逐項審查與部份開放之方式辦理,以減緩對國內農業之衝擊;協調查緝單位加強貨櫃與漁船之查緝工作,並加強市面查緝、獎勵檢舉走私,以杜絕農產品走私進口 。
  7. 建立農產品產銷預測制度與進口預警通報資訊系統,整合「敏感性農產品短期價格穩定措施」與「農產品產銷失衡處理機制」,並推動產業自主救助制度,以穩定國內農產品價格。對不具競爭力之產品輔導廢園造林、調整產業結構,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8. 充分運用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包括微量條款與加強農業基礎建設及運用試驗研究發展、品種改良、技術創新、組織運用、廣告促銷、內外銷市場開拓、資訊掌握分析、食品衛生安全、改善法規制度與農民教育訓練、健全農民組織、建立農產品知識經濟產銷體系、對消費者教育及資訊提供等綠色措施,以兼顧國際規範、農民收益及糧食安全、環境資源維護與鄉村活化等農業多功能價值。
  9. 檢討「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擴大救助範圍;研究實施符合農業協定豁免削減規範之所得保險措施之可行性;研究比照購屋貸款優惠條件,調降農地農用之購地貸款利率之可行性;以及研究在肥料自由化體系下如何穩定肥料供需,方便偏遠地區農民購用肥料之措施。
  10. 妥善因應WTO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加強漁業資源管理、促進資源永續利用、調整產業結構、提昇漁產衛生品質、建立品牌,發展科技型養殖產業,強化漁民教育訓練、健全產銷組織等正面效果之補貼,促進我國漁業發展。

(三)第三議題:輔導農民團體創新經營,強化服務功能

  1. 積極制定農民團體合併之相關法律及相關配套機制,推動農、漁會及農業合作社(場)等農民團體自願性之合併及層級簡化,輔導農業產銷班經營企業化,以提升農民團體及農民之經營能力與競爭力。
  2. 農民團體應回歸為農民合作組織的自主性本質,農會法與漁會法應修正選任與聘任人員之相關規定,以提升農、漁會之決策、監察功能,強化農、漁會經營管理能力。
  3. 農民團體任務應單純化,以經濟性事業為中心並擴大事業項目,農民團體應辦理與事業發展、農民權益有關的推廣教育工作,政策性農業推廣工作由政府辦理或編列經費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4. 政府應積極輔導農民團體應建立全國性上位組織,統合訓練、研發、服務功能,各級間團體應緊密結合,架構完整的組織系統,發揮分工的功能。
  5. 修正現行農、漁會人事管理制度,放寬經政府公開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證照)者得為農、漁會職員,俾利引進專業經營人才,提升農、漁會經營能力。
  6. 農民團體應建立整合性人力發展體系,加強培育談判、國際行銷及對農民團體組織及發展有認同的人才。
  7. 應建立農民團體經營者終身學習及進修的機制,增進經營管理知能,並加強農民團體教育訓練工作,提昇其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及農、漁業後繼者的專業教育且由政府協助農民團體建立電子學習系統。
  8. 輔導成立農民團體轉型經營服務團,以聘請學者、專業人員及引進具農業經營管理專長之國防替代役參加,協助輔導農、漁會、農業合作社(場),以增加其經營轉型之成功機率。
  9. 建請允許農、漁會辦理人壽及產物等保險事業,以擴大農、漁會服務業務,強化競爭力。
  10. 輔導農民團體整合核心競爭資源,鼓勵並加強輔導以策略聯盟或連鎖加盟等方式推動有關農產品行銷通路、休閒農業、老人安養等服務事業,以落實照顧農民。
  11. 農田水利會為農民團體之一,應研議農田水利會法,擬訂農田水利事業興辦及營運管理事項,永續農田水利事業發展;積極研訂輔導農田水利會改進營運措施,擴大服務功能。

(四)第四議題:強化農業環境保護,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1. 林地分級與分區為森林經營之基本工作,規劃方法除考量土壤與坡度外,應配合氣候、植被、景觀、遊憩潛力等因素,並兼顧環境品質與公共利益。分區後之林地,政府應實施經營管理與監測,並提供適當的經費與組織,以落實執行成果。
  2. 全民造林工作應持續進行,包括加強農業廢耕地造林,建議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及有關團體辦理。對於土石流危險區、水庫集水區及重要溪流兩側之租地造林地、或嚴重影響社區及公共安全地區之已出租國、公有造林地,允宜排定優先順序予以收回,由政府直接管理,達到國土保安之長遠利益目標。
  3. 中央山脈保育軸應建立保護(留)區之分區經營制度,進行資源調查、經營管理與監測。並設置管理站,實施解說教育,引進生態導覽制度。管理單位應與當地住民建立夥伴關係,善用當地住民傳統生態智慧,共同維護生物多樣性。同時,為維護台灣自然保育之國際形象,未來重大開發工程,應加強環境及生態影響評估,考量保育棲地,避免因開發而造成保育類動、植物之消失。
  4. 農田水利事業涵括生產、生態及生活等三生功能,政府補助農田水利會之營運管理,應不僅止於會費,應考量其公共效益,檢討經費補助之額度;農田水利會為農民團體之一,政府宜將農田水利事業納入農業發展基金補助適用對象,給予必要之支助,維持其永續經營,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此外,政府投資於農田水利之經費不足,應逐年提高編列預算,並寬列經費加強研究量化農田水利事業三生功能之經濟效益,以具體呈現其對綠色國民所得帳之貢獻,並請相關部會調查研究工業廢水之社會成本;農委會林業處水利科主管農田水利之層級及人力不足,亟待改善。
  5. 落實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機制,並推動農田水利會已開發之水資源商品化,積極建立不同機關(構)之協商機制與補償標準,合理有效調度農業用水,以順利辦理移用作業,共渡缺水難關,加速抗旱工作之推動。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整治相關法令等規定,研擬農業用水水質保護之中長程計畫,協商環保及工業部門積極協助推動。
  6. 加強水稻田深水灌溉之研究,開發利用深層疏鬆犁底層土壤技術促進旱田滲水功能,增加地面降雨滲入地下水,蓄養地下水源,並增加調洪功能,減少水害;加強建立零散水田地區分配水模式,並重視次級用水之利用,以提高水資源之利用效率;利用休耕農田示範「種水」(加高田埂蓄水),加強推廣農田蓄水調洪並補注地下水。
  7. 水資源政策環評應考量農業用水相關課題,公共工程開發應妥適規劃調查,並通盤考量土石流及水資源涵養、地區水源流失之影響。稻田休耕可考慮於第一期作實施,配合其他標的用水調配需要,有效利用農業水資源。
  8. 建立山坡地開發總量管制機制,運用高科技、替代役、委外及民間力量,有效加強山坡地管理,應研修水土保持法規,並明定行政罰緩得提撥定額作為監測管理經費。
  9. 推動台灣地區第四期治山防災計畫,以集水區為單元整體規劃防災、減災、避災措施,成立土石流防災資訊中心,加強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建立土石流監測及居民自主防災機制。同時,凝聚產官學及在地人力,全方位推動以安全為基礎,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為目標之自然生態工法,並結合治山防災及農村規劃建設地區,擴大設置戶外教學園區,增進全民水土保持意識。
  10. 考量糧食安全與農業經營需要,未來農牧生產土地應維持一定面積。對於可釋出農地,建立制度性的協調轉用機制,並可考量以審議委員會之審查方式予以配合。同時,農地違規項目,應有整體性之輔導計畫,不宜循就地合法化方式處理,對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但仍繼續作為農業使用者,應依法加強開發利用與管制。
  11. 配合未來國土計畫法之制定,政府各部門應協調建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準則,作為農業發展地區劃設之依據。長期而言,藉由農地轉用制度之調整,農地變更應有彈性之配套管理方式,實施分級分區管理。
  12. . 為平衡農地與非農地發展權益之差異,對擬加強保護之農地,考慮給予適當維持農用誘因。農業部門發展,宜訂定各項發展區位選擇指標,使農業發展與空間結構相結合,建構優質農業生產環境。

(五)第五議題:推動鄉村振興計畫,縮短城鄉差距

  1. 儘速制定「農村振興法」,並檢討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以因應農村發展新環境,活絡農村多元發展需求。
  2. 因應時代變遷,整合各部會資源,擬訂全面性「鄉村發展方案」,結合地方生活、環境與人文創意,依地方獨特性,規劃發展產業特色。
  3. 公共建設應兼顧軟體及硬體之設施,加強相關生態保育、鄉土文化資源、自然生態工法、休閒農業旅遊等教育訓練,以提升愛鄉愛土理念,促進農村振興及永續發展。
  4. 建請行政院協調跨部會及各級政府橫向縱向之聯繫,針對休閒農業設置單一窗口,適度鬆綁休閒農業相關法規,以簡化休閒農場及民宿之合法申請,並建立認證制度及訂定獎勵辦法。
  5. 政府加強與民間共同推動「與農共生」的農村建設與休閒農業,共同研商規劃該區域之休閒農業發展藍圖及創造特色,分工合作避免資源過度開發及惡性競爭。並輔導整合民間組織建立共同單一窗口,進行休閒農業觀光旅遊行程之規劃、行銷及宣傳工作,創造農村就業機會。
  6. 輔導成立休閒農業及民宿諮詢服務團,提供產業經營者之諮詢服務。
  7. 輔導產銷組織企業化與農村基層組織制度化,結合現有農業組織及社區發展相關組織並加強其功能。
  8. 積極推動具地區特色之農村社區總體營造,就各項農村建設公共設施,應參據農業發展、休閒農業及農村生活機能,計畫性、系統性、整體性建設,採取由下而上以符合農村需求及維護農村自然景觀,並加強社區居民的參與。
  9. 落實改善農村環境,儘速成立「農村發展局」,推動綜合性農村發展規劃建設工作,以振興農村。

六、後續處理措施

  本次會議相關結論,本會將依「須修訂法規者」、「可立即推動者」、「規劃後推動者」或進一步「研究評估者」等加以分類後,納入未來農業施政,落實推動及辦理,並進行追蹤管考作業,以建構優質農業、安全農業、休閒農業及環保農業,發揮農業多元功能,加速農業轉型升級為知識型產業,使我國農業得以永續發展,並達確實照顧農漁民收益之目標。

  本次會議相關結論有關輔導休閒農業合法化經營、加強進口農產品檢驗檢疫、食品標示認證及藥物殘留檢驗、落實查緝走私農產品、制定生物科技農產品之新規範、推動農村振興計畫等,均涉及跨部會法規之研修及執行,本會將與各相關部會進一步研商與合作,俾利後續落實與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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