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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簡介

畜牧處家畜生產科 江文全

壹、 前言

  「畜牧法」於民國87年6月24日公布施行,為應畜牧產業永續發展整體需要,特訂定第三章「種畜禽及種原管理」,專章規範相關事宜,其中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畜禽、種原,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及輸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執行前項法令規定,種畜禽及種原輸入管理部分,已於民國89年10月訂定及民國91年7月修訂公告「種畜禽及種原進口同意文件審核要點」。至種畜禽及種原輸出管理部分,則僅民國68年6月訂定及民國89年10月修訂公告之「種豬出口要點」乙種。

  農委會為產業發展整體需要,並強化種畜禽及種原輸出之管理,爰研訂「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乙種,並於本(92)年2月14日以農牧字第0920040147號公告實施。另基於法規規範之一致性,「種豬出口要點」亦於同日公告廢止。

貳、 條文重點說明

  「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條文計有9點,其重點主要包括適用之種畜禽及種原、申請程序及檢具證件、同意文件之使用規範及特別事項四部分,茲說明如下:

一、 適用之種畜禽及種原

  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自行飼養改良品種或純種繁殖用之馬、牛、豬、山羊、雞、火雞、鴨、鵝、珍珠雞、鹿、種蛋、牛精液、種畜禽精液、種畜禽胚胎(第二點)。惟本要點排除基因轉殖種畜禽及種原之適用,若輸出之種畜禽及種原涉及基因轉殖者,另依相關輸出管制規定辦理(第八點)。

二、 申請程序及檢具之證件

(一)申請限制:

  申請輸出種畜禽及種原之畜牧場須具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第三點)。

(二)申請程序:

  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各3份向飼養地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申請核轉農委會核發輸出同意文件(第四點)。

(三)檢具之證件:

  1. 申請書。
  2. 輸出種畜禽及種原畜牧場之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
  3. 輸出種畜禽血統登記或登錄證書影本(未經農委會指定公告須辦理血統登錄者免附)。
  4. 輸出種畜禽精液之供精父畜禽血統登錄證書影本(未經農委會指定公告須辦理血統登錄者免附)。
  5. 輸出種畜禽胚胎之供精父畜禽及供卵母畜禽之血統登錄證書影本(未經農委會指定公告須辦理血統登錄者免附)。

三、 同意文件之使用規範

  農委會核發之輸出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發證日起6個月,逾期須重新申請(第五點)。另基於產業實際輸出之需求,該要點亦允許輸出種畜禽及種原者得於同意文件有效期限內,分批輸出種畜禽及種原(第六點)。此外,同意文件核發後,輸出種畜禽及種原者應於種畜禽或種原輸出後2週內,檢具海關出口報單影本,分送當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及本會存查,俾利後續之管理(第七點)。

四、 特別事項

  申請輸出之種畜禽及種原對國內產業永續經營有產生重大影響之虞時,農委會得不予核發輸出同意文件(第九點)。

參、 結語

  種畜禽及種原之性能良窳攸關整體畜禽生產效率與品質,其扮演著產業競爭力火車頭及核心能力發動機之角色。種畜禽產業以技術密集及資本投入程度高、進入門檻較高為其主要特徵,其產品亦兼具多樣性及高附加價值之特性。鑒於應用科技技術,結合知識運用,發展加值型畜禽產業,提高畜禽產品附加價值,已成為國內畜牧產業升級及轉型之重要策略,扶持技術層次及資本投入密集高之種畜禽或種原飼養、培育、改良或繁殖業者發展,即為目前積極輔導之重點方向,為國內畜禽產業永續發展,「種畜禽及種原輸出同意文件審核要點」之公告實施,將有助於對輸出高附加價值種畜禽及種原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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