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簡介

防檢局動檢組 劉武岩

壹、前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規範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方式,期望降低旅客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入境而帶來疫病蟲害入侵之風險,爰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於92年1月30日發布訂定「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乙種。

貳、主要內容

一、明定適用出入境人員攜帶或經郵遞之檢疫物數量之限額規定,其在限額規定內之檢疫物免收相關檢疫費用及其他應繳之收費規定:

  1. 本辦法適用於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以下簡稱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或經郵遞輸出入,並以犬貓3隻、禽鳥5隻、動物產品5公斤、種球3公斤、種子1公斤、其他植物或植物產品10公斤以下為限之檢疫作業。
  2. 上述之動植物及其產品(以下簡稱檢疫物)檢疫,免收檢疫費、檢疫標識工本費及延長作業費;其他作業費及工本費依有關規定收費。

二、明定出、入境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1. 出境人員攜帶檢疫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護照、機船票及相關證件,向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2. 入境人員攜帶檢疫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護照、海關申報單及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相關證件,向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三、明定出境檢疫物經檢疫合格者之處理措施:

  攜帶出境之檢疫物經檢疫結果未發現罹染疫病害蟲者,由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輸出檢疫證明書:

  1. 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者。
  2. 輸入國要求加註檢疫條件者。
  3. 輸入國要求註明經檢疫處理者。

四、明定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入境,應遵行之檢疫規定:

  1. 入境人員攜帶動物檢疫物入境,應遵行下列檢疫規定:

    1. 檢疫物來自禁止輸入疫區或經禁止輸入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而不符合規定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2. 動物來自非疫區或有條件輸入疫區者,應檢附動植物檢疫機關核發之檢疫條件函及輸出國檢疫機關核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申報檢疫。
    3. 動物屬應施隔離檢疫者,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先向動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押送至指定場所隔離檢疫。

  2. 入境人員攜帶植物檢疫物入境,應遵行下列檢疫規定:

    1. 檢疫物來自禁止輸入疫區或經禁止輸入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而不符合規定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2. 檢疫物來自非疫區或有條件輸入疫區者,未檢附輸出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申報檢疫或檢疫物經臨場檢疫發現罹染疫病害蟲時,動植物檢疫機關應採取安全性檢疫處理措施,確定有害生物完全滅除後,始得放行。
    3. 生植物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屬應施隔離栽植檢疫者,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先向動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押送至指定苗圃隔離檢疫。

五、明定攜帶入境之檢疫物經檢疫結果符合我國檢疫規定者,動植物檢疫機關應發給檢疫證明。上述檢疫物經檢疫結果屬應施行檢疫處理、隔離檢疫、存關退運或銷燬處理者,動植物檢疫機關應填發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

六、明定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攜帶檢疫物(含後送行李)入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檢疫。

七、明定經郵遞之檢疫物,準用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檢疫。

參、結語

  近年來台灣曾發生口蹄疫、福壽螺、松材線蟲等疫病蟲害大流行,造成國內經濟重大損失,咸認係經由走私動植物及其產品所致。不法者之走私管道,常利用漁船走私或貨櫃夾藏外,旅客非法攜帶攜帶動植物檢疫物闖關入境是重要的管道之一。防檢局為防杜旅客違規攜帶檢疫物入境,已印製大批宣導手冊,請航空公司、旅遊業者轉交回國旅客,切勿從動植物疫病蟲害之疫區擅自攜帶動植物檢疫物返國以免觸法。另防檢局為防杜走私管道經常協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等查緝機關查緝走私,並在各國際機場、港口及大陸入境金門、馬祖旅客加強檢疫。

  尤其防檢局自去(91)年10月起引進我國首批檢疫犬隊並分別在桃園中正、高雄國際機場開始配合海關加強托運行李X光檢查及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的查核,經統計在去年10至12月間藉由3組檢疫犬隊檢查航班共計1,085架次,查獲旅客非法攜帶動植物產品1,125批次;另91年間查獲大陸入境金門、馬祖旅客非法攜帶動植物產品計552批次。鑒於旅客違法攜帶動植物產品入境不斷,防檢局已訂定「旅客及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乙種以資因應,希望旅客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入境,務必配合遵照該檢疫作業辦法辦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17,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