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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農村建設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實施要點」簡介

輔導處農業金融科 呂玲香

壹、前言

  為因應加入WTO對台灣蘭花產業的衝擊,促進台灣蘭花產業的發展,提升蘭花產業國際競爭力及行銷能力,並鼓勵業者進駐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投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2年2月14日以農輔字第0920050051號令特訂定本要點。

貳、條文重點說明

一、本貸款要點所稱之「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係指位於台南縣後壁鄉烏樹林段,租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樹安農場土地,由台南縣政府負責規劃及開發之園區。

二、本貸款之經辦機構: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三、本貸款資金係由上述經辦機構提供並承擔風險,92年度貸款總額度為3億元,由中國農民銀行控管,由農業發展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目前補貼標準:經辦機構屬銀行出資部分補貼至年息4.5%;屬農(漁)會出資部分補貼至年息6%。經辦機構出資困難者,可依「農業發展基金支援經辦機構(農、漁會及農業行庫)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申請融資。

四、貸款對象

  取得「台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經營主體進駐證明之農民、農民團體或農企業法人。

五、貸款用途

  用於購置興建全新標準溫室設備及材料(含附屬設施),且該溫室設施以興建於園區內者為限。

六、申請時間

  購置興建全部溫室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購買之前或於購買事實發生後60日以內為之,起算日以統一發票所載日期為準。但進口部分,應自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貸款,逾期不予受理。

七、貸款額度

  以借款人購置全新溫室設備、設施及材料,其實際所需金額之70%。但最高不得逾4千萬元;超過4千萬元部分,由貸款經辦機構另以優惠方式配合辦理。  

八、貸款利率

  本貸款之利率為年息2.5%,並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調整利率而調整。超過4千萬元部分,利率為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0.5個百分點。

九、貸款期限:資本支出最長10年。

十、擔保方式

  由本貸款經辦機構依照有關授信規定辦理,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時,得透過貸款經辦機構向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保證。

十一、還款辦法

  原則上每6個月攤還本息一次。並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2年。

參、結語

  蘭花產業為台灣農業中具競爭力產業之一。目前,大陸正積極以相當優惠條件吸引台商赴大陸設廠投資。為避免蘭花產業西進大陸,打擊本土蘭花業者,並搶奪我國之國際蘭花市場,業者迫切需要政府之輔導與協助;且蘭花業者普遍反映,政府提供業者低利貸款,將是業者根留台灣之主要誘因。台南縣設立「蘭花生物科技園區」計畫已列入「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與台南縣政府共同積極輔導台灣蘭花業者,使蘭花產業能在地蓬勃發展,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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