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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00噸以上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印度洋作業規定

漁業署 許慧文

壹、前言

  印度洋為我國遠洋鮪釣漁船之主要作業漁場之一,近年來我漁船在印度洋之鮪漁獲量每年維持在約9萬公噸,作業之中大型鮪釣漁船維持在300艘左右,其年產值高達新台幣壹佰肆拾貳億元,約佔我國遠洋漁業總產值之30%。由於作業船數眾多,因此我國在該洋區資源養護具有舉足輕重的腳色。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近年來在鮪漁業資源之管理,有加快腳步之趨勢,亟仿效大西洋鮪類委員會(ICCAT)之管理模式,並陸續通過各項管理決議。由於近年來IOTC對於印度洋大目鮪資源量狀況有所疑慮,遂於前(2001)年年會中通過要求進口國執行檢查出口國核發之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以控管大目鮪資源之捕撈運用。為配合國際漁業組織之相關管理規定並有效管理我國漁船於印度洋之作業秩序,本會訂定「92年我國100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對於印度洋大目鮪資源運用進行管理,俾使業者及船長得以配合遵守執行。

貳、作業漁船分組資格、作業船團資格及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核發數量

  依據已申領赴印度洋海域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之100噸以上延繩釣作業漁船之作業型態,區分大目鮪作業船、大目鮪兼營長鰭鮪作業船及長鰭鮪作業船等3組,相同作業型態之漁船可籌組船團,並設定各作業組別漁船之年度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核發數量,主要內容包括:

一、作業資格為已申領赴印度洋海域國外基地漁船作業證明書之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始得在印度洋海域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

二、漁船船長應詳實填寫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速報表,於每月5日前以電傳書面將漁獲速報資料送鮪魚公會進行彙整,漁船上並應保留完整之作業情形紀錄表影本至少12個月。

三、作業漁船分組資格、作業船團資格、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核發數量及審查機制:

  1. 大目鮪作業船:限於86年至90年間,至少有一年1月至12月卸售大目鮪125公噸(去鰓、肚後重量)以上者,其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之年度核發量為240公噸。

  2. 大目鮪兼營長鰭鮪作業船:限於86年至90年間,至少有一年1月至12月卸售大目鮪50公噸(去鰓、肚後重量)以上者,其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之年度核發量為125公噸。

  3. 長鰭鮪作業船:限於86年至90年間,至少有一年1月至12月卸售長鰭鮪100公噸(全魚重)以上者,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之年度核發量為49公噸。

  4. 屬同組漁業型態之漁船船主,得以船團方式共同申請登記,同一船團漁船數最高以10艘為限,經核准登記後不得再變更為單一作業船或更改為其他船團之作業船。其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之年度核發量最高不得超過該組別單船核發數量的10%,且所屬船團不得超過該船團各船合計量之總核發數量。

四、漁船之漁獲速報表其大目鮪累計速報量超過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核發數量70%時,應於次月起每週一提報週速報表至鮪魚公會進行彙整。本會漁業署將邀請學者、專家及鮪魚公會代表組成專案小組,以審查漁業人申報之漁獲數量異常事宜。

參、結論

  鑒於各相關區域性漁業組織已紛紛通過各項管理決議以達成資源保育與管理目的,並對於違反其保育及管理決議之國家,採取包括貿易制裁在內之管制措施。身為印度洋之主要捕魚國家及避免遭致貿易制裁,確有必要配合執行相關管理決議,已期達成共同養護印度洋漁業資源及永續利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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