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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農業災害補償制度簡介

日本農林水產省經營局保險課副課長(技術總管) 中村昌二
輔導處 呂玲香編譯

一、 前言

  中村昌二先生於91年7月應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之甄選,就日本農業災害補償及農業保險為題來台指導,作為我國目前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家畜保險之參考。日本農業災害補償制度是日本政府對於農業災害所實施之政策性保險制度。其架構為基於合理救濟受災農家之觀點,由各地區的農家設立組合,共同出資保險費,作為共同財產準備金,一旦農家受災時,由此共同財產準備金給予救濟,以農家自主相互保險為基本,透過保險制度將危險分散於全國。

二、 農業災害補償制度

(一)日本農業特性及農業災害補償制度

  農業是受自然災害控制最大的產業,特別是位於氣候變化最激烈的亞洲季風區,農業頻頻遭受颱風、水災、寒冷等種種災害,遍及廣大地區而注定受到慘重損失的宿命,日本農家在這種生產條件及小農經營下,顯得十分脆弱,容易受到災害之打擊,而個別農家欲恢復生產是一大困難,因此對災害的適切對應,確保農業之再生產及對國民糧食的穩定供應便成為政府施政上之重要課題。

  基於此點,政府為了安定受災農家之經營,支援農業生產力之發展,以農業災害對策為重要支柱,依照現行之保險制度為架構,設置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實施政府財政支援。現行制度係統合農業保險制度(1938年)及家畜保險制度(1929年)而於1947年訂定,為了因應其後農業情況之變化,本制度經數次之修正,對日本農業經營之穩定有很大之貢獻。

(二)農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色

  日本之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具有下列特色:

  1. 政府對於農作物互助保險、家畜互助保險、果樹互助保險、旱田作物互助保險及園藝設施互助保險,實施再保險制。

     

  2. 農作物互助保險及家畜互助保險為強制投保之事業。

     

  3. 有關農作物互助保險,以一定規模以上之農家必須強制加入。

     

  4. 農家所支付互助保險費及實施農業互助保險事業團體所需事務行政費用之一部分,由政府負擔。

     

(三)日本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實施之種類及互助保險目的:

  有關事業之種類及互助保險之對象如附表 DOCX / pdf

三、 農業災害補償制度的組織架構

  日本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如圖DOCX / pdf所示,由農業互助保險組合(市、町、村(鄉、鎮(市)公所)個別組成,以下總稱為「組合等」)、農業互助保險組合連合會、政府(農業互助保險再保險特別會計)等分為三階段營運。首先,自農家收取互助保險費、對受災農家支付互助保險金等直接與農家連絡處理相關的工作由組合等承辦,因此組合等對農家有支付互助保險金之責任,為了防患遭遇到大災難造成互助保險金支付增加,致使組合本身等無法支應,將互助保險責任一部分交與上層之都、道、府、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互助保險組合連合會保險,然後連合會將此責任(保險責任)的一部分交與全國階段之中央政府再保險,視受災害狀況之各種再保險模式,將危險分散於廣泛地域,以免對受災農家支付的互助保險金,因組合等無法承擔重大災害損失時有所保障。

  農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營運,基本上以前述之三階段實施,但由於地域之意願亦有改為二階段(農業互助保險組合、政府)實施之反應。

四、 日本實施農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經驗

  日本實施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已有56年的歷史,其績效卓著,經驗頗值參考,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對於經營生命產業之農產業農民而言,自然災害是無法避免的最大風險,對自然災害所造成農作物等之減收等損失給予補償,國家(政府)應透過財政措施設法對農民、農業支援而增進提高農民再生產之意願,使農業經營能安定,此為政府之重要任務,也是國民對政府之最大期待。

  (二)日本之農業災害補償制度係運用保險原理,由農民自主組織,各地區設立農業互助保險組合,互相捐出互助保險費用作為共同準備財產,一旦災害發生時,自該準備金內拿出救濟金,實施對受災農家合理化之救濟,即是以自主性相互救濟為基本,透過保險制度來分散全國風險,在由國家設立特別預算,負擔互助保險責任之一部分(再保險)的同時,亦負擔農家應支付的互助保險費以及事業營運的團體所需事務費之一部分,圖使農業災害補償制度之順利營運。

  (三)日本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實施以來,為了隨時因應農業政策的動向需求之變化,將制度付諸修正實施,其結果大概每5年就修正制度一次,直到現在,仍以這種方式追加新互助保險目的事業。制度所包括之對象事業必須為農業生產及農業經營上重要產物,當政府訂定政策保險制度時,何種農家(規模)、何種產物等應該屬於救濟對象事業,又在農業生產上、國民生活上何種產物項目為重要,依其重要程度均加以考量,如全國共通栽培的作物之狀態,如何分布,其作物耕作面積、收穫量之情形,以保險為架構時,地區愈廣大的作物(在多樣地區栽培之作物),愈能發揮分散危險之機能。

  (四)農業關係基礎資料之彙集,如農作物基準收穫量之設定方法、基準收穫量為互助保險或再保險金之計算基礎,也就是正常年收穫量,對這種設定方法,以土地之耕作條件,農民之肥培管理狀況,過去被害之實績等加以參酌而訂定,對於具有技術能力而高收穫量者列為高基準收穫量,而對於技術未成熟而低收穫量者列為低基準收穫量。一般而言,依據過去收穫量之平均(7年當中5年之平均或5年當中3年之平均)之情形作為基礎算出。

  (五)互助保險之目的為遭遇互助保險事故而發生損害時,組合必須支付之互助保險金最高額度,以互助保險金額乘上互助保險費率,則可算出互助保險金額。這種設定方法一般為以市場價格、販賣價格、產地價格等之過去價格之實績或推估數值,以建立公平而正確之實施架構。此外,對於保險架構組成制度之要件保險之目的、保險事故、加入資格者、保險期間、勘查評估損害及損害評估驗證等規定十分詳盡完整。

五、 結語

  日本之農業災害補償制度繫於「大數法則」及「公平正義」之原則,為防止道德風險,保險單位設計個別化費率,如地域差別費率、危險等級別費率等,以保險契約約定個別保險費率之計算,出事愈多收受愈多保險金的加入者,應照比率提高純保險費率,因此視個別加入者的被害實態及收受保險金狀況而訂定純保險費率應有其必要。為防止互助保險之逆選擇,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農家必須強制加入,部分農家的加入受到禁止。政府對農業災害政策性保險制度鼎力支持,以日本2000年為例,政府之財政負擔1,309億日圓,其中互助保險金負擔為777億日圓,行政事務費用532億日圓,政府之負擔率為61%。

  對農民而言,「以繳交低廉的保險費,得到高補償額」是參加保險之誘因,亦為決定保險需求之要點,如保險需求過於低時,不只政策保險無法達成政策目的,更無法發揮圖謀保險收支之安定化以及期待事業營運之安定化機能,因此加強推廣宣導農民認識農業災害補償制度,除使農民有風險管理之觀念,對於自然災害防止之義務,通常應該做的管理以及對其他災害之防止,信義誠實原則之謹守,並能以保險方式為前提,集合組成之各保險集團,根據大數法則來合理地分散風險為必要條件,政府與農民勢必共同負擔保險金之財源,在自然災害等之災害發生時,如考慮只以單方面的向政府申請財政支援,實有失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亦不符保險之原理。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之勘災評估確認人員,目前日本之農業災害現地調查之損害評估員共164,120人,年報酬平均為 8,600日圓,互助保險連絡員共 200,000人,年報酬平均為 12,500日圓,另有損害評估委員18,443人,他們工作雖然辛苦,偶而也會引起勘災評估確認疑義案件之困擾,但他們努力地作到公平,成為地方公證人士,亦為地方上公平正義之化身,被甄選為上述人士,代表榮譽職,其品德操守相當受到當地農民之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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