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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畜牧管理

一、畜牧行政管理
二、畜禽產業輔導
三、污染防治管理與資源再利用
四、落實動物保護

  畜牧生產係依據「畜牧法」、「飼料管理法」及「家畜保險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各項輔導措施。透過畜牧場登記制度之建立、生產資材之管理、污染防治工作之加強及產業自治理念之落實等,畜牧生產應可邁向法制化、低污染及供需平衡之狀況。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先期調整畜牧產業結構,提升產業競爭力,經積極推動畜禽產業統合經營及強化產業公共投資效能,對於有效降低成本、提升產銷效率及建立國產品牌。

一、畜牧行政管理

(一)加強畜牧場登記及管理

  輔導飼養規模達公告應辦理登記之畜牧場依法申辦畜牧場登記,本年度完成核發 3,464 場之畜牧場登記證書;至 90 年底止,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累計達 13,631 場。同時由各縣市政府持續依法查處違法未辦理畜牧場登記者,以維護合法畜牧場之權益。

  為輔導畜禽戶了解「畜牧法」相關規定,說明畜牧場登記之申辦程序,及合法畜牧場於擴大飼養規模而變更原畜牧場登記內容時應申請畜牧場變更登記程序,並與有關農戶充分溝通,本年度輔導各縣市政府及有關產業團體,辦理畜禽戶宣導講習、教育訓練等活動共計 25 場次,期以落實法令規定。

  另為配合相關單位落實死廢畜之管理,本會依據「畜牧法」第 10 條「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畜牧場或飼養戶之規模、畜牧設施、疾病防疫措施及有關紀錄」之規定,統籌印製「斃死豬數量及處理情形紀錄手冊」共 19,540 冊,洽請各縣市政府分送所轄畜牧場,並輔導養豬戶建立填報機制,以掌控斃死豬之流向。

(二)強化飼料管理

  1. 辦理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製造、輸入及輸出登記

    (1)核發飼料(飼料添加物)輸出證明書 384 張。

    (2)核發飼料輸入登記證 113 張,飼料添加物輸入登記證 24 張,飼料製造登記證 161 張,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 5 張。

  2. 查驗飼料及飼料添加物產品

    (1)抽驗飼料一般成分及有害物質計 2,514 件,另抽驗飼料中藥物含量計 1,261 件。

    (2)為防範狂牛病(牛海綿狀腦病)藉由飼料途徑入侵,本會於 90 年 2 月 27 日公告,禁止於調配反芻動物飼料時,使用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及血粉等動物性飼料原料。此外,本會並成立「飼料抽查小組」,不定期至飼料工廠及自製自用飼料戶,抽查是否添加肉骨粉等公告禁止使用之動物性原料於反芻動物飼料之中。本年度抽驗反芻動物飼料共 153 件。

    (3)舉辦飼料化驗研習訓練班 1 班及飼料鏡檢研習班 2 班,以提升飼料廠之品管水準。

    (4)舉辦自製自用飼料戶講習班 6 班,宣導飼料管理法規、用藥安全及配製飼料注意事項。

(三)辦理家畜保險業務

  1. 家畜保險為農業保險之一環,亦為政府政策性委託農會辦理之業務,純為互助性質,不以營利為目的,對養畜農友分散養畜風險、保障養畜安全之裨益甚大。本年度辦理家畜保險之承保農會 218 單位,再保農會 22 單位,合計 240 單位。參加保險之家畜頭數為乳牛 14,291 頭、乳羊 8,882 頭、運輸保險 1,871,988 頭,合計 1,895,161 頭。保費總收入 50,821,336 元,死亡理賠總計 43,185,849 元。
  2. 依據「家畜保險辦法」規定,需由主管機關訂定各項補充規定及辦理家畜保險需用之各項書表格式與作業規定,經研訂並完成公告下列 15 項法規: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高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家畜保險管理費及保險費補助要點、家畜保險保險人再保險人損失補助要點、各級農會家畜保險最低基金額、各級農會家畜保險責任準備金標準、各級農會家畜保險再保險佣金率及計分調整標準表、家畜保險事業資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資金運用管理要點、家畜保險再保責任額調整計算標準、家畜死亡保險單條款、乳牛死亡保險投保規定、運輸死亡保險單條款、運輸死亡保險投保規定、家畜保險業務競賽獎勵要點、家畜保險業務報告表、家畜再保險費繳納清單與理賠清冊。

二、畜禽產業輔導

(一)辦理家畜生產場認證

  1. 養豬產業方面,建立 ISO 9002 優良養(種)豬場認證與標準作業程序,包括養豬場現場評核、豬場飼料及上市前肉豬血液之藥物殘留檢測等項目,本年度共輔導 32 場通過優良養豬場認證。另制定完成國產優良黑毛豬肉認證規範及相關要點,建立「平鎮-松青」及「內埔-興農」超市之策略聯盟產銷體系,計有 57 家販售示範店加入黑毛豬肉販售體系,並輔導其取得「國產優良黑毛豬肉標誌」認證。
  2. 乳牛產業方面,輔導乳牛場與收奶工廠合作,建立衛星牧場制度,配合乳牛群改良 ( DHI ) 計畫之執行,有效改善乳牛性能,提升乳品品質,進而提高國產鮮乳標章認證制度之成效。本年度DHI平均每月測乳頭數 15,709 頭,占全省平均每月泌乳牛頭數之 31.97%,每戶平均測乳頭數 67.3 頭。為提升乳牛牧場形象及經營效率,並進行「乳牛牧場評鑑」 165 場,其中不合格場 8 場,入選 1 顆梅花以上獎 157 場;入選 2 顆梅花以上獎占 70%,3 顆梅花以上獎占 30%,顯示多屬中等牧場。

(二)輔導畜禽產業團體

  本會對於畜禽產業之產銷輔導,向來基於「輔導生產者組織產業團體,由產業團體自主管理產業問題,並由全體業者共同分享利潤與分擔風險」之理念,研擬各項相關措施。

  1. 養豬產業方面
      輔導養豬團體與養豬產銷班組織之橫向與縱向整合,以發揮產業團體力量,落實產業自主。本年度業已協調中華民國養豬協會及中華民國養豬事業發展協進會,整合為全國單一養豬團體。另積極培訓各級養豬團體經營組織人才,推動養豬團體及產銷班企業經營理念及作法,以提升養豬經營效率。

  2. 養牛產業方面
      輔導產銷班 77 班協助蒐集產銷資訊,並委由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辦理「廠農衛星牧場企業化管理經營之實務訓練及聯誼會」共 10 場次,對於提升酪農經營管理技術及促進廠農關係和諧有所助益。此外,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辦理「由優質鮮乳到優質優酪乳」演講共 4 場次,促使消費者認識以生乳或鮮乳為原料才是優質的優酪乳。

      為因應我國加入WTO,養羊產業方面,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辦理「提升養羊產業競爭力,鼓勵消費國產羊乳」座談會 1 場次,編印座談會資料 —「推動標章,強化通路策略聯盟–國產羊乳商機無限」 1,000 本。養鹿產業方面,輔導鹿農提高年採割鹿茸次數,以增加鹿農收益。

  3. 家禽產業方面
      為加強產業團體之服務功能,提高禽農加入組織運作之意願,輔導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及臺灣省養鵝協會,辦理家禽產業垂直統合經營、畜牧政令推動、種肉禽場產銷協調、落實分業分責分享理念及策略聯盟等教育訓練活動共 30 餘場次,對於建立整體產銷觀念、積極推動家禽產業自主管理制度、提供業者國際畜牧新知以及建立較經濟之作業模式等,均有實質助益。

(三)建立畜禽產銷資訊體系

  1. 強化畜禽產銷調節效能及提高資訊力

      本會依畜牧法第 25 條規定,於 89 年 1 月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本年度輔導該會運作之主要方向如下:
    (1)面臨毛豬產銷不穩定,主動協調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及相關產業團體與代表,共同研商穩定養豬農民出豬秩序之對策,以穩定市場價格。
    (2)積極蒐集各項畜禽產銷資訊:每月出版「畜產報導月刊」12期,提供國內外畜牧業者資訊。
    (3)定期召開白肉雞、雞蛋及土雞產銷預警會議,發布分析資料並適時提出預警,提供農民參考。
    (4)辦理「台灣烤肉節」、「台灣鮮奶節」、「雞蛋文化節」、「土雞宅急便」及「土雞東遊季」等項促銷活動,促進國產畜禽產品消費數量。

  2. 養豬產業分面
      除透過官方調查系統,每日報導毛豬交易價格行情,並按月透過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台灣省農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養豬協會及中華民國養豬事業發展協進會等管道調配供需。另為穩定豬價,經研定「毛豬產銷失衡預擬狀況處置表」,針對不同之毛豬拍賣價格,採取相關因應措施。另規劃建立「養豬產銷資訊庫」及「養豬產銷預警系統」,定期蒐集國內外重要產銷資訊,並予以研究分析。

  3. 家禽產業方面
      則持續透過產業團體轄下之白肉雞、有色雞、雞蛋及肉鵝等產銷督導委員會,每日傳輸交易行情及產銷動態。另委託學者分析產銷資訊,按季召開會議,發布預警,提供業者據以擬定生產計畫,以穩定供需及市場價格。為了解養雞戶數及掌握雞隻生產量,輔導設立養雞產業策略聯盟服務處計6處,實地調查統計養雞戶及各場生產資料,對於穩定禽品供需有實質助益。

(四)推動畜禽統合經營制度

  畜產品市場全面開放後,國產品將面臨價格與品質激烈競爭之局面。為降低畜禽生產成本及提升產銷效率,本會積極推動畜牧產業統合經營(垂直整合)模式,建立生產作業標準規範,以產製規格化畜禽產品,並設立策略聯盟(水平整合)經營模式,以建立產、製、銷一體之行銷網路。

  1. 養豬產業方面
      輔導辦理統合經營及策略聯盟,本年度辦理養豬生產資材共同採購及運銷,共輔導 16 處統合經營示範區及 38 處養豬生產資材共同採購示範區,計辦理玉米(粉) 209,996 公噸,黃豆 53,092 公噸,精料 208 公噸及配合飼料 1,360 公噸,有效降低毛豬生產成本。另輔導統合經營示範區及展售中心之營運,建立「台灣珍豬」國產豬肉品牌、標章及認證相關辦法,藉以提升統合經營示範區豬肉產品之品質。又輔導設置地區性倉儲中心 3 處及統合經營訂發貨中心,並協助區域統合示範單位與冷凍肉類廠商,建立策略聯盟銷售體系。

  2. 家禽產業方面
      以白肉雞產業之統合經營成效最為卓著。推動方式係以飼料廠或電宰場為統合主體,輔導其與養雞戶採取契約養殖,進而逐步推動肉雞電動屠宰及屠體運銷,使白肉雞產業結構逐步邁向現代化,至 90 年底為止,統合數量約達白肉雞總量之90%。另推動建立「優質鵝肉產銷策略聯盟經營體系」,輔導屠宰場與肉鵝、種鵝場結盟,確保鵝肉品質及產銷平衡。

三、污染防治管理與資源再利用

(一)強化畜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1. 輔導畜牧場設置污染防治設施:本年度透過專案計畫核貸約 4,100 萬元,提供 30 多戶畜牧場設置廢水處理設施。
  2. 輔導產業團體參與污染防治工作:本年度協助養雞、養豬產業團體,針對畜牧場污染問題,邀請專家學者實地拜訪養雞場 30 戶,解決其需要且具實效之污染防治設施。養豬業部分,辦理廢水處理設施定期功能檢查 1,300件,辦理設施故障申報與零件維修 80 件。辦理宣導教育 10 場,約 500 人次參加。
  3. 協助地方政府設置技術服務體系:在彰化、雲林、台南、高雄、屏東等縣,透過當地環工、農機及畜產等機關之協助,成立 5 個技術服務團,配合本會畜產試驗所之推廣系統,針對各縣市所提報農戶名冊,給予適時之輔導協助,本年度計協助 90 戶。
  4. 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河川污染預防及環保犯罪防治方案」,協助雲林、台南、高雄及屏東縣政府,在重要之河川流域每月進行水質監測1 次,並查訪相關養豬農戶共 800 戶,從源頭予以管理與減廢,以降低其對河川之污染。
  5. 其他:本年度辦理基層行政人員與產業團體意見領袖講習會 2 場,各縣市水質檢驗人員訓練會 1 場。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與屏東科技大學針對化製場油脂之再利用,進行可行性評估並作現場示範觀摩。另對曾文水庫放山雞污染部分,本年度設置死雞收集箱 50 個與廢水回收緩衝帶 2 處,有效改善其對水源之污染達 80%以上。

(二)加強畜牧場減廢與資源再利用

  1.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之放流水標準,畜牧(一)BOD為 80 ppm,COD﹙化學需氧量﹚為 250 ppm,SS為 150 ppm。但豬場即使進行減廢、功能改善、投資新設施、更改處理流程,以及使用各式生物廢水處理系統並改善其功能後,由豬場水質分析數據顯示,各豬場放流水之COD平均值仍無法符合現行標準 250 ppm。為協助養豬業者向環保署爭取放寬放流水標準中畜牧(一)COD限值,本會輔導中華民國養豬協會蒐集並彙整相關資料,向環保署提出檢討報告,作為其修正COD之參考依據。
  2. 輔導養豬場於進行豬舍沖洗後,短時間內即進行固液分離,減少污染物溶解於水中之含量達 40%,有助於改善污染情形。
  3. 已處理之養豬場廢水,可回收循環再利用,本年度已試辦 27 場。根據試辦結果,證實其對豬隻生產並無影響,且具有節水效果。依廢水回收循環再利用次數之多寡,每頭豬每日可減少用水量約 12 公升至 20 公升,惟需注意可能有化學需氧量(COD)累加問題。

四、落實動物保護

(一)制定及修訂動物保護法相關法令

  1. 為推動我國實驗動物之人道管理,本年度依據動物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制定「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 1 項,以及公告動物實驗申請表、年度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監督報告 2 種。
  2. 修訂動物保護法第 23 條第1項規定,將原條文之動物保護檢查員,修訂為動物保護檢查員,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正式編制進用動物保護檢查員,而非以往任務編組方式。
  3. 修訂「具攻擊性之寵物及所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1 項,公告 23 公斤以上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 1.5 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並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包括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日本土佐犬及紐波利頓犬。
  4. 研訂「動物運送辦法」,並業就人道屠宰規範相關辦法,進行必要性及可行性評估,俟與相關業者說明與溝通,並完成行政程序後發布實施,以加強推動經濟動物之人道對待措施。
  5. 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將「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增列為專案輔導之畜牧事業,以鼓勵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之生產。

(二)落實寵物登記管理系統

  依據「動物保護法」及「寵物登記管理辦法」,飼主應於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為飼養犬隻辦理寵物登記,以落實飼主責任,建立終身照顧寵物觀念,杜絕棄犬行為。

  本會為落實此項規定,業於 89 年建置完成寵物登記管理網路資訊系統,以電子化作業使民眾快速完成寵物登記程序,並於全國設立 900 家寵物登記站,提供民眾便利的申辦登記管道。本年度計完成 21,098 隻寵物登記,累計至 90 年底止,全國寵物登記數量達 513,668 隻,全國家犬之寵物登記率平均為 28.26%,其中台北市、台南市、台中市、宜蘭縣、澎湖縣之寵物登記率皆已近 50%。

  為持續對民眾宣導為所飼養犬隻辦理寵物登記,提升寵物登記率,本會除輔導縣市政府結合所轄鄉鎮公所於偏遠地區辦理寵物登記巡迴服務,協助民眾完成寵物登記外,並輔導縣市政府於轄區民眾出入頻繁之公共場所,加強辦理出入犬隻之寵物登記稽查作業。另逐步加強寵物遺失協尋服務及報導,以鼓勵民眾踴躍辦理寵物登記。此外,提供民眾對完成登記之犬隻施行絕育手術之優惠措施,本年度共計推廣 9,586 隻。

  同時為改善流浪犬問題,輔導各縣市政府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共同推廣動物收容處所收容犬隻之認領養工作,所有供認領養之犬隻皆免費予以寵物登記及醫療防疫措施,以提高民眾認領養意願,本年度總計推廣 10,451 隻。

(三)建立寵物業管理制度

  依據「動物保護法」及「寵物業管理辦法」,凡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犬隻繁殖、買賣及寄養之業者,應於 91 年 7 月 19 日前申領寵物業許可證,以期逐步將犬隻繁殖、買賣行為納入管理,減少人為不當繁殖犬隻行為而衍生之流浪犬問題。本會巳輔導各縣市政府建立轄區寵物業許可證之發證流程,並為促使相關寵物業者配合此項規定儘速提出申請,本年度輔導相關寵物協會及同業工會,於全國北、中、南部,分區辦理業者說明會共 6 場次,請各縣市政府積極協調各轄區業者辦理完成申辦作業,本年度全國共計發證 98 張。

  同時為提升寵物業者之法令知識及飼養、繁殖、疫病防治等專業能力,本會輔導學術團體針對經營犬隻及囓齒類動物之繁殖買賣有關寵物之業者,舉辦專業訓練共 4 場次。

(四)推動實驗動物人道管理

  為有效推動實驗動物之人道管理,本會於 90 年 7 月 13 日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發布「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凡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包括專科以上學校、醫院、藥物工廠、生物製劑製藥廠、動物用藥品廠及試驗研究機構等,皆應於 91 年 7 月 13 日前設置動物實驗管理小組。

依據「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之規定,管理小組由相關人員 3 至 7 人組成,成員中必須有 1 位獸醫師,或經本會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利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者,其需採用之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及實驗設計應先申請,經管理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該管理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時,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實驗動物之使用。

  為協助有關機構充實專業管理人力,本年度本會委託行政院國科會國家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辦理 2 期實驗動物管理人員專業訓練,共計 334 人訓練合格。同時由中華民國實驗動物學會邀集專家學者,成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輔導委員會,實地輔導全國 40 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成立管理小組及建立運作模式。本年度經本會核備設置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共計20 個,並委託資訊工業策進會設計完成實驗動物年度報告資訊系統。

(五)加強動物保護教育宣導

  1. 為強化我國推動動物保護業務之專業人力,並加強執法人員對「動物保護法」相關法令及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之正確認識及執法能力,本會持續辦理各項教育訓練。本年度由台灣大學獸醫系與屏東科技大學辦理動物保護檢查人員訓練共 10 期,督導各縣市舉辦義務動物保護人員訓練共 17 場次。
  2. 為加強社會大眾對動物保護領域之認識,及配合本會相關施政措施,以落實全民動物保護觀念,建立動物與人和諧共處之社會,本年度推動多項宣導教育工作。其中特別針對我國基礎教育之教職人員,試辦「動物保護法」種子教師訓練共 10 場次。另配合辦理動物保護月活動,全國共辦理 74 場宣導活動。此外,利用「寵物登記資訊管理系統」之網站系統,推動遺失寵物協尋作業及加強動物保護政策與法令之教育宣導,並答覆民眾問題,建立與民眾之良好互動模式。
  3. 為加強與國外動物保護團體之交流合作,本年度與美國人道協會繼續簽訂為期 3 年的合作備忘錄,以賡續協助我國有關動物保護檢查、動物收容所管理及流浪犬捕捉之訓練工作及提供諮詢服務。此外,為向國際間宣導我國逐年推動動物保護工作之內容與成果,本年度輔導有關學術團體編印英文宣導簡冊 1 種,分送有關單位協助進行國際宣導,以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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