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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WTO後之動植物檢疫概況

防檢局 葛卓崙

  動植物防疫檢疫在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及維護動植物和人體健康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係以防範國外動植物疫病蟲害藉農產品輸入而傳入國內,另一方面則是對國內之疫病蟲害採取預防性或治療性措施,避免或減少疫病蟲害帶來的影響及損失。尤其我國自91年元月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隨著自由化貿易將使農產品輸出入更為頻繁,致使國外疫病蟲害侵入我國的風險與機率大幅增加,因此如何做好檢疫工作已成為本局當前要務。

  綜觀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後,在順暢農產品流通貿易的同時,本局可以根據國際規範,在防杜動植物疫病害蟲之發生、傳入及流行上,採取適當保護水準的防檢疫措施,然各港口和國際機場正是輸出入動植物檢疫工作的前哨站,本局乃於各重要港口、航空站所在地方分別設置基隆、新竹、台中、高雄分局並於各地設檢疫站,依法執行輸出入動植物檢疫業務,茲統計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本局辦理之檢疫工作概況與成果如下:

一、辦理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

  凡自國外輸入應實施隔離檢疫的活動物,如馬、牛、豬、羊、鴕鳥、雛禽及野生動物等,經檢疫人員臨床檢疫後,即押送至指定的隔離檢疫場所,實施隔離檢疫。留檢期間大約1週至3週,視動物種類而異。隔離期間,經持續觀察與檢測,證明健康情形良好、無傳染病之虞者,於隔離期滿後放行;並函請地方動物疾病防治機關繼續追蹤定期檢查。對於來自狂犬病疫區輸入的犬、貓,則委由台灣大學、中興大學或屏東科技大學附設的獸醫教學醫院執行隔離檢疫。其次為防杜過境檢疫動物,自疫區傳入疫病或於過境期間爆發疫病,自90年4月起通知航空公司,對於過境動物均應依規定事先申請並於過境期間辦理檢疫,91年共計辦理200批。

  一般活動物如玩賞鳥、實驗動物,及由狂犬病非疫區輸入的犬、貓等動物,依各該檢附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再經臨床檢疫,若健康情形良好,即予放行。對於輸入冷藏、冷凍的畜、禽肉類產品,除派員赴國外實地查證產製工廠的衛生狀況外,並於產品輸入時經臨場檢疫合格後放行。其他乾畜、禽類產品,除施行臨場檢疫外,必要時採取燻蒸消毒處理後放行。

  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若經檢疫不合格,則依規定予以退運或銷燬。緝私機關查獲違法走私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本局亦協助實施檢疫處理。

  本局91年計檢疫輸入動物及其產品21,873批,包括活動物2,039批;水產動物147批;肉、食用雜碎9,674批;乳製品16批;動物油脂23批,調製品444批;飼料2,948批;皮、毛、羽及雜項製品3,874批;有關化學或工業的動物產品59批;以及未列名動物產品1,543批;其他項目1,106批。

二、辦理輸入植物及其產品之檢疫

  本局檢疫人員根據相關檢疫規定及配合疫情資料,針對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栽培介質加以檢查。對輸入非禁止輸入的植物或植物產品,且檢附完整的檢疫證明文件,臨場未發現病蟲害者,即核發輸入植物檢疫證明書。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未檢附完整的檢疫文件,或經檢疫結果帶有有害生物,則通知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並將該植物或植物產品連同其容器等,由檢疫人員予以適當消毒後核發輸入植物檢疫證明書;否則銷燬或退運。

  自禁止輸入的國家或地區,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一律退運或銷燬。但研究機關(構)或學校實驗或教學之用,並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可不受上述檢疫條件限制。

  本局91年計檢疫輸入植物及其產品78,824批,包括苗木類(含切花)5,042批,蔬果類45,052批,穀類及種子10,718批,其他植物產品8,012批等。

三、辦理輸出動物及其產品之檢疫

  輸出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除應符合輸入國檢疫規定外,並應符合我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屠宰衛生檢查規則〕及動物檢疫相關規定。有關野生動物活體輸出檢疫,係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及〔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辦理。

  本局91年計檢疫輸出動物及其產品11,723批,包括活動物2,685批,水產動物656批,肉、食用雜碎337批,乳製品55批,未列名動物產品2,132批,動物油脂106批,調製品706批,飼料692批,皮、毛、羽及雜項製品4,036批,有關化學或工業之動物產品25批,其他293批。主要輸入國家為日本、韓國、越南、美國或經第三地轉運中國大陸。

四、辦理輸出植物及其產品之檢疫

  輸出植物檢疫的目的,在配合輸入國的檢疫要求,俾以積極協助業者拓展農產品外銷,為國家爭取外匯。輸入國要求加註檢疫條件者,業者應向本局申請核准,經臨場檢疫,未發現罹染危險性疫病蟲害,且符合輸入國檢疫要求者,發給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輸出植物及其產品如屬於管制輸出者,則須持有相關主管機關核准的輸出證明文件,始得申報檢疫。輸入國無檢疫規定者,得免辦輸出檢疫。目前僅輸往香港及新加坡的鮮果、蔬菜及切花,未實施植物檢疫。

  應施植物檢疫項目,係列載於本局編印的「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未列於檢疫品目的輸出植物及其產品,如輸入國要求檢疫,本局仍配合辦理檢疫。

  本局91年辦理輸出植物及產品檢疫數量計33,527批,包括苗木類20,432批,蔬果類5,128批,穀類4,186批,其他植物產品類3,781批。

五、辦理旅客出入境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之檢疫

  旅客隨身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出境前,應攜帶檢疫物、護照及機(船)票等相關文件,並填寫旅客或郵包寄遞動植物檢疫申請書〕,向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檢疫站申辦檢疫。檢疫結果,未發現罹染疫病蟲害,且符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者,即填發〔檢疫卡〕或核發輸出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予以放行。

  旅客隨身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入境時,應攜帶檢疫物、輸出國檢疫證明書、護照及旅客入境申報單等相關文件,並填寫〔旅客或郵包寄遞動植物檢疫申請書〕,向各分局轄下港口或機場檢疫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結果,未發現罹患傳染性疫病蟲害,且符合我國檢疫規定者,於〔旅客入境申報單〕上載明品名及數量,加蓋檢疫合格章戳放行。屬應實施檢疫處理或隔離檢疫者,應送至指定場所執行檢疫措施。經檢疫不合格者得辦理存關退運或銷燬處理。

  本局91年共辦理36,750批,包括輸出動物及其產品15,887批,輸出植物及其產品9,487批,輸入動物及其產品6,113批,輸入植物及其產品5,236批。

六、辦理動植物及其產品郵寄包裹之檢疫

  為防杜國外動植物疫病蟲害藉由郵包寄遞動植物包裹傳入,並配合我國拓展動植物產品外銷及服務民眾的需求,本局所屬各分局均派員配合郵政機關暨海關人員,執行輸出入動植物郵寄包裹的檢疫。輸入郵寄包裹檢疫,主要來自東南亞、美國、荷蘭、日本和香港,產品主要為肉製品、羽毛、樹苗、蘭花、水果與種子等。91年共檢疫2,402批,其中不合格數量1,265批;不合格者,均依規定予以退運或銷燬。

  綜言之,當前全球化自由貿易的經濟運作模式已蔚為世界潮流,尤其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農產品貿易已朝此趨勢演變並愈見頻繁,然面對檢疫把關,防治疫病蟲害的入侵的重要任務,本局乃廣伸觸角,動員有限人力,積極作好相關工作,畢竟農業是國家發展、國民生活及生態保育的根基,是最貼近社會大眾的產業,今後本局除以審慎態度依法執行防疫檢疫業務外,仍兼行並顧時效與業者商機,適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提供民眾便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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