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落實資源永續利用完成「中央山脈保育軸」生態廊道之政策目標

完成「中央山脈保育軸」生態廊道之政策目標

農委會保育科 林國彰

  台灣地區位居亞熱帶,雨量充沛,氣候溫暖,全島山巒綿亙,溪谷縱橫,垂直高差將近4,000公尺,因而沙洲、平原、盆地、丘陵、台地、山岳等地形齊備,景觀互異,孕育豐富龐雜之動植物資源。兼以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1,100公里,沿岸受沈積及侵蝕之綜合作用,蘊育繁多之生物相;河流出海口,由於泥質灘地及紅樹林生長,提供不少候鳥及海棲生物之棲息場所,致河海交會口的生物資源亦頗為豐富。依據記載全世界維管束植物約12,000餘種,台灣地區有4,000多種,約佔全世界四分之一強;動物資源方面,哺乳動物約70種、鳥類約500種、爬蟲類近100種、兩棲類34種、魚類約2,500種、昆蟲已定名的約18,000種,未被定名的可能尚有40,000-50,000種。台灣全島面積只不過為35,780平方公里的土地,卻孕育著這麼多的自然資源,值得國人好好的珍惜和保護。

  近年來台灣地區因經濟快速成長,人口增加,自然資源因過度利用,導致自然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不僅有水質、空氣、土壤、噪音及廢棄物等污染問題,加上海岸、河口、河川地等濕地以及山坡地遭大量開闢使用,使水土流失、野生動物被濫捕與毒殺、原生珍稀動植物瀕臨絕種及其棲地遭受破壞等問題日趨嚴重,令人憂心。為此,健全自然資源及各類自然保護區域之經營管理,維護生態系之穩定,以提升全體國民生活環境品質,實為我國謀求永續發展所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

  依據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的資料顯示,今日造成物種絕滅最主要的原因有:原始棲地被干擾或破壞、過度獵捕及外來種的引入威脅到原生種的生存等,因此保護生物的最佳途徑,應以保護棲地為主,即劃設各類保護區並加強經營管理,使物種得在自然的狀況下生存、繁衍。台灣地區以自然保育為目的所劃設之保護區,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四大類型。農委會林主任委員在本年度為落實 李總統於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國情報告中有關「中央山脈保育軸」之政策目標,特指示所屬林務局進行檢討目前已設置的國家公園、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等現有保護區域,將其中有所空缺的部份,依相關法令規劃為保護區域,成為連綿不斷的綠色廊道,達成擴大保護環境及資源的目的。為達成此項目標,農委會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二月十五日分別公告劃設了「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總面積達246,436公頃。新增設的保護區可連貫現有的插天山自然保留區、雪霸國家公園、太魯閣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出雲山自然保留區、雙鬼湖國有林自然保護區及大武山自然保留區等,在中央山脈連結成南北長達三百公里之綠色生態廊道,可保護本土生物物種良好棲地,並維護本土生物多樣性及各類生態系統之平衡,以提供國人未來良好的生存環境,達到人類永續發展之目標。

  目前我國之「自然保留區」有18處,係農委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約63,279公頃,約占台灣面積1.8%;「國家公園」目前有6處,係內政部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公告,總面積322,207公頃,約占台灣面積9.0%;「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係農委會及縣(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劃定公告,目前野生動物保護區有13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15處,總保護面積達258,222公頃,占台灣面積7.2%;「國有林自然保護區」目前有35處,係台灣省政府林務局依森林法經營管理國有林之需要而劃設,總面積約152,037公頃(部份區域並公告劃設為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約占台灣面積4.2%。總計各類型保護區總面積約為686,813公頃(已扣除範圍重複部分),已達台灣陸域面積19.2%。茲將本次新增之保護區分述如下:

壹. 「玉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1月27日以(89)農林字第890030020號公告「玉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十三條。

  「玉里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屬森林生態系,位於花蓮縣卓溪鄉,範圍包括玉里事業區第32-37林班,面積約為11,415公頃,同區域並公告為「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護區範圍包括中央山脈沿丹大山、馬利加南山、馬西山之嶺線以東地區,東北角隅與林田山事業區相接,西北以丹大山與丹大事業區相連,並與玉山國家公園相接壤,西以馬利加南山與巒大事業區為鄰,西南以馬西山、喀西帕南山與秀姑巒事業區邊相交接,範圍涵蓋整個豐坪溪(太平溪)的扇形集水區,全區最低者於豐坪溪床,海拔約900公尺,最高者為西南角之馬西山,海拔高達3,443公尺,海拔高度變化極大。

二、本保護區生物資源豐富,哺乳類共紀錄有14科29種,其中台灣雲豹、台灣黑熊、台灣獼猴、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水鹿、黃喉貂、麝香貓及白鼻心等屬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鳥類共記錄有24科61種鳥類,其中台灣特有種11種,瀕臨絕種的保育類有林鵰、熊鷹、帝雉、藍腹鷴、灰林鴞、褐林鴞等6種,另外屬於珍貴稀有保育類其他應予保育之保育類有25種。爬蟲類共紀錄3科3種,其中台灣赤煉蛇及菊池氏龜殼花皆屬台灣特有種且為珍貴稀有保育類。兩棲類共紀錄3科4種,其中屬珍貴稀有保育類有莫氏樹蛙。魚類記錄有台東間爬岩鰍等,屬珍貴稀有保育類。此外,保護區內植物計有91科225屬372種,其中稀有植物有威氏粗榧、紅檜、台灣紅豆杉、台灣杉、犬黃楊、阿里山冬青、台灣青莢葉、裡白八角金盤、十大功勞、阿里山十大功勞、黃花著生杜鵑、山肉桂、錫杖花、霧社櫻、能高灰木、百合豆蘭、金草石槲、銹邊根節蘭、日本喜普鞋蘭、台灣一葉蘭等。

三、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四、分區規劃: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分為核心區及緩衝區兩部份。

(一)核心區:玉里事業區第33-37林班,面積8,302公頃。
(二)緩衝區:玉里事業區第32林班,面積3,113公頃。

五、 管制事項:

(一)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1. 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垂釣或宰殺野生動物之行為。
  2.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生物。
  3.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植物之行為。
  4. 禁止任意丟擲垃圾、傾倒廢土及放置違章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5. 進行調查研究工作,需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6. 保護區公告前之區內既有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主管或管理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7. 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或管理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8. 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法規所規定之事項。

(二)核心區特別管制事項:

  1. 核心區內既有道路以外地區,非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核准,不得進入。
  2. 非經主管或管理機關核准,不得改變地形、地物或新設任何設施。

(三)緩衝區特別管制事項:

  1. 緩衝區內除非為緊急救災需要,禁止從事林木採伐、採取森林副產物等行為。
  2. 禁止採取土石及礦物,既有礦業用地應逐年完成復舊造林等工作。

六、違反上列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或違反其他項目之管制事項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條)

七、非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上述之罪者,各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

八、「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書及範圍圖,自公告日起分別張貼本會、本會林務局、本會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及花蓮縣政府公告欄公開展示30日。保護區範圍詳細林區地形圖存放本會林務局,以供民眾查閱。

貳. 「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2月15日以(89)農林字第890030119號公告「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二、「棲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屬森林生態系,位於台北、宜蘭、新竹及桃園等四縣之交界處,包括國有林烏來事業區第54-71林班,大溪事業區第39、40、45-66、83、84、87-100、109-118、127-130、133林班,宜蘭事業區第74-77、81-84林班,太平山事業區第1-73林班,總面積55,991.41公頃。保護區範圍屬中央山脈山系,東起紅紫山,沿蘭陽溪、棲蘭、見晴山、發徒山至南湖北山;西由美奈西莫山、低陸山、司馬庫斯到基那吉山一線;南以思源、多加屯山、南湖北山接壤雪霸國家公園;北起福山南勢溪。地勢坡度較急,垂直海拔200-3,500公尺,全區最高峰為南湖北山,海拔高3,535公尺。

  本區哺乳類共紀錄有10科17種,其中台灣黑熊屬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獼猴、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水鹿、黃喉貂、麝香貓、穿山甲及白鼻心等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鳥類資源豐富,台灣一半以上的留鳥均可在此區域發現,共記錄有28科70種鳥類,其中保育類有林鵰、鳳頭蒼鷹、大冠鷲、灰林鴞、帝雉、藍腹鷴、鴛鴦、大赤啄木、綠啄木、黃腹琉璃鳥及山雀科、畫眉科等。爬蟲類共紀錄5科7種,其中蓬萊草蜥、斯文豪氏攀蜥、錦蛇、台灣頓頭蛇、龜殼花、斯文豪氏遊蛇、眼鏡蛇等屬保育類。兩棲類共紀錄3科6種,其中屬特有種有莫氏樹蛙、褐樹蛙、長腳樹蛙、梭德氏蛙等。魚類紀錄有台灣鏟頜魚等。此外,區域內保存有大面積之天然紅檜、台灣扁柏優良林份為本保護區特色,其他維管束植物共紀錄有126科368屬698種,其中較稀有者有威氏粗榧、台灣紅豆杉、台灣八角金盤、八角蓮、大丁黃、湖北海棠、鐵丁樹等,及多種蘭科植物。

三.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四. 管制事項:

(一)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

(二)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五、未經許可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擅自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三條)

參. 「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2月15日以(89)農林字第890030119號公告「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二.「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森林生態系,屬中央山脈中段,位於花蓮縣及南投縣境內,包括國有林林田山事業區第27、28、78-104、118-124林班,木瓜山事業區第48-54、70林班,丹大事業區第1-40林班,巒大事業區第135(第7、10、11、13小班除外)、136-179、181-201林班,濁水溪事業區第15-17、19-21、25-27、30林班,總面積109,952公頃。保護區涵蓋萬大溪、卡社溪、郡大溪、木瓜溪、萬里溪及馬太鞍溪等上游集水溪,北以奇萊主山與太魯閣國家公園相鄰;南與玉山國家公園相接;西以西巒大山至望鄉山之稜線為界,海拔分布約從200-3619(東郡大山)公尺。

  由於本區域面積遼闊,林相原始,環境十分多樣,如天然針、闊葉林、混合林、草生地、溪流、高山湖泊等皆具備,因此孕育豐富的動植物資源。植物部份目前正積極調查統整;動物部份,哺乳動物共發現17科36種,佔台灣種數一半以上,其中保育類12種,有台灣黑熊、台灣獼猴、石虎、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水鹿、黃喉貂、麝香貓、棕簑貓、穿山甲及白鼻心等,並查訪有台灣雲豹之紀錄。鳥類共記錄有27科87種,包含有台灣松雀鷹、鳳頭蒼鷹、褐鷹鴞、黃嘴角鴞、帝雉、藍腹鷴、大赤啄木、綠啄木、及山雀科、畫眉科等保育類鳥類約39種。爬蟲類共紀錄4科10種,保育類有台灣標蛇、台灣赤練蛇、標蛇、高砂蛇、龜殼花類等共7種。兩棲類共紀錄3科9種,莫氏樹蛙、褐樹蛙等為保育類。魚類紀錄有8科12種,含3種保育類。水生昆蟲則已紀錄5目21科。

三.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四、管制事項:

(一)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
(二)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五、未經許可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擅自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三條)

肆. 「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一.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9年2月15日以(89)農林字第890030119號公告「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二.「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為森林生態系,屬中央山脈南段,位於花蓮縣及台東縣境內,範圍為國有林關山事業區第13-24、28-44林班,延平事業區第24-31林班,秀姑巒事業區第40-44林班。全區主要為新武呂溪、鹿野溪及清水溪上游集水區,東至新康山、東舞樂山、羽美山、真妻子山及嘉代山稜線;西與國有林荖濃事業區相鄰;南接雙鬼湖國有林自然保護區;比與玉山國家公園接鄰,海拔從200-3,666公尺,總面積有69,077.72公頃。

  本區內地勢複雜而險峻,交通不易,人為干擾少,大部份地區植被保存天然狀態,生物資源豐富。植物部份目前正積極調查統整;動物部份,哺乳動物共發現11科23種,其中台灣黑熊、台灣獼猴、台灣長鬃山羊、山羌、水鹿、黃喉貂、麝香貓、棕簑貓、穿山甲及白鼻心等保育類10種。鳥類共記錄有21科65種,包含有林鵰、熊鷹、台灣松雀鷹、鳳頭蒼鷹、褐鷹鴞、褐林鴞、帝雉、藍腹鷴、花翅山椒鳥、綠啄木、及鶇科、山雀科、畫眉科等保育類鳥類約41種。兩棲類共紀錄4科10種,其中台灣山椒魚、莫氏樹蛙、褐樹蛙為保育類。爬蟲類共紀錄7科19種,保育類有南台草蜥、台灣蜓蜥、蛇蜥、百步蛇、標蛇、鎖蛇、高砂蛇、龜殼花及錦蛇等9種。魚類紀錄有4科10種,其中高身鏟頜魚、台東間爬岩鰍、鱸鰻等3種為保育類。

三.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一)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管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四、管制事項:

(一)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
(二)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五、未經許可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擅自為各種開發利用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行為發生破壞野生動物之棲息環境致其無法棲息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三條)

本網站刊載之「農政與農情」其所有內容,包含文字、圖像等皆可轉載使用,惟須註明出處。
  • 回上一頁
  • 94-03-01:26,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