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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9月份農委會重要措施

  1. 本會李主任委員於92年9月10日至14日參加在墨西哥坎昆市舉行之WTO第五屆部長會議農業談判,由於各會員國對於農業議題及新加坡議題立場差異過大,致本次坎昆部長會議在沒有具體結論下結束。
  2.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現行救助標準為82年訂定,由於農業生產成本逐年增加,為照顧農民,減輕農業災害損失,並協助迅速復耕,經全面檢討各類農產品生產投入成本,調整各類農產品現金救助及低利紓困貸款額度,平均約提高至原額度之1.5倍,並自92年9月1日起實施。
  3. 92年9月1日杜鵑颱風來襲,屏東、臺東、臺中、南投、花蓮等五縣為主要災害地區,本會經積極辦理農牧災情查報及救助工作,其中屏東、臺東、臺中等三縣農業損失金額已達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標準,本會於92年9月4日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公告為災區辦理救助,並於1個月內將救助金發放給受災農民;另花蓮縣損失達低利貸款標準,本會已公告為災區辦理低利貸款。
  4. 為因應我國稻米進口方式自92年起由限量進口轉換為關稅配額制度,並強化稻米產業因應對策之推動與落實,本會於9月份在國內各地辦理48場宣導會,並以淺顯文字編印宣導手冊及單張摺頁,分送給稻農,推動辦理相關配合措施。
  5. 本會於92年9月6日至7日在總統府前南北廣場舉辦「感恩與惜福─秋收月明慶團圓」活動,展現農業施政成果,並提供優質農產品展售;9月6日開幕典禮 陳總統親自蒞臨致詞並巡視活動現場。本次活動共計展售各式農漁畜產品185攤。參觀人數超過12萬人次,銷售金額約1,500萬元。
  6. 92年第一期作收購稻穀工作,於8月31日完成作業,本期總收購量34萬332公噸,與91年同期比較共增加8萬619公噸。92年第二期作收購稻穀數量及價格,已經辦理公告,每公頃收購數量為:計畫收購量1,440公斤,輔導收購量800公斤。為因應本年第二期收購業務,本會已請所屬各區糧食管理處加強宣導農民週知,並做好收購前之準備工作,於當地稻穀收穫後,立即辦理收購。
  7. 92年二期國產稻作自9月起陸續收穫上市,國內平均粳稻穀價格呈現下降的趨勢,9月份價格比前5年平均水準下跌約1成。為穩定國內穀價,維護稻農收益,本會除加強推動水旱田利用調整之減產措施外,並加強收購公糧稻穀、辦理農會與糧商購穀貸款、農民稻穀寄倉服務、食米人道援,當達現金救助門檻,則實施現金救助措施等因應對策。
  8. 為建全有機農產品驗證制度,本會修訂「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及「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作物」,於92年9月15日發布實施。至於原公告之「有機農產品生產基準」等規定,則於同日公告停止適用。另為推動有機農業發展,本會於92年9月25日舉辦「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授證典禮」,針對本會新審查合格之「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及「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兩處驗證機構頒授證書。
  9. 為輔導農村酒莊穩健經營,強化酒莊之地方特色,提昇農村酒莊釀酒技術,確保酒品之品質及衛生,本會於92年9月15日發布實施「農村酒莊評鑑規範」、「農村酒莊評鑑作業程序」、「農村酒莊評鑑申請書」及「農村酒莊評鑑表」等規定,使消費者到農村酒莊品酒及旅遊,更有保障,也更能享受品嚐佳釀美酒的樂趣。
  10. 為加強民眾對於動植物檢疫法令之認識,並聽取業界對執行動植物檢疫業務之建議,本會防檢局基隆、新竹、臺中及高雄4個分局於92年9月底前分別於各該轄區舉辦動植物檢疫業務宣導說明會。邀請輸出入廠商、報關公會、船務公司、航空公司、各國駐華機關與會,並開放一般民眾參觀。宣導內容包括:動植物檢疫法令介紹,以及檢疫害蟲圖片與實物。
  11. 本會為拓展國產優質農產品海外市場,本年特以公開評選方式,徵求具有國際行銷經驗之專案公司,在香港、新加坡、上海於11、12月之週末假期,辦理台灣農產品促銷活動。為使該計畫順利進展,本會於92年9月5日舉辦「香港、上海、新加坡台灣優質農產品促銷展示及展前業務洽談會」,邀請香港、新加坡、上海地區食品業者前來選購農產品及洽談有關後續交易事宜。
  12. 為因應缺水時期加強灌溉管理應變措施,本會於92年9月24日及25日召開「92年度農田水利會灌溉營運檢討會」,由本會專題報告「農業乾旱之應變與對策」,並由桃園、石門、新竹及嘉南農田水利會簡報最近兩年來北部與南部處理乾旱時期灌溉管理之應變措施。
  13. 為推動實驗動物之人道管理,本會依據「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設置辦法」輔導醫院、藥廠及大專院校等有關機構成立188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迄92年9月底止,除審核該等小組所提送上年度其所屬機構之監督報告外,並自9月份起進行本年度現場查核工作,加強對實驗動物科學應用機構之監督管理,以維護動物福祉。
  14. 為因應國際漁業組織之管理措施,本會於92年9月30日發布「92年我國1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太平洋海域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嚴格規範各漁船得申請之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之數量、作業中應依限填報速報量及作業情形紀錄表,並要求於93年底前所有赴太平洋之作業漁船均需裝置漁船船位監控系統,以確實掌握各漁船之作業動態。
  15. 為照顧海難漁民,92年度漁船收購及處理計畫增列92年度海難漁船收購。海難漁船主可於92年9月15日至同年10月20日向漁船滅失時之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區漁會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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